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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該趕的還沒趕完,不過為了讓看的人不至於每天過來每天都「X!還沒更新!」,所以先弄一篇這段時間和人戰的主題。
事情的起源是一個民國九十年在安親班縱火造成三死十八傷的死刑犯鍾德樹被法務部長施茂林簽下死刑執行令,依法三天內就要槍斃,結果被廢死聯盟(全名: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網址)用包括釋憲的方法擋了下來,造成一片「這種人不給他死還養他做啥」的大喊大叫。(不過鍾德樹本人大概還處在啥都不知道的情況吧?)
其實廢不廢死刑這種刑罰,是單純「法」的問題,現行刑法存在死刑(生命刑)、徒刑與拘役(自由刑)、罰金(財產刑)三類刑罰,廢死刑其實就是把「生命刑」去除,是針對抽象法律而非任何具體個案,廢除死刑的主張不是為了保護某個特定人的人權,而是為保護所有受死刑宣判者的人權(包括陳澄波,雖然他已經掛很久了)。
死刑拿去釋憲,會違憲的可能性不高。雖然也有說法主張憲法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中的自由權力(生命當然也是權力)只能被「限制」而不是「剝奪」,故死刑違憲,但以死刑的普遍性來看,大法官不太可能解釋成違憲,故要廢死,只能由立法體系著手。
對「法界」(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者)來說,廢除死刑是主流意見,因此法院近幾年來判處死刑、執行槍決的人數都大幅減少。
我個人傾向廢除死刑(雖然不至於「堅持」二字),至於為什麼會這麼想,原因有二:
1.死刑沒有嚇阻效果
一般人認為,死刑有嚇阻犯罪的效果,但實際上是否真的如此,現實與想像就有很大的落差。
不論別的國家,在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4100015080號令廢止了「懲治盜匪條例」,這個條例第二條如是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一 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
二 強佔公署、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者。
三 結合大幫強劫者。
四 強劫公署或軍用財物者。
五 在海洋行劫者。
六 強劫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者。
七 強劫而放火者。
八 強劫而強制性交者。
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
一○ 盜匪在拘禁中,首謀聚眾,以強暴、脅迫脫逃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釋字263號解釋這條並非絕對死刑,但也不能算是相對死刑,在這些罪行中,第一項第九款「意圖勒贖而擄人者」在警政署的統計資料中有歷年犯罪數量,若死刑具有嚇阻效果,九十一年懲治盜匪條例廢止之後,擄人勒贖變成「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相對死刑(實際上只要別撕票就都不會死刑),擄人勒贖的數字顯然該變多很多,那麼實際上呢?
我們取88~92年的數字與平均值(四捨五入到整數)來看看:
民國年 | 88 | 89 | 90 | 91 | 92 |
件數 | 63 | 77 | 76 | 83 | 73 |
與平均值(74)差 | -11 | +3 | +2 | +9 | -1 |
看 起來91年是最多的,至少在這五年之中。但若將範圍擴大至整個表格(80~94年),平均數就會變成90,民國91年的差距數字就會變成「-7」,就整個 表格來看,數字比較大的反而是86年之前的年份,尤其是民國85年(149件),次之是80年(128件),最少的是民國84年(64件),接著是94年 (65件,有沒有被吃案就難說了~XD)
PS:破獲率有些過百是因為破了「前幾年」的案子。
如果死刑有嚇阻效果,那麼91之後的犯罪數量顯然必須要大增,怎麼沒什麼變動?甚至出現了低於過去未廢除時的數字。
於是統計數字告訴我們,其實死刑沒啥嚇阻效果。
至於治安為什麼感覺上比較奇怪,請打開有「竊盜」二字的表格就知道了…= =6
(小罪的增加才是治安敗壞的原因)
事實上,死刑即使廢除,也只是變成無期徒刑而已,也就是說死刑真正能嚇阻的只有不怕無期徒刑卻怕死的那些人,常人光是關個一兩天都會怕,無期現在可是至少要關25年的,人生有幾個25年可以拿去關?
