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解釋一下「神諭審判」,這是PTT看來的名詞(和鄉民一樣),講的是這類鄉民包青天看太多,只憑一己喜好對人判生判死的行為。
因為本來就是純看心情的行為,所以鄉民的神諭審判總是問題一大堆,但是鄉民依舊樂此不疲,不管合不合法律原則,反正判生判死老子爽,而最弔詭的是很多鄉民等級的貨色很常鬼叫媒體不可信,但是所有鄉民的神諭判決卻幾乎都依照媒體的敘述來決定,而不是判決書。
說到這個部分,個人相信法官的專業,蘇建和案那個可以從判決書裡面就挖出毛病的判決,個人認為是故意的(不想判死確定又不敢判無罪),其他類型、尤其是政治類的判決,最近的公正程度應該都是不錯的(不管是藍贏還綠贏)。
但是相對的,我不太相信檢察官的專業,並非檢察官比較沒用,而是因為檢察一體下的檢察官屬於行政系統,會受到上面的壓力,這也是為什麼很多訴求司法改革的人都希望讓檢察官比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因。
華岡之狼假不假釋其實是法律問題,若再犯率高就不准(如前幾次),反之就准許,原本就只有這兩個極單純的情況(和後不後悔沒啥關係,假釋看的是未來,不是過去,它不要求犯人得挨家挨戶送水果賠罪),不過就算不准,過幾年他還是會出來,早四年晚四年而已。
台灣真正的問題在於對犯人的輔導不夠,因為專業心理醫生不夠多,所以只能交給信徒請老耶小耶或釋迦牟尼等大神來處理(例如華岡之狼顯然就是兩耶的管區),但是信仰有多大的限制力大概也只有神知道。
不過對鄉民來說,這一切法律問題都不重要,鄉民只要負責「這傢伙乞人憎,死死好」、「這人好可憐,怎可有罪」就夠了。
這種神諭審判的兩大要素就是「對事件非全面性的理解」以及「直觀的心理認知」,最後配上一個毫無理由只憑心情的刑罰。
對事件非全面性的理解是決定神諭審判大方向的要件,所造就的是神諭審判到處晃蕩的有罪無罪判決。例如A與B對簿公堂,鄉民可以在僅知A或B其中一方部分情況的情況下判決另一方罪大惡極,而當另一方的情況出現時又可能傾向那一方。
直觀的心理認知所造成的是與實質律法甚至現實的落差。
例如性侵害案件,對法官而言會重視的是該行為是否該當法律要件(就是檢察官能否證明被告確實有所指控之罪的行為)。
但是對鄉民而言他們只重視被性侵者的感覺,聲稱「被性侵犯傷害的女性心理創傷極深」云云,這種敘述直接訴求於情緒,但卻是很有問題的宣稱,那如果被性侵的人感覺很爽或者只是被狗咬到怎麼辦?雖然看起來很詭異,但你不能說沒有這種可能性(一樣米養百樣人),那這時候總是被要求學習鄉民搞神諭審判的法官是不是要把性侵被告無罪開釋??人家沒受傷嘛,所以判有罪做啥?更甭提判死了。
那如果某人被偷了一塊錢,他心理受創極深造成一輩子的陰影(你也不能說沒有這種可能性,人家內心纖細嘛),那抓到該一塊錢盜賊之後,是不是要以神諭審判判死刑?(一錢斬?)
那麼請問愛用神諭審判的鄉民,用心情判斷別人該不該死,這種人該不該死?
拜讀閣下不少文章…發現….<br />
<br />
您真的頗有一套的…
那個…<br />
如果被侵犯的都覺得很爽的話,基本上不會有人去告的…<br />
(除非被侵害者未成年)<br />
<br />
會出來作證與告他的,都是很不爽或受傷很深的…<br />
<br />
<br />
<br />
其實我對假釋有很大的疑問,犯人應得的懲罰都還沒結束,為什麼就能出來?<br />
以及,如果犯人再犯的話,當初放他出來的人,該怎麼負責?還是不用負責?
