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nchin
Yenchin 註:本來想找個新聞來源翻譯,但因為看來看去都寫得有些簡略,姑且先略翻上述網誌的報導。原文中有些原作者的意見皆予以略過。以下粗體或畫線之文字都是小弟我自己加的。另外於文末附上 CNN 報導轉述法官之另一段文字做為結論。
伊利諾州電玩法令被判違憲
美國地方法院法官 Matthew Kennely 宣判電玩業者於其控告伊利諾州安全電玩法案之案子中勝訴。
法官裁示的第一頁可在此閱讀 (PDF 檔)。全文 (共 53 頁) 的 PDF 也可以供有興趣的人看。
在裁決中,Kennelly 法官提到:
「電玩是一種最新最廣為流傳的藝術表現。它們像電影和電視節目一樣藉由圖像、文字、和聲音訴說故事,但它們也和一些暢銷的書籍,像『選擇你自己的冒險』系列,使讀者能夠決定劇情和角色如何發展。電玩一般被設計來娛樂玩家和觀賞者,但它們也能夠就一些觀點提供資訊及代言。故它們應視為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意見表達。可參閱 Am. Amusement Machine Ass’n v. Kendrick, 244 F.3d 572, 579 (7th Cir. 2001).」
就愛荷華州立大學 Craig Anderson 博士的證詞部份,Kennelly 說:「Anderson 博士作證指出玩暴力電玩是啟發侵略性思想及教導侵略性手段的活動之一...而就習慣玩暴力電玩而言,Anderson 博士作證說,這些手段或知識結構會變得『慢性地得到』(chronically accessible) 並終究會『自動化』(automatized)。然而,Anderson 教授的研究卻無法支持這樣一個明顯及全面的結論。」
又
「就算接受玩暴力電玩會增加侵略性思想及行為,沒有證據指出此一效應是顯著的。Anderson 博士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支持玩暴力電玩就侵略性思想及行為而言有持久性的影響,亦即,一個在玩家停止玩該電玩短暫時間後還存在的效應。」
就通過該案的州議員法官也有話說:
「最後,本院對於議會記錄中,伊利諾州議會並未考量玩暴力電玩與侵略性思想及行為無關或負相關之各種證據一事相當關切...它也並未包含暴力電玩與侵略性無甚關係研究之批判性資料。這些刪簡更使得辯方就該法之定立基於「理性參考」各「實質證據」科學文獻之聲稱更加薄弱。」
又
「辯方無法在本案中提供必須之物。首先,他們沒有提出證據證明電玩中之暴力內容『直接煽動或製造違法行為』...而唯一證據顯示電玩為娛樂而設計...辯方亦無法提供證據顯示玩暴力電玩會造成未成年者有侵略性情感或進行侵略性行為。研究者最多能提供的是玩暴力電玩者在侵略性思想和行為上稍稍增加。基於這些有限的發現,根本無法知道這普通之關係會如何演變:有可能是帶侵略性之孩童較易被暴力電玩吸引。」
CNN 轉述:
法官寫道:「在此國家中,國家缺乏因聽眾或觀眾的思想和態度會受影響,而禁止受保護之言論的威權。」
想法:有一點很有趣,這個法案乍看之下立意很正當,就是禁止店家販售暴力及色情電玩給未成年者,但問題在哪裏,問題在於分級由國家管制,使得國家有管制民眾閱聽的權力。煙、酒這些東西的傷害都有科學之證據,所以政府自然能立法管制未成年者購買。暴力、色情之電玩,既然沒有充份的證據,國家便無法有正當理由進行管制。
值得一提的是遊戲商會在盒子上標識分級以建議購買者時進行考量,真正的決定權在購買者。有的成年人一樣不喜歡暴力遊戲,購買時自然有知的權利。同樣的當身為父母的出錢買遊戲給子女時,自然也能,或者應該說,必須考量遊戲的內容,決定是否購買。
政府比較懂小孩還是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