2.有違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原則(憲法23條就是比例原則)
死 刑沒有嚇阻效果之後,就會發生它「沒有必要」的問題,必要性原則就是「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例如國家要你繳稅你不 繳,國家可以派執行官去封你家房子,也可以把你宰了拿遺產,而兩者相衡之下,國家必須採取對你傷害最少的手段,也就是前者來拿回該拿到的錢。
在死刑這個例子上,死刑與無期徒刑若具有類同的嚇阻效果,那麼限制自由權的無期徒刑顯然比剝奪生命權的死刑侵害更小,因此國家應該採用無期徒刑而捨死刑,這也就是法律上應該廢死刑的理由。
但即使有比例原則撐腰,廢死刑至今還是沒完成,這是因為立委的問題,廢除死刑一是釋憲後被宣告違憲,一是刑法修改,刑法的修改當然是立委的工作,但現在民間依舊盛行「一命抵一命」的古老應報主義,在這種情況下立委怕沒票,當然不敢輕易更動刑法,這也是為什麼一堆莫名其妙道德法還留在刑法裡面的原因。
最後談一下應報主義,應報主義在最古的成文法典「漢摩拉比法典」裡面就已經存在,不過當時的應報系統就已經變形,殺人者死、砍人手的砍他的手,但是強姦人的咧?找人強姦回去顯然不是個好方法。
隨著時代的變遷,應報主義在現代變成應報理論(兩者是不同的東西),與預防理論不同的是,應報理論的刑是「罰」,預防理論的刑是「教育」,刑期無刑是預防理論的目標,而應報理論主張的是刑罰與罪的比例相當,小罪不可大罰,大罪不可小罰,小罪小罰、大罪大罰,這是應報理論。
應報主義是私刑的原動力,因為這種思想要求的是「給」與「取」的等價,金錢可以等價,人身卻不可能,A砍B的手,等價當然是B砍A的手,但若A宰了B,那B又怎麼宰掉A來取得等價?
於 是會出現一個C來宰掉A,但C宰掉A的行為使得他必須繼續受某D的屠殺,於是這個永遠不等的殺戮戰場會持續下去直到雙方滅到最後一個人,或者出現一個第三 者出來宰掉這不等戰場中的當事人,而使雙方轉向追殺第三者,國家的刑罰權其實就是這個第三者,而且還是個最強的中立第三者,它的實力強大到所有人都不敢挑 戰它,只能依照這個大流氓的規矩行事,出了紛爭就找國家來仲裁,從而杜絕私刑的產生。
而 且當刑法確立生命、自由、財產三種刑罰種類之後,等價云云就已經無法繼續堅持,沒有人能確定幾年的自由權才能與某人的一條腿「等價」,如果以「不自由毋寧 死」(不新鮮毋寧吃屎…呃,這是網不易的廣告詞)的說法來較量,拿幾年的自由權去抵一條腳搞不好還算太高估那隻腳咧。反過來說,如果認定進監獄=吃公家飯,那關越久等於享受越多,最後無期徒刑竟抵不 過揍人一拳?
應報主義的缺陷由此可見,至於不爽交稅金養他們嘛,這種說法會自動衍生成「既然不爽交稅金養無期徒刑犯人,那交稅養有期徒刑、拘役的犯人不也一樣?」於是刑法乾脆就只剩下死刑和罰金算了???
排除「我就是不爽壞人死不掉」的情緒之後,剩下什麼結論應該很清楚了吧。
繼續趕工。
惡法亦法<br />
在修法之前,為了某個人、某些人、某群人的一句話<br />
要法官、法務部長把某些法律當作不存在<br />
法律的公信力何在?<br />
<br />
至於老大你說的最後一段<br />
個人認為,在目前人權如此高漲的現代<br />
一個人要被判死刑,也沒那麼容易<br />
除非此人罪大惡極至某種程度<br />
人們保護死刑犯的同時<br />
可曾想過受害者當初所受的折磨、驚恐又有多少<br />
若說死刑對受害者或其家屬並無幫助<br />
那無期徒刑又有何實質幫助?<br />
假使改成由死刑犯賺錢補嘗被害人家屬,又有幾個人能接受?<br />
<br />
現在的情況<br />
法院依法判決,但判了死刑又不執行<br />
為了人權訴求卻讓國家法律、法院、犯罪被害人都受到傷害<br />
是否值得?
