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十二歲的「成人」情慾
很鳥的標題,對吧。
既然是成人,怎麼還會不滿十二歲?
不過台灣就是這麼(莫名)奇妙。
首先來看看兩個案件:
網站、影音、漫畫 e路追緝 破新視界色情老巢 李文輝/北縣報導色情漫畫在校園猖獗,戕害學童,經追查發現是專人自日本引進翻印、設立網站促銷,一日警方分赴中和、樹林兩地,逮捕「新視界」網站負責人郭漢龍、印刷廠老闆鄭榮輝,查扣大批色情漫畫、印刷板模等工具,依妨害風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嫌法辦。 |
2005.08.01 中國時報 法界有異見:援交留言入罪 如文字獄 張孝義/台北報導「我要一夜情,援,開玩笑勿擾」這則標點符號不清的一夜情網站留言,構成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性交易訊息」的犯罪行為,留言的男主角成了援交的犯罪行為人,三年來超過2600名成年人因散布援交訊息被判有罪,成為另一種型態的「文字獄」,律師界及執行審判的法官,均提出應該修法的意見。 |
首先,來個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法條有什麼問題呢?
就是即使是「兩個成人」之間的一夜情(一夜情既然不收錢、也不以「物」易「物」,當然也不是交易),也可能觸犯這個以「兒童及少年」為名稱的法條。
故,個人將標題取作「不滿十二歲的『成人』情慾」。
為什麼拿十二歲作文章,因為比較新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這樣的規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比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6 條(部分):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三、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 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第30條(部分):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一○、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一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一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一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顯然新產生的兒少法在條文部分有所限制,扣死了「兒童及少年」這個對象,一切罰責禁令通通指向兒少(兒童及少年的簡寫,下同)的行為以及對兒少所作的行為。
相對於兒福法(兒童與少年福利法,下同),兒少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下同)29條可謂包山包海,即使立法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兒少,但是兒少條例卻明顯管過界,連成人的世界都限制了。
這一條法條其實被法界罵得很嚴重,因為這是標準的道德法,即使兒少條例第一條就擺明寫著「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特制定本條例」,29條這個有時和兒少完全無關的東西還是可以拿來隨便對任何一夜情定罪。(例如兩個成年男女在聊天室相約見面,一夜情都還沒做就被抓去)
一夜情在道德上是不被認同的(至少台灣是這樣,中國古代有些時代搞一夜情還可以到處臭屁自己「風流倜儻」),但是法律不應該「是」道德,道德的限度應該比法律高許多,而不是法律把自己的線畫在道德頭上。
29條的「目的」是:
本條之制定,係鑒於各種媒體上色情廣告泛濫,助長淫風,且因廣告內容通常不記載被引誘對象之年齡,而特設處罰規定,並非僅以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為保護對象。
即使就這個從頭道德到尾的目的解釋(我還真想問問第一條死哪去了?),在網路上「相約」也算不上「廣告」之列吧?
不然,三五好友下課下班「相約」去好樂迪唱通宵,不就是替好樂迪打「廣告」?
或者只因為地點是在校門口或者辦公室,而不是在網路上就變成「不是廣告」?
網路何辜?遭此不白之冤???
同樣的行為在網路上是「廣告」、「散佈播送刊登」,在別的地方就不是??
我怎麼突然覺得好像聽到去外國殺人不是殺人的論調來著?
為什麼兩方在一樣沒有阻卻違法事由(依法公務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的情況下,一個有罪一個無罪咧?
這時該說「法律果然奧妙」還是「法條果然唬爛」咧?
參閱了你的文章<br />
寫的很好…<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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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陣子本人因為之前手受傷,無法出門<br />
而在家中聊天<br />
無聊之下,想騙騙人,就取了一個包x嗎?的暱稱<br />
上網亂聊天<br />
沒想到過不久<br />
就被警方約談<br />
大家都知道我還是學生無力去包養人<br />
(目前還給父母養)<br />
連去警局和從警局回來都坐公車<br />
(因為手受傷,無法騎車)<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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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筆錄 <br />
當然他問我取名這個的動機是:想引誘詐騙集團打發時間 <br />
他就問:你是否想逃避刑責? <br />
我回答:不是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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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還是被警方函送了<br />
現在內心很惶恐,不知如何是好<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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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說乖乖認罪,大概會緩起訴或不起訴<br />
心中也沒個底<br />
很慌亂……<br />
不敢告訴家人<br />
因為家教甚嚴保守<br />
可能會導致無法在台北求學<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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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不是律師還是法官,不過我不覺得這樣檢察官會想起訴…= =6<br />
你是擺明寫「包養」還是「包X」?<br />
如果是後者還可以凹成「包手」、「包腳」…之類的<br />
如果是前者…我問問~XD<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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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建議是不要害怕,如果沒那種意圖就照實講,反正警察要不要移<br />
送地檢署(應該已經移送了吧)是警察的事情。<br />
有沒有罪得等到法官判決才算,別沒事找事攬罪上身。<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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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我去問問別人,看有沒有更好的建議~^^<br />
deleted
首例出現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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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811/78/xza.html<br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811/8/yvb.html<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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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只是遲早的事,不過看起來整個偵訊過程有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