【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2日天表示,民調顯示7成5至8成民眾無法接受陪審制度,目前的人民參審制度讓民眾實際參與審判。
國民黨立委林鴻池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林錦芳表示,司法院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是參觀用看的嗎?民眾是否實際參與審判?
林錦芳答詢表示,觀審制當然賦予民眾可以實際參與審判,觀審員也就是素人法官,從頭到尾要和法官一樣聽審,聽審後還要參與評議。
林錦芳說,在評議階段,素人的初評多數意見並非「講一講就算了」,書記官會紀錄下來,交由合議庭法官複決,複決結果必須參考初評多數意見,若結果和初評多數意見不符合,法官必須解釋,且在判決書中說明。
林鴻池詢問,為什麼不直接走入陪審制?
林錦芳表示,中華民國憲法明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如果採陪審制,能不能通過憲法檢驗,是第一點考量。其次要考慮民情,司法院從100年至今委託民意機構做過6次民調,發現7成5至8成民眾認為現階段無法接受陪審制度。耗費社會成本、時間是原因。
國人在美國電影上常看到有陪審團的法律影片,對於美國陪審制度印象深刻。幾年前,有人提議台灣也可以學習仿效美國陪審制,以增加國人對司法的信心。
司法院去年曾在媒體上做文宣,並以夾報方式廣為宣導。
兩年過去,司法院得出結論,事實上,國人並不支持在司法實務上使用陪審團的制度。也許國情不同,民族性不同,總之不贊成比例偏高。
新聞評論:
林錦芳所提到的憲法是指這條:
獨立審判原則規定於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在我評論之前,請讀者先看一下司法院委託TVBS做的民調到底實際上是怎麼問的:
其實我對於問題的內容是否導致民眾回答上遭到誤導,是相當懷疑的,
就先讓我們看看問題是長怎樣:(無關的問題這裡跳過)
第 1 題
整體而言,請問您對法院的審判信不信任?
整體而言,約半數(49.2%)民眾不信任法院的審判,其中有
31%不太信任,18.2%非常不信任。表示信任法院審判的比例
為 26.6%,包括 1.8%非常信任,24.8%還算信任。另外有 3.6%
表示要看情形,18.3%不知該如何評價,2.3%沒有表示意見。
這很明顯了,不信任的比例遠超過信任的比例,表示大多數人對法院根本是沒信心。
第 2 題
司法院目前正在推動人民觀審制度,也就是由一般民眾擔任觀審員,與法官一起
審判與討論案件,法官必須參考觀審員的多數意見來作成判決。接下來我們想請
教您對「人民觀審制度」的看法。假如刑事案件能夠讓一般民眾與法官一起審
判,並由法官參考觀審員的多數意見來作成判決,也就是「人民觀審制度」,請
問您贊不贊成?
假如刑事案件能夠讓一般民眾與法官一起審判,並由法官參
考觀審員的多數意見來作成判決,也就是「人民觀審制
度」。詢問民眾對「人民觀審制度」的看法,結果顯示,超
過七成(73%)民眾表示贊成(33.4%非常贊成,39.6%還算贊
成),而不贊成的僅 15.3%(11.1%不太贊成,4.2%非常不贊
成)。另外有 1.8%表示要看情形,7.3%不知道,2.4%沒有表
示意見。
問題開始來了,題目中有沒有講清楚,法官其實可以根本不管觀審員的看法來做判決?
沒有。
如果受訪者知道現在的草案制度中,法官想當恐龍你根本拿他沒輒時,
這個問題的答案還會是這樣嗎?
第 3 題
請問您認為讓一般民眾擔任觀審員,和法官一起討論刑事案件的審判,也就是人
民觀審制度,對於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任有沒有幫助?
在問及民眾認為讓一般民眾擔任觀審員,和法官一起討論刑
事案件的審判,也就是人民觀審制度,對於提升民眾對司法
的信任是否有幫助。結果發現,高達八成民眾認為有幫助
(29.6%非常有幫助,50.4%還算有幫助),僅 10.8%認為沒有
幫助(7.8%不太有幫助,3%完全沒幫助)。表示看情形的有
1.6%,6.7%不知道是否會有幫助,另外 0.8%沒有表示意見。
這結果很詭異。
不信任法院的比例遠遠超過信任的比例,民眾卻認為只要他有機會去法院發表意見,
他就能更信任法院?!
見鬼了,難道親眼見識如本人碰到那些故意斷章取義陷人於罪的恐龍法官可以提升信任度喔?
第 4 題
假如人民觀審制度實施,有機會的話,請問您願不願意擔任觀審員,參與審判?
