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初,總統蔣中正出巡,路經昏暗的『尪仔冊』店,店內小朋友一個個手上拿著一本書,就著昏暗的燈光認真讀著。他老人家看了非常感動,於是上前準備好好嘉獎。但走近一看,才發現小朋友看的竟是怪力亂神的『邪書』!
在他震怒下,『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的審查制度於是誕生了!
而 在這審查制度的荼毒之下,台灣本來能與日本相提並論的漫畫產業幾乎完全夭折,時至今日還得阿扁跑去書展吹「復興台灣漫畫」的支票,只可惜台灣漫畫還沒復興 就又遭到下一次的摧殘,上次的審查制度令日本漫畫以盜版形式進入台灣社會,這次又會造成什麼樣的結果,唯有等待時間來證明。
我們唯一知道的就是,無論是哪種結果,台灣的漫畫在這兩次荼毒之下,別說復興,不死就不錯了。
人 類的慾望是與生俱來的,也因為有這份慾望人類才有前進的動力,因此不管在古今中外各國各時代,屬於限制級、甚至超越限制級的事物永遠存在,因為這是「必要 之惡」--與法律相同(法律本來就是群眾暴力的一種,為了維持某程度的秩序而以公眾賦予的強制力將這些「不良物」摘掉)。
對於這些必要之惡,當權者該做的是如何有效管理,讓它發揮「導洩」的功能,而不是以近乎完全智障(很難聽?可惜是事實)的政客手段去硬推硬管,然後別人問相關問題時只會「這個問題很好,再研究」。
(根據經驗法則,當官員講這句話的時候,就等於是在說「恁爸不知也不想管,你死好活該,誰叫你是死老百姓」)
分級制度其實很多國家都有,比如說就在我們附近的日本,但是替日本漫畫分級的,是由漫畫出版同業組成的純民間機構「漫畫倫理委員會」(簡稱漫倫,而審理遊戲的叫做「軟倫」,審理電影的叫做「映倫」),比起台灣這個一堆和出版業界幾乎無關的立委組成的「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漫倫才叫做「民間」。
而且日本政府並沒有實行「官方的」分級制度,日本曾經想施行官方的審查,但是被抗議,後來出版商自己構成的民間組織「漫倫」就成為日本漫畫唯一的分級單位,而且已分級的漫畫是不會被日本刑法抓的(日本刑法也有類似台灣刑法235條的條文)。
最近,松文館的社長「貴志元則」突然因為松文館出版的一本「蜜室」而被判處懲役一年,就造成一場軒然大波,因為比蜜室更H的漫畫所在多有,法官這個舉動立刻引來各種推論與抗議之聲,如果貴志元則在台灣,大概早就抓去關了~
一些家長委員或者教師會人等,一直宣稱漫畫會污染人心,問題是看漫畫的滿街都是,絕大多數的漫畫中也都有色情暴力甚至民國五十一年那時代禁止的「動物講話奇想」,那麼街上是否都是殺人放火的犯人?
或者電視上每天抓到或必須要抓的人~如張錫銘等人,其犯案原始是否因為漫畫看得比別人多?
如果以這個問題問這些「有智之士」,大概只會落得「這個問題很好,再研究」的地步,因為這根本就沒有任何統計或者科學上的根據,純粹只是信仰引擎加上推託責任所造成的「必然結果」,而倒楣的在許多地方也不甚相同,美國人喜歡推給電影,而台灣人喜歡推給漫畫小說。
台灣的分級制存在著兩大問題,而之後的實行又有一個問題,這三個問題足以令原先普世皆同的「美意」化成垃圾一堆,只可惜這些整天吹著要執行的人卻從來沒發覺。
第一、層層疊疊的自由心證
根據法令,分級方法全靠「自己來」,出版社自行分級、或者送給基金會自行分級審查,偏偏連235條給警察的權力都是自由心證的抓,檢察官自由心證的起訴,法官自由心證的判罪。
加 上連坐的規矩,會令出版社以最嚴苛、也就是最沒風險卻又最為無謂的限制級化,於是小叮噹、柯南面臨成為限制級的風險(後來還是因為眾怒才沒有的…)。 而非漫畫類的書籍分級也是一樣,有什麼理由說「西藏慾經」是限制級,而「殺夫」卻可以成為文學作品?難道限制級書刊就不是文學作品而是A書?