我覺得法律本身有一個最根本上的缺陷,設定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每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三權。對這<br />
三權被侵犯者,在法律沒有盡到它保障的功能之後,理想的情況下這個社會能為受害者做到的補償是什麼這<br />
個問題應該跟加害者本身還可以保留多少人權一樣重要,然而對生命權已被加害者剝奪走的受害者呢?法律<br />
本身保障的是人權,因此活著的才有權力?死的就死了,所以不用管他了?文章中提到人身不能等價,這一<br />
點我也贊成,但每個人生來具備﹝或是被現代文明所認定﹞的基本權力難道不能視為等價?這不是設定法律<br />
的目的嗎?為了保障每個人自我的生命、自由、財產權,因此要求及歸範每個人不去侵犯他人的生命、自<br />
由、財產權。照此邏輯,違反了此一規範的人難道不被視同放棄自己不被他人侵犯基本權力的權力﹝當然,<br />
對罪犯所放棄之權力的侵犯動作只能由社會整體依照法律所公設的對象來執行﹞?這不等同於剝奪他人生命<br />
權的罪犯一定要被執行死刑,這只是要求在審判上死刑不被排除在外。個人認為,若侵犯他人之權力者,在<br />
法律上不能被視同於放棄自己所侵犯之權力的不可侵犯權,那法律本身就沒有真正的公平公正在。
小弟在新生盃辯論賽打過我國是否應該廢死刑的題目,正反雙方的交鋒點似乎永遠卡在幾個<br />
地方:<br />
正方(廢除方)論點:<br />
一、就刑罰的三目的而言,死刑欠缺對受刑人的再教育功能。<br />
二、如您所言,死刑的嚇阻效果是個疑問。極端點的例子是加拿大,廢死刑之後重大犯罪率<br />
反而降低了51%。但是這邊有個盲點:真正被死刑嚇阻住的人有多少是未知。<br />
三、死刑是以暴制暴,不能以錯誤的行為來懲罰人的錯誤。(這邊要把範圍框定在「死<br />
刑」,如果誤作「刑罰」,難道被關的全部都是妨害人身自由….不過這種說法不堪一擊。<br />
死刑可以定義為剛好「犯罪行為=懲罰本身」)<br />
<br />
反方:刑罰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適當的刑罰可以在犯罪行為發生後撫平社會情緒,使民眾<br />
重行信任政府。<br />
而維持死刑,主刑種類是五種,廢除後則減為四種。五種主刑的嚇阻力必定大於等於四種<br />
(←這個止於推論而已)。<br />
學弟嗎?你好<br />
(/不負責亂入)<br />
如果有在此出沒者,建議找找有關下列的名詞<br />
黃榮堅→刑法與審判or刑法的極限→比例原則<br />
赫胥→→社會控制<br />
<br />
比賽都結束了,沉澱一下還能當成現成的小報告題目<br />
畢竟到了高二高三還有公民課,要東抓西抓網路資料還真是沒有成就感<br />
但是,背英文補物理(如果有)等等又需要許多時間<br />
能將自己討論過的議題拿分享,是親切又深入。
養一個犯人25年花的稅金, 累計起來也不少, 死刑相對省錢多了.<br />
身為一個納稅人, 我有權利要求政府應該用最有效率的方式花我繳的稅金.<br />
更何況, 死還未必是最慘的, 否則台灣每年自殺人數就不會年年上昇了.
用財產權去對抗生命權是不可能、也不可行的。<br />
(如果可以的話,有錢人花幾百萬臭錢就可以抵銷死刑?)<br />
而刑法也不是拿來「補償受害人(與家屬)」的,說到補償的法律,該以<br />
「民法」為主,而不是用以發動國家實力的「刑法」。<br />
現在那些廢死聯盟的做法也不是要求司法體系「無法」,釋憲或者非常上<br />
訴都是體制內的程序,如果真的要無法的話,應該直接訴求執行無期徒刑<br />
或其他刑才是。<br />
<br />
以「憲法為人權保障書」的觀點來看,廢除死刑的法理上依據「比例原則<br />
」確實是「保障人權」的訴求沒錯,但並不是只保障罪犯人權的原則。
非常上訴能成立的情況,只有法官判刑時用錯法<br />
但鍾德樹的案子不只罪證確鑿<br />
引用的法條也無誤<br />
廢死聯盟那些律師不知道是公務太過繁忙或是根本在裝瞎<br />
<br />
至於聲請釋憲<br />
已有釋字第一九四號、第二六三號及第四七六號解釋在案<br />
除非大法官想自打嘴巴<br />
不然就算聲請過了<br />
結果大概也只是自取其辱而已<br />
<br />
所以,這兩件事,只為了一個目的:拖<br />
<br />
總之,在修法通過前<br />
因為某人(陳什麼水什麼扁的)一句話,某團體、某國家的期待<br />
而三番阻饒已定讞之案件<br />
已經是某種程度的無法<br />
除非修法<br />
否則在罪證確鑿、法官引用法條亦無誤的情況下<br />
這些行為都是藐視法律<br />
不然,反過來用你的有錢人說法<br />
有錢人也可以請一堆人這樣搞<br />
拖到特赦就沒事了?
