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嘆一下,個人其實很不喜歡蔣中正,在我國中時(當時才剛解嚴不到十年)抄筆記,老師寫「先總統 蔣公」(還挪抬)的時候我就故意抄「蔣中正」,總之就專門對這老頭天生反骨。
因此中正紀念堂要換什麼名字、要拆什麼東西,我個人沒有興趣,頂多覺得浪費稅金而已。(而且那裡我也從沒去過~XD)
民主國家其實是由一大堆法律所構成的組織體,這些法律限制什麼機關單位可以做什麼事情或不可以做什麼事情
、政府該如何組成、中央地方權限的劃分,以及憲法、法律、行政命令之間的位階關係。
這些「法」構成了民主國家的骨架,也因此才會說政府必須「依法行政」。
(本原則也出現在行政程序法第一條)
依法行政不是老馬的嘴炮,而是行政機關的底限,行政機關的行為一旦無視法的限制,人民就會無法限制這頭怪獸,這種政府也就和專制獨裁毫無差別了。
因此,不管是想遂行自己的政治目的、拼選舉目的或者單純只是腦殘發瘋,只要你遵行正當法律程序,別人頂多只能質疑你的目的不單純,但若逾越法之限制,那這種行政機關根本就是個垃圾。
這次拆大中至正就是如此,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賦予地方政府指定的權限,當然也同時有文建會指定的權限,當兩者權限競合(重疊而立場互異)之時,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協商解決,或者由立法院決定甚至聲請大法官解釋。
而這次拆牌的最大違法點,就是中央以一張行政命令剝奪台北市對中正紀念堂(別鬼叫什麼台灣民煮紀念館,這個正宗黑機關的組織規程早就在6月7號就被立法院打回老家去了)的權限。
此時我們可以發現,台北市對中正紀念堂的權限是由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賦予,而該法律沒有規定文建會可以剝奪地方政府的這個權限,而文建會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居然以行政命令剝奪法律授與台北市的權限。
顯然違反憲法172條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
我不管你想用政府公權力耍什麼賤招,你違法行政就是破壞國家根基的最爛做法。
<br />
古諺有云:民無信不立。<br />
<br />
當一個政府帶頭「違法行政」的時候,無論它口號喊的多麼響亮,這個國<br />
家的前途都注定是無亮了….<br />
<br />
上樑不正,下樑豈不歪?
超瞎….<br />
<br />
政府再做一些花超多錢但是都沒用的東西<br />
<br />
有人在抗議那張幾個字怎樣嗎?!<br />
<br />
根本就是那些領人民薪水的自己看不順眼而已ˋˊ
台灣因為法制教育不足,所以很多人的大腦裡面裝的還是郡縣制度那一套<br />
,認為中央講話地方絕對要聽,因為郡縣制度下的地方只是中央的派出機<br />
關。(所以某些白爛政客才會鬼叫什麼台北國)<br />
不過實際情形卻是地方自治,法律將不少權限授權給地方,地方擁有權限<br />
的情況下,中央插手就是中央的錯誤。<br />
如果台北市運用法律授與的權限就是台北國,那台灣根本早就一堆國了,<br />
畢竟法律授權不會只授權給北市,但有哪個政客在吱吱叫啥嘉義國新竹國?
感謝您給我一個提示,這次看這個事件,總覺得中央立法的效力應大於地方,一方<br />
面為了社會平和,一方面是法源效力的關係,台北市實在是不該帶頭反抗。<br />
<br />
但是,現在知道了,這原來是一紙行政命令的結果,這真是shxt…
憲法108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br />
執行之:<br />
一 省縣自治通則。<br />
.<br />
.<br />
.<br />
<br />
二○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br />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所以中央立法(文化資產保存法),並在法律中明文授權給地方。<br />
完全合憲。
我不是很懂法律這些事,只是這件事給我的一種感覺就像是…<br />
今天中央說要拆就拆,要建就建,地方完全沒有力量可以阻止<br />
<br />
總有種莫名的壓力在身上……
http://flz-eoc.myweb.hinet.net/justice.jpg<br />
這叫轉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