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所剩無幾的回應量,之後回應轉移至鏡站:
http://blog.xuite.net/luciferous/holan99/9759430
原文出處:http://blog.roodo.com/fansue/archives/2639643.html
在「死刑廢不廢--被情緒沖昏頭的法律問題」貼出之後,引來不少「反」響,程度僅遜於素食。
對此情況我們很訝異,因為一開始我們猜想比較容易出現的衝突點應該是踹神創論的文章或者藍綠政治文,結果反而是和藍綠無關的死刑問題比較容易「戰」~XD
總而言之,有戰有還,再戰不難;留得戰場在,不怕沒得戰。
(不過我還是很討厭消耗戰~XD)
我去fansue的網誌隨便看了幾篇,發現一個很綠的事實(本人不喜歡分藍分綠,所以一旦拿藍綠出來,除論述需要之外皆是搞笑~),不過這篇死刑問題和藍綠沒什麼牽連,扯啥顏色也沒用就是了。
以下白色的是原文。
(一)死刑的作用只是為了嚇阻嗎?
犯罪矯治有六大作用,分別是:應報、嚇阻、隔離、矯治、重整、復歸。其中嚇阻的部分包括一般嚇阻及特別嚇阻,重整則包括受害人與社會關係之間的重整及加害人與社會關係的重整。
一般嚇阻指的是經由刑罰嚴厲來嚇阻有犯罪動機的潛在犯罪者,其對象是一般社會大眾;相對的特別嚇阻則是嚇阻被捉到的犯罪人,讓他因為受到懲罰而認為自己得不償失,於是不敢再犯罪。
莫西亞的文章,只談到嚇阻中的一般嚇阻,卻沒有考慮到六大作用的其他部分。來看一下死刑這個刑罰在這六大作用有各有什麼效果。
應報:一個人應該對他的行為負責,如果一個人輕視他人的生命權,任意地奪取他人的生命,那麼我們也沒有必要,更不應該保障他的生命權,甚至可以奪取他的生命,這就是所謂的應報。
嚇阻:人都死了,自然沒有所謂的特別嚇阻;至於一般嚇阻,我將另外討論。
隔離:將犯罪者與社會隔離,使得社會大眾不再受到傷害,這是隔離的效果,死刑可以確實地執行這項任務。
矯治:讓他重新投胎再來一次,這輩子就別談什麼矯治了。
重整:死刑犯當然跟社會之間不會有什麼重整;主要是經由死刑的執行,重整受害人家屬與旁觀的社會大眾對司法體系的信賴,讓人們相信這個政府、這個社會是可以信賴的,從而願意遵守法律的規定。
復歸:當然了,我們不用考慮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後會不會再犯的效果。
統一用表格來比較:
附帶一提的是那堆「不用考慮」在法學研究上都是不及格的「辦不到」。
死刑 | 無期徒刑 | |
應報 | 絕對 | 相對 |
嚇阻 | 只有一般嚇阻 | 皆有 |
隔離 | 有 | 有(含三振條款) |
矯治 | 無 | 有 |
重整 | 有 | 有 |
復歸 | 無 | 有 |
除了應報「看起來」比較平衡以外,死刑一點用處也沒有。
它沒有特別嚇阻效果,唯一有的一般嚇阻效果與無期徒刑差不多,死刑有的無期都有,無期有的死刑不見得有。
即使比較全部的效果,也可以發現無期徒刑的「功能」比死刑來得大了許多。
其中「重整」一項其實大有問題,這種說法活像是殺人案件只要沒判死刑就會讓司法不受信賴,然而世界上、包括台灣在內一堆殺人案件沒判死刑的所在多有,這樣說來司法早就威信無存?
事實上,司法的威信倚靠的是「公正無私的裁判」而不是「刑度應報」,包拯包大人(XD)會被千古歌頌(至少台灣人很愛歌頌),不是因為他搞應報思想搞上公堂,而是在於他的裁判公正。
拿到現在的台灣來講,人們對司法界最常見的不滿是什麼,是刑度不足以應報還是判決不公?
從那堆一遇到判決就開始鬼叫「法院是泛藍開的」和「扁政府干涉司法」的虎爛行為上,這答案還不清楚嗎?
(二)死刑是否真的沒有嚇阻效果?
關於死刑是否能夠達到一般嚇阻的效果,我個人覺得「或許有,或許沒有」現有資料呈現的方式並不足以做判斷。只能說「死刑的嚇阻效果不明顯」。
然而這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時間」。死刑犯從犯罪到死刑的執行,往往經過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這樣的一個懲罰的延遲降低了死刑的嚇阻效果,潛在的犯 罪者有可能存著僥倖的心態,認為自己可以以拖待變,或是覺得有廢死聯盟這一類團體的幫助,他說不定會交到好運,遇到大赦、減刑或是修法,如果這樣的話他就 賺到了。
換言之,死刑的嚇阻效果可能是因為執行方式而被削弱了,然而,這並不代表死刑沒有嚇阻效果。在這種情形之下,由絕對死刑到相對死刑的影響可能就沒有那麼明顯了。
第二個論述嘛…
要先修正一下我自己先前的用語,死刑不是「沒有」嚇阻效果,而是其嚇阻效果「與無期徒刑相仿」。
接著開始講這論述的問題,那就是將「時間」納入成為死刑嚇阻力低落的理由。
不管是什麼樣的罪行,在刑事訴訟程序上都「至少」可以經過兩次審判,正常情況下是三次,加上再審、非常上訴等「體制內」訴訟之後,罪刑與執行之間隔個幾年是稀鬆平常的事情,這樣說來所有的刑罰都沒嚇阻效果了??