另外<br />
死刑是不是必要存在<br />
又能跟廢死聯盟這群人的作為分開來討論<br />
<br />
其實,台灣的與死刑有關的法條<br />
早已從 殺人得(ㄉㄟˇ)死 的唯一死刑<br />
改為 殺人得(ㄉㄜˊ)死 的相對死刑<br />
死刑已非處罰重刑犯的唯一手段,而是最低底限<br />
對人權的保障跟犯罪的喝阻,都有兼顧到<br />
何況並不是只有殺人才有可能被判死刑~<br />
懲罰=犯罪行為的以暴制暴之說,根本就不堪一擊<br />
那犯防礙自由的人,不就不可以關他囉?<br />
騙錢的,也不可以罰金囉?<br />
<br />
死刑當然有喝阻的效果<br />
因為怕死的基因早就深植每個生物的體內<br />
但為何還是會有需動用到死刑的案件發生<br />
因為佼倖心理<br />
(衝動犯案現在都不一定會被判死,鍾德犯已屬預謀犯案)<br />
如果照這種標準<br />
所有的刑罰都沒有用,因為每個犯罪行為都脫不了這兩種心態<br />
何不一股作氣廢除所有刑罰,剩罰金就好?<br />
<br />
死刑為人垢病的是,它是不可逆的刑罰<br />
(當然我不是說別的刑法可逆,而是有平返的可能)<br />
出現誤判時,並沒有辦法還一個人回來(能還回來,死刑也不用執行了~|||)<br />
但若無限上綱到,拿汽油燒你全家,拿槍到學校掃射這類的瘋子都「罪不<br />
致死」<br />
(廢死聯盟是用這個字眼,希望我沒看錯)<br />
那我還真不知道刑法還能怎樣保障人民…
> 死刑當然有喝阻的效果<br />
我引數據好像根本沒用嘛………= =
那要不要試著把自由刑拿掉~<br />
剩下生命刑跟罰金試試~<br />
馬上就可以比較出哪一種比較有用了~:)<br />
<br />
反過來想想<br />
一個敢犯下死罪的人,原本就不多<br />
一個連死都不怕的人,又有什麼刑罰能嚇阻?<br />
總不會跟我說,讓他生不如死吧?(無期加每天鞭?)<br />
(坐牢也不見得生不如死,不然累犯怎麼來的?)<br />
個人倒也蠻認同某網站所宣導的<br />
「國家若不把錢用在教育上,必定會用在監獄上」<br />
<br />
另外<br />
我比較不解的是<br />
死刑跟無期徒刑不得假釋<br />
到底有啥不同?<br />
除了我說的無法挽回外<br />
不過,那也只有在冤枉好人時<br />
潑汽油+一支蕃仔火,應該沒有什麼冤枉的可能吧?
<br />
>用財產權去對抗生命權是不可能、也不可行的。<br />
>(如果可以的話,有錢人花幾百萬臭錢就可以抵銷死刑?)<br />
>而刑法也不是拿來「補償受害人(與家屬)」的,說到補償的法律,該以<br />
>「民法」為主,而不是用以發動國家實力的「刑法」。<br />
>現在那些廢死聯盟的做法也不是要求司法體系「無法」,釋憲或者非常上<br />
>訴都是體制內的程序,如果真的要無法的話,應該直接訴求執行無期徒刑<br />
>或其他刑才是。<br />
<br />
>以「憲法為人權保障書」的觀點來看,廢除死刑的法理上依據「比例原則<br />
>」確實是「保障人權」的訴求沒錯,但並不是只保障罪犯人權的原則。<br />
<br />
開頭兩句我贊成,但讓我有個疑問:財產權不能跟生命權對抗的話,自由<br />
權爲什麼可以?我所謂的「對受害人的補償」﹝不包括家屬﹞及「保障人<br />
權」指的是法理上對基本權力平等的要求。我想先請問我的「對於侵犯他<br />
人權力者,等同於在法律上放棄自己所侵犯之權力被法律所保障的權力」<br />
論點是否有不妥之處?若是有的話,請問不妥在哪?<br />
<br />
再來,依據維基的資料:<br />
<br />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br />
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br />
<br />
比例原則是用來審視法律是否違憲的,如同你文中所述,對於逃稅者國家<br />
可以選擇查封財產或是斃了他然後沒收財產,斃了他然後沒收財產這種法<br />
律違憲是因為這一點侵犯到了逃稅者所沒有妨礙或侵犯的權力。基於憲法<br />
是人權保障書這一點來看,我的論點裡所強調的,對於生命權被侵犯的受<br />
害者來說,在法律上保留剝奪加害者生命權的可能性﹝並不代表一定要執<br />
行,審判及執行都是體制內的問題﹞,難道不是保障人權皆應平等嗎?用<br />
比例原則來審視法律,我的解讀是避免這條法律有侵犯到加害人所未妨礙<br />