假如實施人民觀審制度,將由一般民眾擔任觀審員,參與審
判。民眾對擔任觀審員的意願如何?調查顯示,超過半數
(56.3%)民眾有機會的話,願意擔任觀審員(22.1%非常願
意,34.3%還算願意),但也有 33.5%表示不願意擔任觀審員
(22.4%不太願意、11.1%非常不願意),2.6%表示要看情
形,6.6%則不知道。
有意願的人還算多數~
第 5 題
請問您贊不贊成司法院推動的「人民觀審制度」,應該儘快完成立法並且實施?
若要實施「人民觀審制度」,需先通過相關的立法程序。調
查發現,七成以上(74.4%)民眾贊成應儘快完成「人民觀審
制度」的立法並且實施(43.4%非常贊成、31%還算贊成),
只有 13%不贊成(9.1%不太贊成、3.9%非常不贊成),1.6%
看情形,7%不知道,另外 3.7%沒有表示意見。
對照第二題的陷阱,這一題如果讓受訪者知道他的參與很可能只是狗吠火車、對牛彈琴時,
有多少人會贊成司法院推動現在這種版本?
第 6 題
如果不採取人民觀審制,而是讓被告有罪無罪完全由一般人民來決定,法官不能
參與,請問您認為審判這樣會不會更容易判錯?
如果不採取人民觀審制,而是讓被告有罪無罪完全由一般人
民來決定,法官不能參與,有近八成(79.3%)民眾認為審判
這樣會更容易判錯,只有 7.4%認為不會,3%表示看情形,另
外有 9%不知道是否會更容易判錯。顯示,在民眾的心目中,
法官仍有其專業地位及參與審判的必要。
姑且不論極度不信任法院卻又覺得沒法官更容易出錯是怎樣的心理,這個問題其實有嚴重誤解陪審制度之嫌。
實際上他國的陪審制度是怎樣?
這邊引用維基百科的陪審制條目:
陪審員參加的審理中,法官主持法庭上的程序進行(裁定異議等),並儘可能防止陪審員受到不全面的觀點或不正當的證據的影響。接著,法官在結束審理時,將對陪審員進行詳細指引 (instruction, charge),就有關可能適用的法律進行指導。此後,陪審團根據在法庭上了解到的證據以及法官的指引,在一個封閉的房間內進行評議,就事實認定以及對該事實適用的法律等問題做出裁定 (verdict)[5]。在民事陪審中,不僅對於被告是否有責任要做出判斷,而且也要在評判中明確損害賠償的數額。在刑事案件中,原則上陪審團只負責決定有罪或無罪,而在判斷有罪的情況下,由法官決定量刑。評判往往需要全體一致方能有效,但目前在部分法域,特別多數表決(11比1或10比2等)也被法律認可。當陪審員意見分歧較大,無法達成全體一致或特別多數表決的條件時,則構成陪審團僵持 (hung jury),這種情況下,許多法域都規定需要重新選任陪審團或重新進行整個審批程序。
在做出評判的情況下,法官應根據該評判結論做出判決。但是, 當法官判斷陪審員忽視證據的程度過於明顯不當時,可以不根據陪審團的判斷而進行判決(參見下文美國的民事陪審中「作為法律問題的判決」)。
講白了,法官不是完全不參與的,問題設計的好似法官是個人形看板,與現實的陪審制度是天差地遠好嗎?
真虧司法院有臉說民調八成不支持陪審制!
順道一提他國的參審制是長這樣(引用維基百科參審制條目):
參審制是指由職業法官與一般市民(參審員)共同進行審理評議的審判制度。該制度主要在一些歐洲國家和中國施行。與每次案件需要重新選任的陪審員不同,參審員實行任期制[6]。
在德國,原則上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需要由從市民中選出的參審員(任期5年)與職業法官(地方法院為參審員2名和法官3名,區法院為參審員2名和法官1名)共同對案件進行評議,並判斷有罪無罪及量刑。
法國的重罪法院(Cour d’assises)實行的審判中,由9名陪審員(在控訴審中則為12名)與3名職業法官一起進行審理。在法語中,該種制度也被稱為「陪審制」(Jury),但其實質上為參審制。
義大利的審判制度中,對於某些重大犯罪,要由任期3個月的6名參審員與2名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判斷被告是否有罪,並進行量刑。
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實際上也是參審制。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加基層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事審判、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
各國的參審制,陪審員是跟法官一起判斷有罪無罪的,台灣的呢?
法官不採用參審民眾的意見只需要在判決書裡面講幾句就了帳了。
那跟現在的狀況到底有多少差別?
看法案名稱叫觀審,就知道民眾的參與程度有多慘了,簡直是狗吠火車….
本人可以大膽預言,等『觀審』上路後,司法信任度保證繼續暴跌,各位就等著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