而且這種可以卯起來拖時間的刑度不僅只死刑,也包括無期徒刑在內,若無期徒刑本來的嚇阻效果就比死刑低,兩者可以拖同樣長的時間,這樣說來無期和死刑的嚇阻效果差距應該還是照樣存在,然而事實上卻沒有。
提到再審和非常上訴,這兩樣不是任何人鬼叫幾聲就可以提出的,特赦大赦減刑修法更不是哪個組織叫個幾聲就可以進行的,再審需要有新事實新證據,非常上訴至少要有檢察總長的相挺,特赦、減刑要總統幫忙,大赦、修法還得總統點頭加國會通過,民間團體叫個幾聲就可以勞動總統、檢察總長、立法院半數以上委員?
如果這麼好叫,刑法235條早就廢掉了。
如果有人把自己的小命賭在這幾乎不可能辦到的「賺到」,他老兄轉職從商從政必然大發利市,還殺啥人搞到被判死刑。
(有總統、檢察總長、立法院半數以上委員相挺,政治關係好到嚇死人,這可不是王又曾能比擬的。)
(三)死刑的必要性?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死刑並不是必要的,只要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得到相等的「應報、嚇阻、隔離、重整」的效果,相然我們就沒有必要堅持非用死刑不可。
然而,死刑廢除的必要性又是如何呢?似乎也沒有非廢除不可的必要性呢。
這段結論顯然沒看到我那句「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
就上表格可知無期徒刑在這六項效果都比死刑好,在應報部分,除了「感覺上」沒有「殺人者死」的絕對應報以外也沒啥問題,何況這種應報也是不可能以現代刑法表現的。
廢死問題不是必須「如果廢除死刑治安會更好,不會有像陳進興或薛球之輩等再度危害社會」才有廢的必要性。在比例原則之下,當國家的作為中某部分是不必要的,那麼這部份就該廢除,否則「先打一頓再羈押」和「羈押」兩者之間也沒差,除掉「打一頓」之後也不會有啥利益,那麼就代表哪天政府神經病發真的搞一個「羈押前先扁到半死」的法條,我們要用啥理由廢掉它?
當死刑「廢不廢都沒差」的時候,就已經變成法理的問題了,比例原則一直是公法的帝王條款,這一來,死刑形同違逆了「帝王」,會有啥下場大家心知肚明。
又 說到「放棄(與罪相應)人權」,就刑罰種類有限的現在來說是不可能的,例如傷害罪,其侵害的法益(身體)與可能被執行的刑罰所侵犯的法益(自由、財產)就 不同。而若開放「相應應報」的刑罰系統,就會出現許多問題,例如誹謗、公然侮辱針對的是「人性尊嚴」,可是人一旦相應放棄人性尊嚴,那就等同這傢伙變成 「不是人」,接下來要宰要割要踢要踹,都變成只能以「動物保護法」來處理???
