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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的再度時事。(這時候終於想到還有個617號釋憲沒寫…)
(其實阿扁也有事情,不過阿扁是「現任」總統不能被起訴,所以暫時壓下來等下臺之後起訴)
這下子當然一堆挺扁跳腳,只可惜陳瑞仁的背景一直很綠,不容易把他抹成中共同路人,只好轉向抹成「李登輝指使」。(也是一招?)
當然無視陳瑞仁背景繼續大喊他是阿共特務的天兵還是有~這時我們發現,每次遇到這種事情就可以看到一堆跨黨派共通的天兵笑話。一個內行人稱為「糟糕島」的地方幾乎是第一時間就有人「收集」了可能會出現的反應,如下:
1.起訴不代表有罪…不具任何意義..一切靜待司法.
2.有人在欺負扁嫂是個殘障人士
3.中國政權伸入台灣司法.
4.打壓本土政權.
5.陳瑞仁是中共同路人
6.陳瑞仁本身品行操守有問題,不值得相信…
7.今晚發表演說: 我宣佈台灣獨立
8.戒嚴….
9.出訪邦交國~宣佈流亡
除了789沒啥可能,13456都已經出現了(事實上456性質相近,只要說陳瑞仁是阿共特務,一句話就滿足三個項目)。
除此之外,還有人(非糟糕島)說:「要起訴一個人有沒有貪污,最重要的是資金來源,請問陳瑞仁的起訴書中,有沒有查明整個是件的資金流向與吳淑珍夫人的關係嗎?沒有。」
原則上起訴書太長,本人沒有真的看完,當然不知道陳瑞仁有沒有察明「資金流向」(不是「資金來源」,所有貪污的資金來源都是公庫,以不正方式拿別人戶頭的錢,叫做詐欺),但如果真的沒有「吳淑珍把錢弄到哪去」的,這是否影響貪污罪的成立?
懶惰人的答案:不影響。
一個罪名要成立,必須有「事實行為」,然後這個事實行為符合該法條所敘述的「成立要件」,例如刑法210條偽造文書罪就是你的行為必須是「偽造變造」「私文書」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只要一個條件不符合就不能成立這個罪。
因此要看「沒有資金流向」是否影響貪污罪的成立,得看起訴書中吳淑珍被起訴貪污罪的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首先要說明的是,貪污治罪條例2、3條說到: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吳淑珍先前太百案之所以不起訴,是因為她不是公務員,而這次會被起訴,是因為她和公務員(阿扁)「共犯」這條罪,因此是符合第三條條件的。
第五條的條文: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徒刑不是某新聞講的「10年」,是「7年」,10年的是第四條。
接下來請注意第一項第二款: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因為是和阿扁一起,所以「職務上機會」沒有問題,而之後條文只是「詐取財物」,並沒有說這些財物要怎麼處理(例如佔為己有)才是貪污。
也就是說,不管領出來的錢跑哪去,只要是藉著職務上的機會,以「不正(詐)的方法」(用無關的發票就是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當然是不正的方法)把錢弄出來(取),就是貪污罪。
所以即使這些錢是拿出來作公益的,貪污罪一樣成立。
或許會有人認為這樣不合理,但是這條法律就是為了避免「隨便領錢」的情況,因為我們絕對無法確定這些「隨便領出來」的錢會花在正途上。(何況以不正方法取得利益若會因為最終目的正當就合法,那麼殺幾個人搶奪財產去救濟貧困不就合法了?)
還有些人聲稱阿扁刪掉三十億「總統私房錢」和自己一半的薪俸,哪會去污這「幾千萬的小錢」(好吧,我們只能說三級貧戶出身的人金錢觀可能和普通人不一樣。),還有人宣稱「過去國民黨也這麼作」云云。
事實上,這是「兩件事」。
要確定一個人有沒有犯某罪,是看他「有沒有作出那個符合該罪的事實行為」,至於他之前作了什麼,或者過去曾經反抗該行為,在「這個案件」中一點關係也沒有。
一個小偷不會因為他早上拾金不昧就不是小偷。
一個性侵害犯也不會因為他過去口口聲聲「神厭惡罪」就不是性侵害犯。
另一方面,「國民黨過去也這麼做」這種理由也一樣:那也是兩件事。
因為那是「別人」做的事情,別人有沒有犯罪和「你」有沒有犯罪是兩碼子事情。
前面的人闖紅燈不代表你也可以闖,因為這是任何人都不能主張的「不法之平等」。
(所以以後只有你闖紅燈被抓還是乖乖和警察凹吧,別嚆小什麼「怎麼不抓他」了。)
當然,刑法也沒有「不知者不罪」的花樣,所以什麼「不知道要留發票」的說辭就省省吧。(參刑法16條)
PS:阿扁似乎還要「說明」,看看他會「說明」什麼~XD
新梗:扁嫂被訴/扁:外交機密能不講就不講 強調沒拿一毛錢
阿扁宣稱:「因外交工作是絕對機密,能不講就不講」
可是在這裡卻這麼說:「陳總統將在這場不開放提問的說明會中,出示陳瑞仁所質疑的其它四項機密外交單據」
如果只是東森的芭樂也就算了,如果是真的,那麼阿扁在面對代表國家司法的檢察官時不能說的「機密」竟然能對全國人放送?