同時,分級的標準之中淨是一堆主觀認知,什麼叫做「過當」?柯南那樣連死相都畫出來算不算過當?舊約聖經那種包山包海從屠城到亂倫都有的算不算過當?歷史課本裡面從皇帝戰蚩尤到二二八死了一大票人算不算過當?
於是「過當」成了最大的模糊地帶,到底普不普憑藉的居然是如此不明不白的標準?
接 著,「逾越限制級」的存在也是沒頭沒腦。作為一個超過十八歲的成人,如果連基礎的判斷與自制能力都沒有,那年紀還真的是活到狗身上去了,連十八歲以上成人 的閱讀自由也想限制,到底依循的是哪國的「成人保護條例」?難不成身為一個大人還得人來把屎把尿,在一旁告誡這是假的?
而分別「逾越」的方法也一樣模糊,居然是以「一般成年人」的感覺!
我是成年人,對很多被編列為「逾越限制級」的東西毫無反感,而且也不只有我,每個成年人反感的對象都不同,某些人可能對BL反感,另一些人卻可能接納BL而厭惡獸交,甚至還有些人看到「色」字就想吐,到底哪些人才叫做「一般成年人」?
以後大家是不是可以找「逾越限制級」的書刊來檢驗一下自己是不是「一般成年人」?
如果你不覺得反感,你就不正常??
這種破爛到極限的分級方法有什麼理由讓人支持?
第二、刑法二三五條造成的分級無效
刑法235條寫的是什麼?
答案是: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因為這個條文,令「十八禁」分級出來的分級品依舊有可能被抓,而且接下來也是一連串的自由心證。
甚至可以說,警察現在可以不需要光明正大闖進漫畫屋拆封套(漫畫屋頭家親口說的),光看那個標誌就可以抓人了,好一個「便民」的措施。
如果要分級,那麼請將這個重複的法條弄掉,不要讓分級成為業績的餌食。
第三、法令不明與實行不力的差別
這是「實行後」的問題。
先前提到現在這個法令破爛無比,不過絕大多數反這個法令的人並非反「分級」,而是反對「標準太爛」以及現在持有分級「專業權力」者的不專業(立委來分級?改天立委就可以去養豬?反正同樣不務正業)。
法令不明在先,要實行也很有困難,徒然讓許多零售商倒店關門罷了,然後出版商與中盤商因為通路銷售減少也會跟著葛屁,到時候就是完全沒出版品的時候了(那也很好啊,力行愚民政策,大家一起帶著茶壺反攻大陸吧!!)。
而在這漫畫屋人人自危、紛紛關門的時候,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新漫畫店開張,裡面到底有什麼陰謀詭計在此不論。反正大家走著瞧,弄倒別人自己就獨大了。缺錢也不必這樣吧?
事實上在這個法令之前,台灣的漫畫出版業界已經有自行「處理」的例子了,除了標示限制級以外,有些還自己剪貼湊劇情,也被ACG迷們海罵,畢竟這種竄改著作的方法實在令人難以接受。
問題是這次的法案實在太爛了,如果要這樣的法案,還不如以前的樣子,誰會想要這種活像是民國五十一年蔣中正亡靈附身的鳥法條啊?
http://www.nownews.com/2009/10/14/952-2519183.htm
奇怪的是 我看許多人看廣告都不會想到口交 就是這些假道學
整天想? 奇怪呀 他們都是佛洛伊德?
版主回覆:(11/20/2008 04:27:55 AM)
都是變態吧~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