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其實是寫來恥笑吱吱的。
以下是最有爭議的第四和第五條,其他條很少人提,所以也不提,手打是很累的(雖然沒幾條)。
第四條
依本條例所為之刑事責任訴追、審判,不適用刑法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三條追訴權時效消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關於被告死亡以及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本文相關規定。
前項之被告如已死亡,依本條例所為之訴追、審判程序不因而停止,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
第五條
除前條外,依本條例所為之法律責任追究,不適用相關法律時效消滅之規定。
依本條例所提起之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經法定程序確認真正的賠償義務人及應賠償金額後,同一案件如已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或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賠償條例獲得補償者,應扣除之。國家於已支付之補償金額限度內,對損害賠償義務人有求償權。
這個條例到底違反哪幾個法律原則,首先來個懶人包:
(根據傳統理論,「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用法原則不是立法原則,所以立法院想定溯及既往的法律沒有問題。)
1.違反個人主義:「罪惟一身」,誰犯罪就是誰負刑事責任,除他以外別的人都不需要負責。
2.法秩序安定性:無追訴時效的設定,會造成隔幾十年後才在抓人的行為,除了增加執法怠惰,也破壞已經因為時間而構成的新秩序(簡單說就是擾民)。
3.刑罰權落空、刑事訴訟徒具虛文:「告死人」的訴訟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最後就算判有罪,國家也無能去對他行使任何懲罰權。
原本只是個拼選舉的笑話草案,但是居然還是有吱吱跟著叫,這點也讓人覺得很可悲,畢竟台灣的法治教育看來失敗得很嚴重。
現在想想,當年希望律師執政能帶來法治顯然是個錯誤的想法,律師的職責一直是收錢幫人鑽法律漏洞,哪有可能帶來啥法治啊…- –
所以就來踹踹常見的吱吱發言,淺綠為吱吱論調:
1.三等親出庭代為辯護,就是代為行使被告權力、爭取被告權利,反而是對被告有利,但是並沒有要對其判刑。
首 先名詞解釋一下,直系是「己身所從出、從己身所出」的親戚,例如父母、兒子、孫子,而「旁系」就是直系以外有共同祖先者,「三親等」的算法是一代一親等, 兩個旁系親屬往上算至共同祖先,其代數就是親等數,例如兄弟就是「旁系二親等」,叔姪就是「旁系三親等」。(所以沒有株連九族,三族左右而已)
這 個論調的最大問題就是無視死人沒有三項刑事訴訟能力--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和責任能力,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死亡必須不起訴處分(刑訴252)或不受理判 決(刑訴303)並不是吃飽撐著寫來笑的東西,你必須是個人、或法人、甚至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才有當事人能力,而權利能力必須是人或法人,這兩個在自然 人身上都「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唯一例外是胎兒以未來非死產者,於利益之保護上視為既已出生),而最後一個,就是刑法「部分責任能力」和「完全責任能力」 的限制,這和年齡有關。
人都已經死了,自然沒有前二種能力,根本無法成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也不可能來負擔義務享受權利,這場告訴和告空氣有什麼不一一樣?
又有吱吱拿刑事訴訟法27條第三項來說嘴,宣稱刑事訴訟法有類似規定,但我們可以看看刑事訴訟法27條怎麼說: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注意,27條第三項的情況是在被告活著,但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如前所述,人活著就有當事人能力和權利能力,當然可以成為當事人進行訴訟,與學理並無相違。但把死人拖上法庭,根本就是完全無視學理的做法,這種行為和對一條狗、一隻貓、一台車、一棟房子甚至一根電線桿提出告訴並無不同,法官和檢察官都會「很親切的」告訴你,你該去的地方是精神病院,不是法院。
個人則要很親切的告訴這些老兄,告鬼,請洽閻羅王。
而因為沒有「被告」,「被告的親屬」自然也不存在,什麼「被告的權利」當然也是大放狗X,民法早就寫得明明白白「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都終結了還有啥權利?
(又或許有吱吱會拿民事訴訟法上的遺產涉訟來吱吱叫,不過這是因為遺產經「繼承」的程序之後變成第三人所有,所以第三人才會承受訴訟,刑事訴訟沒有繼承的問題,如果有,你祖宗殺了原住民,你老兄要賠命)
而那個什麼「證明清白,不是判罪」也是笑話一則,人死了以後沒有訴訟能力,找一群第三者來「代理」訴訟,這群人知道那個死人有做什麼沒做什麼嗎?根本就和一造辯論判決(民事才有)一樣,吱吱們乾脆也不用叫啥三等親出來當槍靶了,直接一造辯論判決算了。
而吱吱還叫「權利」,問題是死人本無權利可言,你要給他什麼權利?
如果判有罪咧?刑事訴訟當然不可能像吱吱那種水母腦鐵面皮豪洨的只有無罪一種可能,如果判決有罪咧?誰要被懲罰?或者說誰要負擔義務?
吱吱嗎?
