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某篇文章,讓我本來就想寫這個的慾望化為真實。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原則上兒少法這個母法和兒少條例一樣,明明講的是要保護「兒童及少年」,實際上卻卯起來限制早已離開兒童少年階段的成人(例如成人之間的一夜情)。
如果就這個立法目的與實際差異來說,這兩個法律都定得莫名其妙。
回到分級辦法,這個辦法在當時造成了極大動盪,某程度來說,裡面或許有某種推動,但實際上這個辦法也確實夠爛,其主要問題在於:
1.無實際利益(僅有限制而無社會利益)--保護兒少需要的是對販賣出租業者的輔導,而不是對出版品做限制。
2.無實際效力(其限制無任何用處)--無法阻擋刑法作用,而自律分級在此之前早已存在。
這個辦法當時最為網友詬病的是它在法律上無法成為出版品對刑法235條(散播猥褻物)的防禦,相反的是它所規定的限制級標準,反而會成為執行235條的路標,警察不再需要一本本翻,只要把打上限制級標籤的通通帶走即可。
這種情況就如同打地鼠,只有冒出來的地鼠會被打,過去的警察得用眼睛去仔細觀察這沒板子地鼠台上的地鼠,除非地鼠冒得太出來,否則不容易被警察手上的235槌子打到。
但分級辦法卻要求地鼠們替這地鼠台架上一個標準,從此警察打地鼠容易多了。(和南京大屠殺那個叫中國人挖坑埋自己的故事挺像的)
分級,更容易成為春安或夏潔(何不乾脆叫做商紂和夏桀?)的業績;不分級,被勒令停業也是死路一條,書籍相關業者顯然得選一條死路去走--就算明知道會死。
因此,反假分級的初始訴求是針對這個辦法,但之後卻轉向刑法235條。
刑法235條是民國二十幾年的貨,經過數十年之後,即使大法官釋憲有漸漸放寬的態勢,但從最新的釋字617號可以看出,要大法官認為235條是對出版自由與人權的過度限制,可能還需要二十年以上的時間(至少要等和許玉秀大法官同輩甚至後輩的人有相當數量成為大法官以後)。
對刑法235的解釋,有極大部分是性價值的問題,而不是法律的問題,從617和407可以知道,大法官的理由都是「善良風俗」或「社會多數共通價值」,而這些都是不可捉摸的。
如果就「實際上」的性道德而不是嘴巴上的,其實235條早就可以廢掉了,畢竟嘴念經手摸O的人在台灣絕對不會少。
這也就是華人的一大缺點,就算把嫖妓當興趣,也絕對不會在公開場合對所有人說自己支持娼妓除罪化。當然情色出版品也一樣,即使從古代開始就有一堆如金瓶梅等「誨盜誨淫」的情色文學(包括偽道份子口中「經典的」水滸傳),那些跑青樓裝風流才子的人也絕對不會支持這些東西。
所 以大法官們所看到的「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或許有極大部分只是華人臉皮撐出來的假象。而奠基在這理由上的,卻是毫不相關的東西,沒有人可以解釋限制猥褻出 版品能夠保護夫妻制度或者性道德,事實上丹麥試驗與其他研究證明了這兩樣東西沒有關係(甚至可以降低性犯罪),但是釋字617還是把兩者扯在一起,如同要 求宵夜吃的泡麵為凌晨出的車禍負責。
就憲法二十三條來說,原則上如果無法證明猥褻物有影響社會公益的能力,那麼實際上這個自由權就不應該被限制。
不少衛道或偽道人士,會很直觀的認為支持通姦、娼妓、猥褻物除罪化的人,就等於會通姦、嫖妓、製作或觀看猥褻物,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廢死刑上,原則上這種直觀到單細胞的想法反過來應該是正確的,有該行為的人當然會支持除罪化,但會支持除罪化的卻不等於有或支持該行為,人的大腦並不是草履蟲,直觀也並不是全部。
如同反對拆大中至正的,也有人是為了法律原因,而不是泛藍;又或者如果阿扁下臺會遭受政治迫害,我也一樣會反對,但我討厭阿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