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有」之一造:霍普
主張:達爾文改信基督教
主張「無」之一造:懷疑論者
主張:達爾文未改信
首先,在無罪推定的情況下,刑事案件當然是先推定無罪,而要無罪的前提就是「無犯罪事實」,故檢察官必須不斷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以使被告被判有罪,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是舉證者。
而防禦方(被告)唯一要做的事就是反駁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只要檢察官的「證據」都不被法官採信,那麼被告自然會被判決無罪。
要注意的一點是判決無罪並不是「過去有罪,直至此時才無罪」,而是「自始無罪」,之前無罪推定原則推定被告無罪,法官的判決確認了這個無罪,因此「沒有證據」在法律上,主要的結果不是說某件事「不存在」,而是「原始情況未改變」。
在其他訴訟上也有這種適用,例如民事訴訟,甲方聲稱自己擁有某物的所有權,現在持有該物的乙方(物的佔有人)則聲稱所有權屬自己,當沒有證據證明這物屬於自己的時候,該物的所有權顯然仍然屬於乙,也就是原始狀態不變更。
回到達爾文信主這部分,如果將這個案件轉換成上面的民事所有權訴訟的話,那就是這樣:
原始狀態:懷疑論者擁有「達爾文之信仰」的所有權
霍普宣稱她擁有「達爾文之信仰」的所有權
這時候舉證責任在誰身上?
顯然是霍普。
那麼懷疑論者可以做的防禦方式是什麼?
就是踢爆霍普提出的證據。(這後來也有人作了,即使霍普沒提出什麼「具體」關鍵人物出來。「達爾文要霍普邀請家裡的園丁、工人、鄰居,一起在他的花園裡聽她作見證」這個宣稱,連有沒有真的邀請都有問題。)
至於在這情況下,達爾文子女的「證詞」有什麼地位,其實就是懷疑論者的「攻擊」。
「我相信我的父親從未見過她」的前提就是「我在老爹家裡沒看過這個人」或者「我沒看過我老爹和她在一起過」(如果看過又這麼說,那就是說謊了)。
在這種情況下,不是什麼相信不相信的文字遊戲問題,而是這是懷疑論者所提出、對霍普的的「攻擊」,霍普如果不能反擊,那霍普就「輸」(敗訴)了。(反之亦然)
因此,達爾文子女的證言其實不是單純的「證據」,而是帶有攻擊效果的「反擊」。
如果只是把霍普和老達子女的證詞擺在一起看的話,老達子女的證詞證據力可能比較高,但也高不到哪去。(所以說物證還是王道~XD)
回到達爾文信主這部分,如果將這個案件轉換成上面的民事所有權訴訟的話,那就是這樣:<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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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狀態:懷疑論者擁有「達爾文之信仰」的所有權<br />
霍普宣稱她擁有「達爾文之信仰」的所有權<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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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應該在這裡:基督徒認為他們才是達爾文之信仰的原始所有者。<br />
其實大部分人思考的時候也是這樣,會以自己所知的訊息當做原始的狀態,而把後來收到的<br />
訊息當作是要改變的。所以當基督徒都早已認定達爾文晚年改信老耶,就會變成要別人去提<br />
證來證明達爾文其實沒改信老耶…所以才會有那種什麼光他女兒的證詞並不能否定達爾文晚<br />
年信主的說詞出現…<br />
達爾文當了那麼久的不可知,死了還硬是要被基督徒收成教徒,還真是了不起的人。
>達爾文當了那麼久的不可知,死了還硬是要被基督徒收成教徒,還真是了不起的人。<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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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因為達爾文了不起(雖然他真的了不起)<br />
將達爾文搞成基督徒只是第一個步驟<br />
捏造出他死前承認他提出的演化論是錯誤才是目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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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他們也想讓很多人成為「名義上的基督徒」(愛因斯坦、美國總統…)<br />
但是獨獨達爾文是要用來攻擊其理論的支持者(可惜他們總是把人給想簡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