告了無罪,毫無意義,徒然增加法院和兩造負擔(而且用詞還是「應」,在立法技術中,這代表強制,而訴訟法上的權利其實就是答辯、詰問證人等,因此等於把親屬強架上法院要他們為別人承受訴訟,而且沒有不去的自由!)。告了有罪,一樣毫無意義,因為根本無法懲罰,而且原告方拿出來的東西只有鬼知道是真是假,照這種玩法,我要栽任何一隻吱吱的祖先殺了吳鳳都是輕而易舉。
2.這草案第四條反而是保護涉嫌人後代、怕冤枉無辜。
這種說辭直接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這原則是刑法的帝王條款之一,簡單說就是無法證明有罪者即無罪,因此,所有涉嫌人後代都是「清白」的,不需要訴訟就是清白的。
所以這又是一個「我告你是為了證明你無辜」的可笑鐵面皮說法。(看來「涎臉大王的鐵面皮」這產品銷路不錯嘛)
3.德國用基金賠償納粹被害人的家屬….
這種說辭其實完全亂搞。因為設立基金進行賠償的不是希特勒的後代、舊納粹黨人或其後代,而是「德國政府」,德國政府以其公法人性質,對過去德國政府的行徑對人民進行民事賠償,這點台灣也是一樣,以公法人中華民國之名義對二二八受難者家屬進行民事賠償,並有一法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4.只需辯護,沒有追究三親等親屬之刑事責任
這就是之前說的,訴訟流於虛文的情況。
告到最後,沒有人要負責,吱吱們當法院很閒是不是?
5.可能還有人沒死,犯罪就該受罰
如果有「嫌疑人」還沒死,而有辦法證明他當年犯罪,那直接對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就夠了,還搞啥新花樣?
吱吱們,你們「現在」就可以去告了,不用等那套爛法律通過。
6.王拓說「應命」是「應該」請被告的配偶、直系親屬或三等親內親屬代行訴訟,以確保被告權利
那我說,狗屎是一種吱吱美食。
「應」在立法文字中代表強制性,例如「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 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有誰有權力說「老子不交就是不交」?這個應字代表強制,無論強制的是誰都具有強制力,即使強制的是行政或司法機關, 其所為之行為對承受者也有強制力(公權力行為本來就有強制力,警察開你紅單子也是法律叫他「應」開,你有種不接看看)。
應和應命唯一的差別,在於應字要求承受者「必須做什麼事」,而應命則是要求承受者「必須對某人事物做什麼事」。
舉個例:
證人應具結,是規定證人必須具結。應命證人具結,是規定該公務員或單位、機關必須要求證人具結。
還有,訴訟法上的權利,在一般來看都是負擔,例如詰問證人、提出證據、指定代理人、上訴,有誰認為這種權利很好要多來一點的?
因 此,簡單說,這是一個違反法律理論、會把親屬捲進去的鞭屍法案沒有錯,或者說只是個拿出來結合吱吱士氣拼選舉的選舉用拋棄式法案。每次選舉就來個二二八、 白色恐怖、十八趴(這個東西十幾年前退休的就已經沒得領了還在吹),然後選完銷聲匿跡,偏偏很多吱吱腦容量比金魚還小,每次用都有效…
而且第五條…人都死了要找誰賠償?後代子孫?或者裝沒這回事?
而且只要加害者親屬一出現進行訴訟<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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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會被吱吱窮追猛打,被批鬥
(小聲說)我岳母去年退休,現在每個月還領十八趴,結果比她以前薪水還多。
你岳母退休領十八趴跟這個法律有關嗎?<br />
要拿十八趴這個議題來吵,剛好版主似乎是老師,應該可以很清楚的告訴你這個辦法的執行年次,結束年次跟被他們因為政客吵作這個而常被人狗罵的事…<br />
水母腦鐵臉皮,真的很適合用來形容吱吱…<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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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回來,假如照理說應該最懂法律的律師都不能帶給台灣法治制度的話,那我們該期待什麼樣出身的人能給台灣法治社會?
抱歉,沒看到最後一段十八趴的東西…不過每次看到提這個東西就有氣,當老師薪水比伙食補助還少的時候怎麼沒人抗議那個十八趴,當台灣景氣好的時候<br />
沒人看得起老師和公務員這個職業,等到不景氣的時候才開始進行批鬥…後悔藥沒得買,倒是可以發洩在別人身上…<br />
在做這些批鬥的時候,台灣人就沒想過他們的下一代還是現在這些老師在教的。他們希望這些長期被批鬥的老師好好教他們的小孩,但是又不斷在媒體和公<br />
開場合用十八趴和不交稅來批鬥他們,歷任教育部長又都是大老爺,從來也沒替基層老師講過話,這些對教育的進步還真是有效的方法…<br />
講白了,這個條例就是想把蔣孝嚴拖上法庭就是了。反正訴訟就是這麼回事,誰負責舉證,<br />
誰在第一步就先矮一截。只要我先下個命題︰你老爹殺人了;然後,我等著你證明你老爹沒<br />
殺人,而不是要我先尋找你老爹殺人的證據。在我們的國民教育中,從未給予基礎的法學認<br />
識,王拓在捍衛該法時說詞中的「好意」,居然還有許多人聽了「覺得好像也沒錯<br />
呀……」。真是奇怪,為何我們國中生從不教這種簡單的法學ABC,而是放由一堆鄉民拿著道<br />
德來當法律呢?
