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某處又在吵死刑,因此再度一時興起上網估狗,發現有某個論調宣稱老美和菲律賓曾經廢除死刑又恢復死刑,支持死刑者以此為例子宣稱死刑還是比較好,不過事實真是如此嗎?
首先是老美,聯邦最高法院在1972年Furman v. Georgia(408 U.S. 238)案裡面,認為當時美國判處死刑程序違反聯邦憲法修正案第八條(也就是反酷刑與過度刑條款),這個釋憲案出來之後,各州就開始往廢除死刑方向立法。
美國是聯邦制的國家,和台灣這種單一國的體制不同,美國的各州有各自獨立的行政、立法甚至司法權,各州可以制定各州的民刑事法律(各州也有各州自己的州憲法),這點和台灣的地方政府只能制定行政罰自治條例是完全不同的。
而有趣的地方在於聯邦最高法院能影響的是法官,被大法官宣佈違憲的法律,法官會不予適用,大法官沒有廢除法律的權限,但是不被法官適用的法律,存在也只等於空氣,因此還是能間接影響立法機關。這點和台灣大法官可以直接宣告法律失效的權限也是不一樣的。
回到老美的釋憲,雖然1972年釋憲的結果如此,但是到了1976年的Gregg v. Georgia(428 U.S. 153)案,大法官又推翻了1972年的判決,以增八為基礎,認為死刑並非「殘酷或非尋常的刑罰」,這時風向又換了一邊。
到了2002年的Daryl Atkins v. Virginia案,最高法院又做出解釋,認為對心智有問題的人判處死刑是違憲(同樣是增八)的。
這整個事件的爭點,從來不在死刑廢除或恢復後的犯罪率有沒有提高或下降,而在於死刑是否為增八所謂的「殘酷或非尋常的刑罰」,以及法官要怎麼判決死刑才適當(如對當事人精神狀態的判斷等),最後2002的結論是,刑罰是否過重得看時代的演變,並未對死刑存廢做出最後決定。
而現在美國有幾個州是沒有死刑的,有趣的是這些州大部分都在五大湖區,這是維基的圖解,藍色就是沒有死刑,橘色和綠色是實際上不使用,紅色是還有死刑。
至 於菲律賓,比美國更戲劇化,歷史上菲律賓曾經執行與廢除死刑多次,1987年菲律賓廢除死刑,1993年又恢復,之後2000年的總統艾斯特拉達「冷凍」 了死刑(不是廢除),但現任總統雅羅育(我還是習慣叫艾若育)上台之後又恢復(不過實際上從1993年到現在只有七個人被執行的樣子),而在2006年6 月,菲律賓上下議院以相差懸殊的票數通過廢除死刑(參議院:16比0,1棄權;眾議院:119比20),之後艾若育烙賽住院出來馬上簽了這個修正案,因此 現在的菲律賓是沒有死刑的。(從維基這張圖就看得出來)。
某程度上,菲律賓的死刑問題和天主教有關係,天主教反對死刑,而菲律賓有不少天主教徒,因此歐盟和教廷對這議題的影響力頗大。
說到犯罪率,其實看一般的犯罪率沒什麼意義,因為假設廢了死刑之後竊盜案變多,既然怎麼偷也偷不到死刑,因此總不能說死刑對竊盜有嚇阻效果吧?(會說有的,大概也認為吃飯對睡覺有嚇阻效果…)
有人宣稱日本和新加坡「治安很好」,是因為有死刑(兩國的死刑都是絞刑),但這一方面犯下了上述「吃飯嚇阻了睡覺」的謬誤,另一方面其實也不見得是事實。
從數字來看,我們會發現一個有趣的情況,在拿來比較的國家之中,故意殺人犯罪率最低的,是廢除死刑喊得最大聲的歐盟中的盧森堡,事實上,表二之中在台灣前面的國家,除了新加坡以外,都是無死刑國家。(這表沒日本,在91年時的統計,日本的故意殺人大約是0.5左右)。
如果說死刑是新加坡和日本故意殺人犯罪率低的原因,那麼就無法解釋沒有死刑的盧森堡有更低的故意殺人犯罪率,而另一方面,有死刑的新加坡故意殺人是0.4,而一樣有死刑的美國卻是十幾倍的5.5,因此與其說這是死刑的威能,還不如說是國情(含法治教育)各自的不同。
在92年行政院主計處國情統計通報中提到:「犯罪原因近年來均以口角居首,91年占36.0%,其次為仇恨報復15.2%及一時衝動12.3%,三者合占逾六成,顯示個性衝動、自制力不夠、爭強鬥狠等為故意殺人案件發生之重要特徵,其中因一時衝動而發生之案件已連續三年上升,殊值注意。」死刑對嘴砲、冤仇和一時衝動有什麼嚇阻效果嗎?
