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天藍色是我 Yenchin)
引述法律來支持自己的論點本身是正當的事情,但對於法律的解釋,也要有合理的推演,不然會出現如下的笑話:
http://publish.lihpao.com/Gender/2005/04/27/05K04271/index.html
李麗芬氣憤的說,羅莉控迷故意在媒體報導曝光後,將日本兒童色情網站以超連結的方式寄給她們看,畫面中兩個小朋友互相撫摸、脫衣服,這些兒童色情圖全都違反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不管用什麼方法來呈現兒童涉入真實的或假裝的性行為,或是對兒童性徵的呈現,這樣的呈現主要特徵是為了性的目的。」
這邊引述的,是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就販賣兒童、童妓和兒童色情圖片的議定書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sale of children, 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
第二條,c 款:Child pornography means any representation, by whatever means, of a child engaged in real or simulated explicit sexual activities or any representation of the sexual parts of a child for primarily sexual purposes.
條款中所述,「兒童色情定義為不管什麼原因,任何型式呈現『一名孩童』在真實或模擬的性行為或任何對兒童性徵的呈現,這樣的呈現主要特徵是為了性的目的。」
兒童的定義,在兒童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第一條明示:18 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 18 歲。
然後我們看到後面,問題來了…
終止童妓強調,根據聯合國對兒童色情圖的定義,非但誘使未滿18歲者拍攝色情圖違法,甚至成年人打扮成兒童外貌,身著制服做出猥褻動作都不行,因為利用兒童少年形象,等於間接鼓勵成人消費兒童的身體。
兩方面來看:
聯合國的公約根本沒有提到「成年人利用兒童少年形象是間接鼓勵成人消費兒童的身體」。Optional Protocol中對於兒童色情的定義是強調說有孩童參與的,就算兒童色情。前提是「兒童參與」。兒童的定義,十八歲以下的人。
再者,成年人利用兒童少年形象真的「間接鼓勵成人消費兒童的身體」嗎?這是依據哪邊來的研究?而果真如此,OL、空姐...種種題材的 A 片,難道鼓勵成人去消費這些女性的身體?有需求就有提供,我們怎麼沒看到社會上這些女性去賣淫?連穿水手服的海軍也鼓勵成人去消費高中女生?這個偽因謬誤大了。
衛道人士往往被一些人視為社會的道德力量,其發言應謹慎,否則做出類似上面的發言,無形之中把他們個人的錯覺、誤解,灌輸到人們身上。於是正反雙方誤解更深,對於真正問題的解決毫無幫助。
這個….OL、空姐賣淫, 在社會上怎麼會不常見? 而在台灣, 高中穿水兵<br />
服的其實很少, 況且高中所謂的水兵服, 其實跟真正的水兵服差之甚遠,<br />
說起來, 也只有領結相似而已,如果有嫖雛妓者遇上了穿正式女兵服的女<br />
高中生, 我看會要求退貨吧。<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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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了A片裡面還有為數眾多的女教師和女醫生題材….- -6<br />
(SM女王之類「特殊項」還不計~)<br />
所以…???
A 片中也有穿軍服的女生, 如果照制服穿的, 難不成是軍中跑出來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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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要質疑的地方在於「利用XX形象真的間接鼓勵消費XX的身體」<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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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片中的角色, 穿水兵服的水兵, 都是形象
嘿…這就是嚴以律人、寬以待己吧, 既然要求「其發言應謹慎」, 又何<br />
必強加解釋自己的失言?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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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賣淫,前一陣子才抓到一個, 這有什麼稀奇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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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謂之形象, 卻又無端牽扯與高中女生的水兵服形象完全不符的水兵制服<br />
入內….在刮別人的鬍子之前, 是不是該先把自己的鬍子刮乾淨?
一個老師?<br />
你想不想知道外面有多少跟女教師有關的 A 片?<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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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你自己看你在說什麼,「無端牽扯與高中女生的水兵服形象完全不符的水兵制<br />
服入內」<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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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童妓舉的「成人穿童裝」形象又如何跟「兒童」相符?<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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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兵制服像高中女生制服,我的論點還是成立,終止童妓的論點不成立<br />
水兵制服不像高中女生制服,我的論點還是成立,終止童妓的論點依舊不成立<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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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對這例子不爽, 我可以馬上拿掉, 根本不影響我整篇文章<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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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鬍子之前,先看你是在刮鬍子還是頭髮
既然說的是形象<br />
在舉女教師賣淫的例子前<br />
是否應該先舉出該女教師用其原本職業形象為號招<br />
而嫖客是因被鼓勵追求此形象而找該女教師?<br />
又,即使上述兩點都成立<br />
以女教師職業特徵為賣點的該女教師同時身兼應召女之職業及形象<br />
除非能證明不具應召女職業身分及形象的女教師也會被消費<br />
否則不足以證明女教師因其形象被使用而達成消費結果<br />
自然也不會有鼓勵消費的結論<br />
此例雖不明顯,立論卻無不對之處
[偽]!!!道份子<br />
「模仿某種形象去賣淫,會鼓勵那個形象的人真的去賣淫」,是真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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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成年人喜歡叫性伴侶穿學生服,那麼身為學生的我穿著學生服,應該挺有市<br />
場的吧?」,會這樣想。想要做生意的人難免都會去留意市場的口味。<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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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那個法條不存在,OK。不過那個擔憂並不是杞人憂天。
衣服人人可穿<br />
我穿高中制服的時候也沒想過去拍片啊~XD
可能你穿高中制服的時候,社會風氣還沒壞到這樣=.=<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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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我就想過。呵呵。<br />
看到過一篇報導說,大學生賣價比較高,就立下志向要讀大學然後賣身撈一票。
奇怪了哩,寄給他網址不就是希望他們去把那些侵害兒童的真正兇手抓到<br />
嗎?怎麼還覺得噁心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