世界上有這種機密?
根據菇狗,類同上述「國民黨以前也這麼做」,也就是訴諸「不法之平等」與「不知者不罪」的挺扁嚆小有增長的趨勢。
當然也有一堆人認定陳瑞仁沒有接受吳淑珍的延期申請直接偵結是有陰謀的,不過就偽造文書和貪污罪的成立要件,陳瑞仁只要能確定並取得證據證明:
1.陳水扁與吳淑珍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
2.吳淑珍以無關之發票請領機要費(刑法210、214、216偽造文書,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1項2款前半)
3.領出之機要費確實「到了」吳淑珍手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1項2款後半)
至於錢接下來跑哪去,既不屬於偽造文書與貪污罪的成立要件,若光要起訴這兩個罪名當然不需要繼續查。(除非陳瑞仁要起訴其他罪名,那麼就要考慮其他罪名的成立要件。)
因此別人可以說他查得不夠「深入」,但是光就起訴的兩項罪名而言,所偵查的證據已經夠了。
最扯的是,竟有人起訴書裡面有這麼一句:「此部分總統陳水扁先生所涉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因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之保障,俟其經罷免或解職後再行訴究」,所以帶有政治色彩,看了都快要昏倒了~= =
不然你是要陳瑞仁無視憲法直接把阿扁起訴是不是~= =
阿扁的記者會結束了,除了「陳瑞仁洩漏甲君身分」和「為國唬爛」以外都預測到了…
還放棄總統不受訴追權咧,憲法規定的東西可以照意思要不要的喔?
我還真先知….= =6
陳瑞仁最大的問題在查證不足<br />
另外發傳真的那個人最好趕快想辦法救回來
抱歉<br />
網路有點問題
機密的部份是陷阱<br />
陳瑞仁故意不願聽<br />
逼陳總統公佈<br />
然後再以內亂外患罪起訴
有些東西踹錯方向<br />
有點自爽
<br />
喔~?<br />
<br />
不妨發表一下閣下的高見,說說看哪些方向錯了,如何?
每個反應針對的方向不同<br />
有的針對執法不公<br />
有的針對制度有問題<br />
有的質疑檢察官心證<br />
並非全是質疑有罪無罪<br />
本文以單一方向批之<br />
實為以偏概全<br />
<br />
再者檢察官的調查<br />
將影響法官量刑<br />
不能只求罪名成立<br />
未盡量對所有事實釐清<br />
即是檢察官之失職
沒電視 剛剛才看到全文<br />
幸好陳總統沒有進一步跳入陷阱<br />
不過也代表吾人又再一次為新聞媒體所欺騙<br />
本來真的認為其他機密會被和盤托出<br />
實在是修煉不足
方向只有一個,就是法律。法律針對不特定人,與本網誌對事不對人的<br />
性質相符。<br />
<br />
<br />
認為執法不公者,即為要求「不法之平等」。<br />
認為制度有問題者,已經來不及了。(總統當五年,機要費的用法還是<br />
92年總統府自己定的,制度有問題要找誰?)<br />
針對檢察官者,可惜爆出「甲君」身份的可不是檢察官。<br />
<br />
檢察官「辦到哪」的決定權在檢察官手上,即使陳瑞仁繼續辦下去也只是<br />
「挖出更多貪污」或者「挖不出其他貪污」兩種情況,但就該「已經挖出<br />
的貪污」而言,該罪名只有在「挖出更多貪污」時法官的判刑才會變化(<br />
變重),而「挖不出其他貪污」的情況下,該項貪污罪依舊成立。<br />
<br />
當然對不少人來說,這個貪污罪是判得越重越好。(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