豪洨這麼一堆,其實都不重要…(眾毆)
真正的重點還是在於比例原則,死刑的效果不管怎麼研究都沒有比無期徒刑高,那麼依照比例原則,死刑就沒有存在的意義。
很複雜的東西,常常只需要一個最簡單的方法就能解決~
PS:
我看到一個最詭異的說辭是,如果最高只判無期徒刑,那以後失業勞工和流浪漢會不會卯起來殺人…
要吃免錢飯只要偷個東西不要繞跑就夠了,有必要搞到殺人嗎?
有期還有機會出來,如果為了眼前一輩子的免錢飯搞個無期徒刑,哪天想出去了怎麼辦?
(其實…自己用大腦想一下,如果你失業,你會為了政府的免錢飯被抓去關個25年以上嗎)
我記得…<br />
雖然聲稱是無期徒刑,但實際上大約十年左右就能假釋出來了<br />
好像很少有人真的是被關一輩子的
現在至少「25年」。<br />
參看刑法第77條:<br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br />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那就產生了一個奇怪的問題<br />
<br />
無期徒刑為什麼會有假釋這一回事?
無期徒刑和假釋是兩回事。<br />
刑是對過去行為的懲罰。<br />
假釋是對未來可能性的期許。
美國判刑通常不是判一個準確數字,而是一個range。例如一級謀殺如果<br />
不判死刑會是25-life。意思是25年後,犯人就有權申請保釋。同樣地如<br />
果是誤殺,例如判6-20,就最多關20年,但6年後就可以申請保釋。<br />
<br />
另外就是暴力罪犯在服刑最小時間後申請保釋通過的幾率非常低。
美國較嚴重的犯罪很多在判刑時,<br />
就直接加上without parole沒得假釋了,<br />
我倒覺得這個方式我們可以參考~~~<br />
另外補充,<br />
美國還有Life without Parole的刑度,<br />
就是關到死啦,<br />
但如果是我的話,還真希望把它換成死刑XD
話說支持死刑和廢除死刑本身都有很強的論據存在。以下兩篇文章的作者是個24歲的女生,她的阿公在幾年<br />
前被人綁<br />
架,五天後被撕票,也許老兄您看了之後會有比較進一步的想法:<br />
<br />
司法.死刑.人權:http://www.i-part.com.tw/diary/diary_viewpage.php?o=276524&d=31<br />
<br />
這就是台灣。完:http://www.i-part.com.tw/diary/diary_viewpage.php?o=276524&d=41<br />
<br />
不過話說回來,似乎人類天性就很容易因為某些理由,而將某些人給當成「禽獸不如」、「泯滅人性」,故<br />
「誅之可<br />
也」的「東西」,而且看起來似乎只要時機適當,一個奉公守法的「好人」就很容易會做出一些同樣「泯滅<br />
人性」的<br />
事,像二戰時候的德國和十幾年前盧安達的屠殺事件,都有這些成份存在,也就是說,很多人很可能會在那<br />
些特定的<br />
時空環境下,就將本來認為這些犯下極重罪行的人之所以該死的理由與恨意,轉移到那些被特定團體妖魔化<br />
的其他人<br />
(也就是這些被妖魔化的人,也變得和連續殺人犯等一樣地「罪大惡極」、「十惡不赦」),如猶太人和圖西<br />
人等的身<br />
上,或許那些提議廢除死刑的人之所以會推動廢除死刑,就是希望藉此轉移人類的這種天性,以防納粹和盧<br />
安達等的<br />
悲劇再度發生吧!<br />
<br />
話說回來,支持死刑和廢除死刑兩邊的理由都很充份,在人權角度上也一樣站得住腳,看來這個問題大概會<br />
比專制和<br />
民主,以及體罰等的問題吵得還要久吧!=_="
版主回覆:(06/23/2008 02:12:56 PM)
第二篇的總統減刑那邊,阿扁並沒有減重刑犯的刑,有也出不來。而且要不要死刑也不是阿扁這個總統可以決定的。
接著像殺人這種罪,是沒有和解這種東西的,和解只適用於民事訴訟與告訴乃論之罪,而不管是殺人還是擄人勒贖都是非告訴乃論,和解並無意義,頂多就是讓律師有理由說「雙方願意和解,證明(被告)有悛悔之意,所以請法官從輕量刑」(所以不收是正確的)。
其實我這個還可以寫個一篇~XD
何謂比例原則?無期徒刑效果大於死刑效果的結論怎麼來的?對一個犯人來說,如果他連死都<br />
不怕,我想地球上應該找不到任何可以嚇阻他犯罪的刑責。來有我想問版主一件事,判無期<br />
徒刑,也代表我們全體社會至少得養這些人渣10年甚至更久的時間,這期間所耗費的社會資<br />
源,您願意全權負責嗎?