因為不管人民學了法律是會鑽法律漏洞還是避免違法,用大腦的程度都比<br />
聽政客放屁的時候多,而且這樣人民會知道政客啥時候在亂搞,那些豬頭<br />
當然要以全民智障化為目標才好操控…= =<br />
這時候要講個很像法螺見證的話:學了法(律)之後,政客鬼叫誰對誰錯<br />
看得一清二楚唷。<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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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那位路過的老兄,就算你岳母有超時空能力,若你岳母領的不是一<br />
次退休金,那在過去也是沒18%的。<br />
現在公務員退休用的是公務人員退休法,明定最高退休金都和本俸有關係<br />
(當然以屆齡退休論)<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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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退休金最高可以拿到本俸*2*53=106倍本俸的一次退休金<br />
越退休金最高每月可以拿到本俸*2*0.7=1.4倍本俸的月退休金<br />
所以如果退休時本俸的40%比年功俸和加給總合多,那退休金就會比沒退<br />
休前多,反之就是變少。<br />
(公務員薪水=本俸+年功俸+加給)
竹聯幫精神領袖陳啟禮傳出因胰腺癌病逝的消息,當年對陳啟禮發布通緝的台北地檢署四日<br />
深夜表示,檢方在收到相關的死亡文書證明、或實物證明後,證明被通緝者死亡,依法會撤<br />
銷通緝,並予不起訴結案。<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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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yam.com/chinatimes/society/200710/20071005823895.html<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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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正式被起訴、被追捕的殺人犯,他死後通緝也要撤銷~可沒聽過什麼檢方要叫陳楚河出<br />
庭替江南案出庭應訊<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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吱吱卻能搞出一個[誅三族]的法案(這好像是秦漢對於謀反的處罰),真是愚蠢到難以想<br />
像的地步<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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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講到無罪推定,未免有對牛彈琴的嫌疑,在吱吱們殘廢的大腦中,那是已經[不存在的<br />
中華民國]的憲法規定的精神<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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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阿扁憲法]的精神是:[蔣介石、蔣經國及其幫凶在法律上被預先推定為有罪,除非你<br />
們蔣家人出庭證明他們無罪,不然以後老子罵你爺爺、老爸就別靠北!]<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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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有罪推定~
給魔鬼的辯護律師<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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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在319的態度上,可完全表現不出無罪推定的認知<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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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管藍綠兩黨,都只有在對自己有利的時候才想起法律<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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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不談談三權合體的真調會呢 <br />
其實國會有調查權並不稀奇喔。<br />
老美的國會就有調查權,例如之前柯林頓那件案子<br />
老美的國會就用過這調查權。<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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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其實是行政機關自己結案的,沒真正上法院。<br />
也因此會有人懷疑,這也是正常的。<br />
當年戒嚴時期很多消失的人也是被檢察官「結案」掉,<br />
總不會每件都結得很正確吧。
>偏偏很多吱吱腦容量比金魚還小,每次用都有效…<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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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提出嚴正抗議, 這對金魚是非常嚴重的侮辱.<br />
金魚看起來至少賞心悅目, 而且金魚也是會學習的, 你不能拿吱吱那種遠<br />
遠比金魚劣等太多的東西來和金魚相比!<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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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你要向金魚道歉!
版主回覆:(10/14/2008 04:50:10 AM)
我鄭重向廣大金魚同胞道歉~
「不用追究228元凶」 柯文哲又挨罵
2014-02-28 壹電視
http://www.nexttv.com.tw/news/realtime/politics/10968981
2014-02-28 at 22:48:59
黑雨部落格 艾迪:(http://blackrain.skycity.cc/%E9%87%8D%E8%A6%81%E6%96%B0%E8%81%9E3/comment-page-94#comment-172617)
柯P真神人也!中國和228這兩個綠營的最大罩門,如果還是跟民進黨那夥人說同樣的話、做同樣的事,那還要搞什麼打破藍綠?
今天罵他那些人,大概只有後228的林義雄有點資格。可是人家柯P是前228的,到底跟你是不同掛的,嚴格來說,林實在也沒什麼立場說那些。其他人,老實說,就更是看人吃米粉嘩燒。人家在228家裡有死過人的人都不說什麼了,哪還輪到你們這些掛青標的政客出來喊打喊殺?
柯P的老爸今天出來講的最對:「到今天了我們也不敢講什麼。」要革命、要轉型正義,照理講,不正是你們綠營政客的責任嗎?怎麼了?執政時沒搞成,弄得舊勢力復辟。現在藍紅勢力又正是最盛,大家最怕秋後算帳的時代,反而要最弱勢的受難家族去幫你們打殺做前鋒哦?欺負人也不能欺負到這樣。
也難怪民進黨裡會出現呂副那種只坐幾年牢就想名利雙收一輩子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