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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是應該開一個新的「法學」類別???
「如果被強姦的是你媽」,這一句話常常出現在死刑或者酷刑的論串中,強姦當然可以用其他罪刑代替,你媽也可以用你爹或其他近親代替(雖然從來沒見過有人用你奶奶被強姦,但是奶奶也是近親唷)。
這種說辭主要的目的是訴求「情感」,人總是會為了自己切身遭受不幸而產生比平常更多的情緒,自家火災和別人家火災心情就不一樣(所以某些天兵記者問「你現在感覺怎樣」根本就是在耍白目),也因為如此,這種希望別人拿自家人來比擬的論調,用意就是要你產生「比平常更多的情緒」。
像鞭刑死刑等議題裡面所出現的就一定是「如果是你家人被殺」,而絕對不是「如果是你殺父仇人被殺」,因為後者只會讓你想放鞭炮、找兇手他家送禮品感謝他幫本人出了一口氣,而不是跟著說的人「他X的兇手判越重越好」。
情緒的用途很簡單,就是要你失去冷靜的判斷力而轉向訴諸直觀的情感,這種方式常常出現在兵法中,不管是對敵人還是對自己都很有效。
問題是刑事訴訟有這種需求嗎?
從制度面來說顯然是沒有的,甚至可以說刑事訴訟的程序就是為了避免情緒作用而構成的。
以下是刑事訴訟法的迴避條文:
第17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 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 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 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 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 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 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 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 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第18條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 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 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其他迴避的聲請時機和裁定就跳過了。
刑事訴訟法25、26條也規定這個迴避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通譯也有通用。
從這個規定可以了解,除了庭務錄事法警這些和裁判無關的人以外,整個法庭中沒有其他「官派人員」會和被告沾親帶故,就算是有仇也可以申請迴避唷(18條1款2項)。
刑事訴訟的公訴程序是由法官、檢察官、被告三個角色所構成,在自訴程序中沒有檢察官,而是自訴人。
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程序,法官都不是當事人,這點可以從刑事訴訟法第三條「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得知。
法官不是當事人,所以法官不會站在某一方身邊,對某一方偏袒(而且為了雙方的攻擊防禦力相等還有代理人的設置),這是司法的要點。
就因為只有在法官和兩造沒有關係的情況下,法官才能公正裁判,所以當法官和被告有某種足以被認為會偏袒的情況時,訴訟法設計了「迴避」的制度。
於是庭上的法官絕對不會有「他媽是被害者」的情況,當然「 如果被強姦的是你媽」這個問題的答案也就出來了:
如果被強姦的是你媽,你沒有可能坐在法官的位置上對被告做任何事情,因為你必須「迴避」。
雖然如此,這時候就一定會有天兵嚆小「理論和現實有差距」,卻沒想過所謂的「理論」不是學者坐在房間裡面靠自己虎爛出來的,而是從既有的現實中歸納出來的(就這次的主題來說),再怎麼差距也不會差到完全相反或者無關的境界。
這是針對平常人對「權威」、「理論」的反感所產生的論調(不過另一方面,常人對權威也有很重的依賴),就是因為有這種心態,所以專搞笑話的草地科學家才會那麼多。
推一下~ 看完了覺得說的很…酷 XD
我對廢不廢死刑其實並沒有很強烈的看法。<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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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關無期徒刑可以不要由國家提供醫藥飲食衣著,我也不反對這樣把他們關到死啦。<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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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沒有勞動改造的坐牢,我覺得沒啥用處。
哈哈!我喜歡這句<br />
家裡失火,天兵記者問「你現在感覺怎樣」–超白目<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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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判刑的部分<br />
的確是不能用情感來影響公正<br />
但對於以犯罪為常業的罪犯<br />
加重刑罰的部分太少<br />
而且仍保有服刑過半表現良好可假釋的部分…..(大部分都是這樣)<br />
法律真的在保護守法的人嗎???<br />
再說強暴犯在監獄裡也沒機會表現不好啊!(一般監獄內幾乎沒有女性)<br />
假設6年刑期就變成3年假釋,出來還是衣冠禽獸…而且通常都會變聰明,更難抓<br />
我是認為沒什麼好需要迴避的,<br />
法應該要合乎情理~必須要合乎鄉民們的吶喊"乎死!乎死!"的嗜血渴望,<br />
您認為亂世不該用重典(鞭刑),只會使人民越嗜血,最後反嗜其主,<br />
但法是否也該能滿足人民使他們對法有信心保護他們、抵抗邪惡、避免再受害?<br />
強姦犯至少也判個終身監禁之類的,<br />
而不是在縱容壞人出來強姦誰的妹妹、姐姐、女友、未婚妻?<br />
(您的篇文只提到媽媽跟奶奶,我無法茍同)<br />
法庭上若是能採"反迴避、公幹死"的方式,全部挑選受過性侵害的女法官、記書、陪審團及家屬們(默哀),全程實<br />
況轉撥全國讀罪,我想不只是為受害者拔去心理上的毒瘤,也能讓其他躍躍欲試的強姦犯把精蟲吞回去。<br />
其實我們也只是幸運不是身為被強姦人或強姦人的家屬,應該要多位受害者想想,想起自己曾經看過的一些日本黑社<br />
會團體強暴、輪姦處女學生的拍攝影片,就夠讓我看的寒毛直樹,想起來都不寒而慄(我想你一定沒看過..)。想像<br />
若是發生在自己家屬身上,也只有嘆法不足以熄滅自己本能燃起的仇恨吧。<br />
此外,回顧古今中外,用重典而強盛的國家還有很多,<br />
你舉的只是一些例子而已,不能以偏蓋全。
果然還是有人沒有辦法跳脫「情緒」上的窠臼~差別不過是把媽媽的角色換成處女學生~<br />
是的!生為一個頂天立地的好兒郎,當然無法接受這樣的事~<br />
面對這種慘絕人寰的情況,相信每個人都會燃起「歸蘭把火」~<br />
非去將這班雜碎的「壞蛋」以王藍田食雞子的方式予以制裁<br />
但不管你再怎麼情緒化,甚至到想動用「私刑」的地步~~<br />