版主回覆:(05/18/2008 09:29:52 AM)
判拘役兩個月也得全民買單,請問拘役兩個月的犯人也要槍斃嗎?
比例原則:能用獵槍的話就不出動高射砲來打鳥。簡單說,今天有兩招可<br />
以達成同樣的目的,那應該選副作用比較輕微的那招。當刑罰越重、越殘<br />
酷,一個正常而理性的社會會對政府越反感。<br />
然後,Mocear在文中提到的只有「死刑的嚇阻力不大於無期」,並沒有說<br />
到無期徒刑的嚇阻力一定比死刑大。而既然您自己也提及死都不怕的人死<br />
刑與無期徒刑對他來說沒差,那就把這個犯人與社會永久隔離的觀點來<br />
看,只需要無期徒刑就可以達到效果。<br />
無期的假釋時間是二十五年,似乎很多鄉民覺得人生有幾十個還是幾百個<br />
二十五年可以在監獄裡面度假嘛。<br />
=<br />
鄉民:我不要拿自己的稅金……(填空題)<br />
A:進行與家鄉無關的建設<br />
B:舉辦選了也沒用的立委選舉<br />
C:花在政治立場不一樣的縣市<br />
D:反正我看不爽的任何事
回樓上的:看了您的回覆更覺得比例原則這個說法矛盾。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目的都是要讓犯人<br />
永久隔離這點應該沒人反對吧。姑且不論無期徒刑還可以有假釋這種不符合公平正義和自相<br />
矛盾的規定,為了達成此一目的您認為哪一種刑罰比較節省社會資源?一個只需要一針麻醉劑<br />
和幾顆子彈,另一個則是要找個地方蓋監獄,這監獄還不能太小,不然就會有些人權團體說<br />
政府虐待犯人…然後全體國民出錢養他們25年甚至更久。哪個是獵槍、哪個是高射炮應該<br />
很清楚了吧!
版主回覆:(05/21/2008 09:54:54 AM)
生命權,大於任何財產權。
如果財產權可以大過生命權,那有錢人就可以花錢買命,用幾文臭錢光明正大的幹掉一個人。
恩,原來樓上的命,是沒有價值的。<br />
<br />
不然怎麼會認為用幾顆子彈取走人命,代價會比把這條命蓋個設施關起來<br />
要小?
jeff 就是都不怕誤判就對了……<br />
誤判者的人命 原來這麼沒有價值
生命的價值…看到這幾個字我忍不住笑了。<br />
原來還有人這麼在乎毒販、綁票犯、殺人犯這<br />
些人渣生命的價值。不知道這些人在直接或<br />
間接奪走被害人性命的同時,有沒有想到被<br />
害人生命的價值?接著再請你們用這套說詞來<br />
安慰被害人家屬吧。因為死刑犯也是人,他<br />
們也有活下去的權利,所以我們判他無期徒刑<br />
,只要行為良好關上25年就可以假釋啦。像林<br />
清岳如果只被判無期徒刑,不到60歲就能放出<br />
來了耶…到時候你們就能跟他和解,世界就大<br />
同了阿!!!<br />
<br />
用誤判來贊成廢除死刑的論點就更可笑了,這邏<br />
輯就好像是"因為吃飯會噎死,所以我們不應該吃<br />
飯"一樣荒唐。
版主回覆:(05/21/2008 09:52:49 AM)
我說過很多次
不可以說任何人沒有人權
不將人視為人,則所有救濟手段都是放屁。
那麼還有誰可以拯救被視為動物的冤案倒楣鬼?
我是否也可以指著任何人說他不是人,然後一刀給他兩截?