這樣會不會太扯了一點~
我只講兩點,第一點是想法,第二點是提問,<br />
<br />
1.假如無期徒刑真的"無期",我贊成廢除死刑,假如無期徒刑<br />
<br />
常常比判三十年有期徒刑關的時間更少,我就不贊成廢除死刑.<br />
<br />
2.無期徒刑和死刑何者對人民侵害較小,是誰作判別的?<br />
<br />
關個N年之後,假使最後出獄了,沒飯吃又找不到工作<br />
<br />
(有前科很難找工作,何況是必須被判無期徒刑的重罪),<br />
<br />
最後…不是繼續犯罪就是自殺,活著比死了還痛苦…<br />
<br />
要是我倒寧願一走了之,免的活受罪……
1.<br />
有期徒刑可是1/2就可以假釋的…= =<br />
30年有期至少要關15年,要比就都用下限來比。<br />
2.<br />
死刑永久剝奪人民生命權<br />
無期「暫時」剝奪人民自由權<br />
生命權比自由權重要這點不需要再多廢話吧。<br />
至於工作權?<br />
你以為生命權都沒了的「人」可以從陰間回來打工嗎?…XD
http://blog.roodo.com/fansue/archives/2657710.html<br />
<br />
手動連結
既然開了新文章,先引你上篇文章給我的回覆<br />
<br />
>這是很有問題的,上述的立論有一大部分都建立於刑法是為「代替」被害<br />
>者向加害人進行報復的前提之上,然而實際的情況卻是絕大部分刑法都沒<br />
>有「被害者的意志」存在,除了傷害誹謗等以外,其他刑事案件即使被害<br />
>者想要撤回也不可能,故刑法並非「代替發動」的性質,而是「國家」對<br />
>加害者(被告)的「侵權」,就憲法23條,除該四項情況之外,「國家」<br />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br />
>在法律上,加害人對被害人的侵權行為,與國家對加害人的刑罰(同樣是<br />
>權行為)是「兩件」事情。<br />
<br />
再引你這篇文章的結尾<br />
<br />
>又 說到「放棄(與罪相應)人權」,就刑罰種類有限的現在來說是不可能的,例如傷害罪,其侵害的法益<br />
>(身體)與可能被執行的刑罰所侵犯的法益(自由、財產)就 不同。而若開放「相應應報」的刑罰系統,<br />
>就會出現許多問題,例如誹謗、公然侮辱針對的是「人性尊嚴」,可是人一旦相應放棄人性尊嚴,那就等<br />
>>同這傢伙變成 「不是人」,接下來要宰要割要踢要踹,都變成只能以「動物保護法」來處理???<br />
<br />
我的論點從來都沒提到國家是爲代替被害人向加害人報復,因為報復要有實<br />
質上的行爲構成傷害才算成立,我的論點裡最終的結論是死刑的保留是基於<br />
在法理上每人的基本權力皆平等這一點,所以法律應保留剝奪侵害他人生命<br />
權者生命權的可能性。的確,撇開法理的話,任何的刑罰都是「國家」這玩<br />
意兒對個人人權的侵害,然而社會就是基於對基本權力及公共利益的尊重而<br />
構成的,所以才會有法律的存在。受限於現實狀況﹝刑罰種類有限﹞有不能<br />
完善做到的部分,不代表在法理上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放棄基本權力後爲避<br />
免刑罰被濫用才有比例原則的存在。<br />
<br />
我的論點是把法理對人權平等的要求放第一位,先有法理才有刑罰執行及執<br />
行監督的原則。不過在這討論中倒注意到一點,三個基本權力當然是不能相<br />
比,而生命權跟其他兩者比起來就明顯的不同處就是在不可逆性上,因此比<br />
起其他犯罪來,對殺人罪做出加害人放棄生命權被保障的權力這個結論是比<br />
較直接明瞭,對於其他犯罪如傷害跟誹謗就得做出明確定義是侵犯到何種基<br />
本權力。<br />
<br />
<br />
<br />
再繼續回…<br />
<br />
>如果考慮「潛在有計畫要犯罪者知道懲治條例被廢除這件事」,而死刑<br />
>具有嚇阻力,那麼顯然越接近現在、也就是公告廢止經過越長時間會有<br />
>越多人知道這件事,於是該項犯罪率應該是逐年上升,而不是越來越少<br />
>才是。<br />
<br />
這還是沒有充分達到足以構成我在上篇回文提出的第二個條件的情況:犯<br />
罪者有把被捕這件事及被捕後所面對的刑罰列為要不要犯罪的考量﹝第一<br />
個條件只是構成這個條件的先決條件﹞,不過反正我本身就不相信死刑的<br />
嚇阻作用有多大,只是想強調單用懲治條例被廢除跟犯罪率下降這個比較<br />
就做結論是很不精確的行為而已。<br />
不會吧樓上的老兄<br />
從PCDVD吵到這邊不累嗎
我不相信司法絕對公正 (也是太苛求了, 人怎麼可能絕不受矇蔽呢), 所以不贊成死刑.<br />
免得哪一天親朋好友或我自己被冤枉判了個死刑, 就有點討厭="=.<br />
<br />
<br />
在不能保證公正的情況下判死刑, 意思就很接近寧可錯殺不可放過.
會不會有誤判<br />
是審判技術的問題<br />
不是要不要廢除死刑的問題
另外<br />
生命權真的優於自由權嗎<br />
那麼<br />
生命誠可貴<br />
愛情價更高<br />
若為自由故<br />
兩者皆可拋<br />
這段名言又如何解釋呢
一個回應給我貼三次是怎樣?<br />
那個鳥蛋名言之外還有個名言是愛情比不上麵包,這樣說來麵包比生命<br />
權重要?<br />
搞啥笑話~= =<br />
<br />
> 死刑的保留是基於在法理上每人的基本權力皆平等這一點,所以法律<br />
應保留剝奪侵害他人生命權者生命權的可能性。<br />
<br />
依照這種論調,刑罰就應該有無限種。法理上每個人確實都有平等之人<br />
權,但這絕對無法引導至「法律必須保留剝奪侵害他人X權者X權的可<br />
能性」之結論。<br />
而且不是「拋開」法理來看,是「法理上」刑法就是國家對人民的權利<br />
侵害,刑事訴訟之當事人、也就是檢察官,他所代表的是「國家」而不<br />
是「被害者」。<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