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以兒福法為法源的「出版品分級辦法」正式上路,而與許多設計先天不良的法令相同,它還沒上路就完全展現出擾民傷民害民的本事,許多會直接接觸讀者的出租店、零售小賣店應聲而倒,至今卻未曾見過訂定此一傷民法令的政府有過任何正面的反應。
(或許我們根本沒必要去等待他們有什麼正面反應,倒的又不是他家開的店。)
打著保護兒童的正義大旗,夾帶著兒福法「給小孩看限制級書」比「賣毒品給他們」更嚴重、詭異而不合比例原則的怪異罰責,令所有讀者發現自己期待許久的「真正分級」居然會是這樣一個籠統、無標準而且自由心證的爛法令,或許是對在所有人證實,台灣的「人權」根本沒有「伸張」過。
分級辦法的爛,是有目共睹的,不過另一方面,各出租店與零售商其實從以前就一直受到另一個惡法的欺凌,而這個惡法在此次分級辦法中也存在一定的地位,那就是成為宰殺「限制級」與「逾越限制級」書刊的「刑法235條」。
分級辦法中,分別限制級和逾越限制級的標準,是「一般成年人看起來」,如果不感到羞恥厭惡者為限制級,感到羞恥厭惡者,依照新聞局和評議基金會自己說,就是辦法中連個影子都沒有的「逾越限制級」。
當然,因為法令中只有「限制級」與「普通級」,所以會產生「逾越限制級也是普通級」的笑話(只有兩級嘛),新聞局不敢碰觸「著作出版言論自由」的人權大印,因此它一直聲稱「分級非禁書」,但是說一套做一套,任何人都知道「逾越限制級」絕不可能當普通級來賣,又不是限制級,變成一個無法分級的怪東西,卻又不能不分級,於是最後在兩邊的矛盾壓迫之下成為「柔性禁書」──雖然沒有明寫不能出,但就是出不了,更正確的說,你可以出,但是不能公然陳列販賣,否則就違反刑法235條。
因為在新聞局與評議基金會的定義之中「逾越限制級」的出版品就是「猥褻物」,不知道他何來「沒有禁書」的說法,難道逾越限制級出版品就不是「書」?
這個條文在出版法廢止之後,就成為零售業的惡夢,因為警察可以直接走入店中,拆開封套,翻了翻那些不但合法出版,而且有業者自行分級的書刊,然後以這個條文將店長帶走,讓他在警局蹲上一天,至於接下來檢察官起不起訴、法官判不判罪,還得看有沒有運氣遇到開明的檢察官和法官。
也因此這個法條在這出版辦法出現之前已經是擾民的東西,即使在這次的法令出現之後依舊沒有任何的改變,甚至更嚴重,因為書刊上的限制級章變成最好的「證據」,反正抓回去也就是了。
這樣還不擾民嗎?
對華人而言,與「性」有關的書刊一向比其他東西更令人產生道德反感,也因此我們可以看到一些屍橫遍野、殺人放火的書籍是「老少咸宜」,而稍微男歡女愛的言情小說立刻變成限制級。
就因為這個「性恐懼」民族性,使得所有人都不敢碰「猥褻物」這個題材,一些反235條的言論也都是從「不該被列為逾越限制級」或「可能變成逾越限制級」的角度切入,主要的原因就是為了防止有人道德潔癖,視性為洪水猛獸──尤其是「性的紀錄」。
(華人對於「做」和「看」之間,怪異地對於後者比較容易有反感,因此即使古代有擺明的官方妓院,但卻罕有人對妓院有所批評,反而是一些如金瓶梅的「淫書」被口誅筆伐。)
而此文卻希望大家能反向思考,去正面面對性的恐懼所造成的自我牢籠。也就因為這個恐懼,才會讓華人不斷對性出版物與性知識設下限制,而隨著性行為如洪濤巨浪的開放,對性缺乏認知與抵抗力的華人卻依舊恐懼著「性的紀錄」,渾然不覺自己「性的行為」可能比紀錄更嚴重。
根據憲法,人民有出版著作言論之自由,因此實際上任何出版品都應該能自由出版,而在人權不夠進步的過去,也曾出現許多被政治力限制的書籍,如「自由中國」即是。我們也可以發現,在越不重視人權的時代,禁書越多,而且這種禁書手法之後都會變成笑話一則。
過去中國將施耐庵的水滸傳視為邪書,因為它「鼓勵造反當強盜」,但此時我們卻將它當成「古典文學名著」(金瓶梅亦同);戒嚴時期禁的書與人卻成了現在人們口中的民主先鋒,這種禁書除了當後人的笑柄以外到底有什麼意義?
在出版法廢除之後,市面上的書籍是越來越多,我們可以看到許多過去所未見到的知識境界,當然也光明正大地出現了一些「不該讓小孩看到」的書。
因此,為了保護未成年的讀者,分級是理所當然的必要之務,但是怪異的事發生了,訂出一個逾越限制級到底是想保護誰?
保護未成年者嗎?可是他們本來就不能看限制級書籍,就算多一個逾越限制級對他們也不痛不癢沒影響啊。
保護成年人嗎?可是都已經成年了,還有必要別人比照對未成熟者的方式來告訴他「這不該看」嗎?
而作為管理逾越限制級的刑法235條,在十年前的大法官407號釋憲文(在此)之中,可以看見這個「自由心證」的陰魂,這次變成法官的自由心證。而且這個法條最後成了報復、暗捅甚至收受紅包的最佳法令。
一個實際的例子,數年前,某個人在某網站因為犯了版規而被該站版主給封了,而這個某甲直接去告狀說此版主「散發猥褻物」,於是這版主就吃上了官司。
又拿一個過去、現在甚至未來都可能出現的情況,某警察或稽查人員可以憑著自己的喜好,走進任何一間販賣出租出版物的店中,然後隨手取一本書,聲稱此書分級不當,因為分級的標準就是個人自由心證,而刑法235條也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加上一般人都不想進法院),所以這些商店根本沒有任何能力對抗這群活像是惡棍的人,更慘的是他們連想找「專業機構」與新聞局算帳解釋的份都沒有,因為他們現在就已經在推責任了,也不必寄望他們以後會變得有擔當了。
面對這群背著自由心證大牌子的人,店家唯一能做的只有使出中國人自古就有的傳統文化「賄賂」(不然就是乖乖被抓去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一番)。
而且評議基金會還會主動去當告發者,這下錢財滾滾而來也不是什麼難事啊。
這樣的分級辦法與法令到底是為了誰的便利而出現的?
因此,為了所有人的出版著作與閱讀自由,除了修改分級辦法以外,對於這個既擾民又不知所謂的道德法條(執行起來還不見得會有「道德」),實在有重新檢討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