你有想到被害人生命的價值?<br />
那有沒有想到因司法體系疏忽或惡意而成為司法被害人生命的價值?<br />
<br />
人在激烈的情緒下是無法做正確判斷的<br />
那有沒有想到因激烈的情緒做出不實證據或指控而成為司法被害人生命的價值?<br />
<br />
因為人不是"萬能"的神,也會有誤判的時候,<br />
被誤判死刑的人也有活下去的權利,<br />
人被殺下去就沒救了,<br />
人死了以後才還他清白只是安慰家屬<br />
名譽對活人才有用,死人需要的只是一副棺材<br />
無期徒刑/暫緩死刑是給這些被誤判死刑的人還他清白的一線希望<br />
<br />
照你的看法是認為"寧可錯殺一百也不放過一人"這句話是正確的?<br />
<br />
先去睡…
用吃飯可能噎死來反駁廢除死刑,那是更加的荒唐,因為這完全是不當類比。<br />
<br />
死刑原本的目的,是為了讓犯人與社會永久隔離,但是讓犯人與社會永久<br />
隔離「並非」唯有把他砍掉重練一途。<br />
<br />
(若質疑無期徒刑可以被假釋,那大可修法限制甚至廢除無期徒刑的假<br />
釋,這根本不是什麼問題)<br />
<br />
攝取養分的目的,是為了讓人能繼續活下去,而且現今「並沒有」除了攝<br />
取養分之外的存活方式。<br />
<br />
簡單一點講,死刑有替代方式,吃飯沒有,所以死刑要不要廢除可以討<br />
論,人要不要吃飯沒得商量。<br />
<br />
要申論自己的論點之前,請先衡量一下自己有幾斤幾兩,免得在這裡公然<br />
出醜。
目前死刑的問題大多就是卡在假釋上吧<br />
如果決定廢除死刑的同時也決定絕不假釋,則我想很多人應該就不會有意見<br />
<br />
但目前看來似乎這方面的說法不夠多,大多數的人都在死刑可能會冤枉人<br />
上面打轉<br />
<br />
說實話,把人關了五六十年才說判錯了,這樣跟死刑有何差別?<br />
<br />
所以不要再在這點上面打轉了,因噎廢食是不對的<br />
而且這要改革的也是偵辦嚴謹度,而不是刑罰<br />
嚴謹度不改,刑罰判多輕都沒用<br />
<br />
我很懷疑,在人權團體宣揚廢死刑的同時,願不願意提出這樣的配套措施出來?<br />
<br />
<br />
至於犯人的食物,我想還是讓他們在監獄做苦工來賺食物費會比較好<br />
不然被害者家屬還得花稅金養兇手,實在不是滋味
版主回覆:(05/21/2008 09:51:51 AM)
假釋的目的和刑罰不同。
不能合在一起說。
刑罰的主要用途在於對過去行為的懲罰,假釋的目標在於對未來行為的期許。
如果一個人放出去和關起來都一樣不會再犯罪,放出去還省國家便當錢咧。
因此,真正要重視的是假釋的審查,不是假釋的廢除。
忘了掛名了<br />
補上去
Luciferous兄,我很驚訝以您腦漿的"斤兩"居然會不知道人類攝取養分除了靠吃飯,還可<br />
以用"注射"的方式攝取,並非如您所說的沒有任何替代方式。看來太高估閣下和貴站的發言<br />
水準實在是在下的不對阿。我前面所用"可笑""荒繆"二詞主要是針對:因為會誤判,所以要<br />
廢除死刑這個論點,並沒有人身攻擊的意思。如果有讓你們誤會,我道歉。
版主回覆:(05/21/2008 02:22:24 PM)
隨便舉個例子,
膽固醇和三酸甘油脂要怎麼注?
很多人喜歡講人權,姑且不論被害人的人權(因為他可能已經死亡),請問你們將被害人家<br />
屬的人權置於何處?每個人都應該有免於恐懼的權利,就算無期徒刑不能假釋要關上一輩子<br />
,照你們質疑法官可能誤判的標準,我是不是也能質疑:因為獄政方面的疏失,會造成犯人<br />
逃獄的可能性存在呢?如果這個犯人逃出來再犯怎麼辦?去找被害人家屬報復怎麼辦?支持廢<br />
除死刑的諸位敢保證不可能發生嗎?對被害人家屬來說,知道加害人還活在世上就得每天生<br />
活在恐懼之中,這樣對他們有公平嗎?如果沒有,講再多都是空話。我本人最討厭看到的,<br />
就是那些自命清高的"假"人權團體,在他們極力位死刑犯爭取人權的同時,請問他們對被<br />
害人家屬做過什麼?因為事不關己,所以可以講的很輕鬆寫意。我希望將來如果這些不幸<br />
發生在這些人身上,他們還可以笑著跟加害人和解,不帶恨意的過完自己永遠缺了一塊的<br />
人生。
版主回覆:(05/21/2008 02:24:25 PM)
這樣說來,我也怕賊回來砸我家啊
那竊盜該槍斃囉?