只要是有法治的地方~還是無法越過「制度」~<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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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只要看清楚,應該能了解這文章祇是針對假設性問題與現實制度層面上的衝突罷了~<br />
並不是說每個人面對「喪心病狂的禽獸」都得用「他是人類」的角度去看待(因人而異啦)~<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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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個人不認為重典是必須。<br />
以為將刑罰加重就不會有人犯法的想法才是以偏蓋全~<br />
法律懲治的對象是犯法的人~而犯法的人大多往往是不知法<br />
每個人都能了解並能符合法律與道德底限才是最重要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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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貴在公平貫徹,不在殘酷嚴厲。<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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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被公平貫徹的法,就算殘酷嚴厲到人人凌遲處死,一樣沒鳥用。
其實,個人是覺得,如果要處刑,就要公開處刑,以昭告天下<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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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認為重刑要與教育並重,當已經教導這些了還有人要犯的話,那就是<br />
自己的問題了,怪不得別人(別忘了,強姦犯多的是至少有上過國中的,大部<br />
分人的家中也有電視可以看新聞,如果這樣還說是教育不足,說不過去吧…)<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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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希望別提起什麼抓錯人冤獄之類的,該改進的是抓人的警察與法官的問<br />
題,而不是法律的問題
to pcisata:<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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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謂"用重典但強盛"的國家有那些呢?<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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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用重典,是會逼得人民"用腳投票"或"用槍投票"的也~
to tony<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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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和道德水準又不一定成正比<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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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Nobody<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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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舉學歷,是要說明:既然學校都有敎過了,還要犯這種明明自己就能控制<br />
不犯的明顯重罪,那被凌遲至死也是活該<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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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吧?都一再警告不准犯了,還去做,不是自己要找死是什麼?這樣看來,<br />
讓被害者家屬自行審判,也沒什麼不對啊(當然是在法庭上已經確認犯人就<br />
是他的情形下)
to Tony<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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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根本就不會認真教這些東西<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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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提到這些東西的公民課跟健教課幾乎都沒幾個老師認真講課<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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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教材也只是輕描淡寫帶過,怎麼會有約束力?<br />
老師本身就對法律很無知了,如果不是某個原因我也不知道台灣的法律和<br />
監獄的樣子(不是被抓去關唷~XD)。<br />
也因為平常人對法律的認知低到驚人,所以司法院才有打算設類似陪審團<br />
的制度,但是一堆死要錢的台灣人讓司法院很不爽(去當陪審團還問有多<br />
少錢領…= =)。<br />
例如這位tony說的「讓被害者家屬自行審判,也沒什麼不對啊(當然是在法<br />
庭上已經確認犯人就是他的情形下)」,哪不對,大大的不對,既然法院都<br />
已經確定了還審什麼?根本就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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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獄是永遠存在的(在時光機器發明之前),就算法院、條子和檢察官都<br />
不出包,原告、被告、證人、被害人、鑑定人卻都可以出包,到時候要<br />
怎樣?把出包的原告或證人、被害人幹掉以慰被告在天之靈?<br />
還是來一個被告親屬主持的大審把出包的原告打死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