及侵犯的人權,意即避免濫用刑罰,而我前面的論點所強調的是從根本上<br />
去看在法理上人權平等的問題,我想這跟比例原則並未牴觸。<br />
<br />
<br />
文中所引用的數據及根據所做的推導有缺陷吧,首先,擄人勒贖的件數<br />
>我引數據好像根本沒用嘛………= =<br />
<br />
根據文中所引用的數據所做的推導感覺是個很粗糙的結論。首先,這種<br />
比較完全沒考慮到其他可能的因素,單看一個條例的廢除跟案件的件數<br />
就做結論是看圖說故事的行為。再者,擄人勒贖的件數隨著這個懲治條<br />
例的廢除要上昇必須有幾個必要條件:<br />
<br />
潛在有計畫要犯罪者知道懲治條例被廢除這件事<br />
<br />
這些犯罪者有把被捕的可能及被捕後的刑罰列為要不要犯罪的考量<br />
<br />
如果有數據可以反映上面兩點的話,我相信那對於死刑沒有嚇阻效果這<br />
個論點會提供更多說服力。<br />
<br />
附帶一提,個人對於死刑沒有嚇阻效果這一點是贊成的,社會的貧富差<br />
距、教育的普及性、人民平均教育程度等對於改善治安的影響﹝長遠來<br />
看﹞可比單純一條法律大多了,我贊成死刑是基於完全不同的原因。<br />
<br />
<br />
<br />
<br />
這是很有問題的,上述的立論有一大部分都建立於刑法是為「代替」被害<br />
者向加害人進行報復的前提之上,然而實際的情況卻是絕大部分刑法都沒<br />
有「被害者的意志」存在,除了傷害誹謗等以外,其他刑事案件即使被害<br />
者想要撤回也不可能,故刑法並非「代替發動」的性質,而是「國家」對<br />
加害者(被告)的「侵權」,就憲法23條,除該四項情況之外,「國家」<br />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br />
在法律上,加害人對被害人的侵權行為,與國家對加害人的刑罰(同樣是<br />
權行為)是「兩件」事情。<br />
<br />
如果考慮「潛在有計畫要犯罪者知道懲治條例被廢除這件事」,而死刑<br />
具有嚇阻力,那麼顯然越接近現在、也就是公告廢止經過越長時間會有<br />
越多人知道這件事,於是該項犯罪率應該是逐年上升,而不是越來越少<br />
才是。<br />
http://blog.roodo.com/fansue/archives/2639643.html<br />
<br />
手動引用一下
在下想從比較靜態分析來看<br />
在不是誤判的條件下<br />
如果廢除死刑<br />
治安會更好<br />
不會有像陳進興或薛球之輩等<br />
再度<br />
危害社會<br />
產生重大的社會成本<br />
那麼廢除死刑是有道理的<br />
倘若不是<br />
那麼維持死刑制度<br />
也許現實上是一個不得已的選擇<br />
別跟我說人的生命是無價的<br />
因為當一個人犯罪的時候<br />
他就等於已經放棄讓自己生命無價的權利<br />
法律所制裁的<br />
只不過是對他所犯的罪訂價而已<br />
會被判死刑的<br />
就表示他的生命一文不值
我說啊,我是不反對廢除死刑啦~<br />
<br />
不過我支持不給飯吃。
死刑沒有嚇阻作用?<br />
那為什麼每個死刑犯在行刑前都嚇到腿軟?<br />
為什麼每個作姦犯科的都極力避免被抓或找律師脫罪?<br />
如果身上有了癌細胞,難道還要站在尊重生命的立場<br />
放任癌細胞四處破壞滋長嗎?<br />
對於你光用數據及法律見解來解釋死刑的存廢非常不能茍同!
> 那為什麼每個死刑犯在行刑前都嚇到腿軟?<br />
嚇阻一個等一下要死的人有啥用?而且還是嚇阻他「去接受死刑」而不是<br />
去「犯罪」。<br />
> 為什麼每個作姦犯科的都極力避免被抓或找律師脫罪?<br />
他們被判死刑了嗎??<br />
還有,本人另一篇有寫到,死刑沒有嚇阻效果的意思是死刑沒有「超越『<br />
其他刑罰』(尤其是無期徒刑)的嚇阻效果」,作姦犯科的人除了鐵定會<br />
被判死刑的罪以外,犯了其他的罪就不會極力避免被抓或者找律師脫罪?<br />
或者看到檢察官求刑無期徒刑的時候就對律師說「你可以不用來了,反正<br />
只是無期徒刑而已」?<br />
<br />
對現實,用數據;對法律,用法律。<br />
除了這兩樣以外你要用什麼來解釋死刑存廢的問題?<br />
用屁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