個人淺見<br />
<br />
法律防止犯罪,不是只用來單純懲罰壞蛋<br />
<br />
如果沒有再犯之虞且行為良好,為什麼不能出來?<br />
<br />
<br />
問題二我就很難回答了
關於問題二 可以參照監獄行刑法<br />
「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br />
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br />
報請假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假釋審查委員<br />
會之決議。<br />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br />
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br />
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之<br />
受刑人,其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辦法,由法務部定之。<br />
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受刑人,應<br />
附具曾受治療或輔導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如顯<br />
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br />
<br />
性侵害屬於第三、第四款的適用範圍。基本上能否假釋,必須由假釋<br />
審查委員會評估。悛悔實據如何判斷,大家可以用「累進處遇制度」搜尋<br />
相關資料。至於再犯怎麼評估,這跟犯罪預測學上有關–藉由犯罪學統計<br />
,我們僅知某些風險因子,包括社會、生理、心理等因素,比如他的社會<br />
支持、婚姻狀況、工作情形以及犯罪類型、過去犯罪紀錄,與其再犯率存<br />
在顯著相關,透過這些因子作參考指標來加以判斷。性侵害的假釋審查都<br />
一定會再加上專業精神醫師評估,比如心理測驗,或者其他生理上的測試。<br />
<br />
再犯預測只是一種評估,由於人的行為不可能百分之百的被預測,只能<br />
判定風險程度的高低,所以假釋審查委員會的委員,不會因此負形式上的<br />
責任。<br />
<br />
<br />
容我再推一下mocear先生的發言,事實上鄉民常有種錯覺<br />
認為刑罰就可以解決犯罪問題,而且會把情緒上的觀感,<br />
跟「犯罪問題的解決與否」劃等號。犯罪問題的解決,可以<br />
訴諸被害人的復歸、補償,或是矯治加害人,或者也有人<br />
認為矯治無用,應該給予適合的懲罰以嚇阻犯罪,還有大家<br />
應該都不會否認的-防止再犯。<br />
「適當的處遇比嚴厲刑罰更能預防再犯」「不當的刑事政策<br />
比犯罪更可怕」,對性侵害累犯的處遇,也是有學者支持長<br />
期監禁政策啊,但那是根基於理性謹慎的討論,而不是嘴砲<br />
式公審。<br />
最後補充一下nobody先生的答案,從監所管理的方向來看<br />
適當假釋也是必要的。
大陸對於強暴累犯是直接判死刑<br />
你的看法如何?
大家都知道,性犯罪者通常是男性<br />
假設如mocear亂舉例,會有女性被侵犯後不覺得有什麼大不了,而且..很爽,<br />
那這些女生應該會出去侵犯其他人才對(因為是去尋求快樂)<br />
<br />
但實際上,女性的性犯罪者就是寥寥可數,<br />
且不論種族、國籍、文化、年齡都是如此<br />
可見得<br />
<br />
女性真的不喜歡這種硬來的方式<br />
<br />
我懂mocear說的「被偷了一塊錢造成一輩子的陰影」的例子<br />
但是身為正港的女性,還是不得不說那個被性侵會高興的例子有點過頭了<br />
<br />
況且性這檔事本來就是只關乎奇蒙子。<br />
<br />
<br />
說說嘴罷了,站長在廣大女性網友眼中還是很可愛的~
浪子回頭金不換<br />
但是又有多少浪子回头= =<br />
不過就此下達神諭審判是在過頭了= =<br />
<br />
之前看報導說有學者說強姦犯假釋之後的再犯率很高<br />
(因為我很覽~所以就先假設它說的是正確的)<br />
所以有說要設監查會之類的<br />
看起來似乎不錯<br />
但是對假釋者來說<br />
他們的人權卻被忽視了<br />
<br />
犯罪對社會來說真是麻煩阿= =
找到一篇文章:
http://www.haodf.com/zhuanjiaguandian/Fangqing123_811048461.htm (独立思维才能造就集体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