版主的回應怎麼都那麼激烈也那麼不符合邏輯,還有一直強調假釋是未來的希望,那麼請問妳如何知道他心裡的想法,假釋制度再怎麼完善是能看透人心嗎?還有我問你,如果當初他被抓是像鄭傑那樣,有畫面有證據那麼你還認為誤判嗎?真的讓湯姆熊事件成真,在台灣,殺幾個人是不會死的
1.人不能看透人心,所以呢?因為人心不能看透所以就可以把任何人幹掉?
2.有幾個案子是有殺人現場影片的?即使有這個影片,你能確定沒有其他隱情?
3.該人逃過死刑是因為精神疾病,不是殺幾個人,去相信一個精神有問題的人的發言…嗯…
To Mocear:
不過看樣子國內多數人寧可相信湯姆熊案的那個兇手曾某是為了吃牢飯而殺人,而不肯相信因有精神疾病而藉此求死之類的說法,而且因曾某的案例中曾某最初的說辭,使得很多民眾擔心的「廢死後治安會變差」的擔憂頓時成真,不再是一種可能,自此不管什麼廢死後謀殺犯罪率不會升高的數據及一切以人權為根據的說法,全數失效。
當然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而民眾認為曾某不判死是恐龍判決的原因可能也在認為若不把這個「想藉殺人好吃一輩子牢飯」(儘管法官似乎反認為曾某是「想藉殺人好死去」)的曾某給判死刑,以後就必然會有更多為了「想藉殺人好吃一輩子牢飯」的人渣出現,進而導致治安惡化,而且因為民眾已認定曾某是「想藉殺人好吃一輩子牢飯」的最佳範例,因此任何否定有這種可能性的說法都是無效的。
我更驚訝有人居然看不懂本人對養分的獲得,特別用「攝取」一詞的目的….<br />
<br />
直接講白一點好了,不管你想用什麼方式把養分送到體內,那都叫做「攝<br />
取」。<br />
<br />
而任何攝取養分的動作,說穿了都會有死亡的風險(比如說攝取錯了東西<br />
之類的~)<br />
<br />
結果居然還是有人因為自己沒看懂別人在講什麼,大剌剌的說自己『太高<br />
估閣下和貴站的發言<br />
水準』….<br />
<br />
後面那篇因為怕犯人逃獄,所以ooxx云云之流….照這種說詞,所有犯行<br />
應該一律只有一種判決:當庭處死,免得犯人從法庭押解去監獄等待行刑<br />
之前逃獄,然後跑去報復被害人?<br />
<br />
順便補充一句:老子不是什麼人權團體的愛好者,我很純粹的只是對你那<br />
種荒謬的比喻,非常忍不住想踹你而已。<br />
<br />
你對於別人有意見,麻煩先磨練一下自己的比喻能力與邏輯,我們沒權<br />
力,也沒義務阻止某些人公然暴露自己的無能與無知。
有關於死刑的存廢<br />
我覺得最大的問題還是卡在人權吧?<br />
畢竟說起要養一個人幾十年什麼的這開銷<br />
我想也不比我們拿去養那些我們看不出到底作了啥的高官的<br />
只要扯到人權的問題大概就是沒完沒了?<br />
被害者有人權加害者有人權家屬也有人權<br />
大家都要求尊重大家都想活下去於是就要對方去死<br />
就好像"僅有一文 你也求他也求 給誰是好"的感覺?<br />
人命的價值畢竟是不能衡量的<br />
一般人大概是說一個人的性命很寶貴怎樣的<br />
不過我這句話的意思傾向於<br />
"我的命很重要 你們的命我感覺不到價值 所以沒得衡量"<br />
人終究是自私的是吧?<br />
在這種基礎上想討論出要不要留死刑大概很困難<br />
總之只要扯到人的價值的問題就大家都有意見毫無結果<br />
或許完全排除對所謂人權的考慮<br />
僅就利益層面考量會適合一點吧?<br />
可惜身為人<br />
我們的教育我們的社會是不允許這樣做的<br />
另外樓上誰說的與其考慮死刑存廢不如改革偵辦體制這句我覺得不錯
版主回覆:(05/23/2008 10:20:28 AM)
所以我一直在訴求比例原則~
如果按照jeff的邏輯,那最安全的方法,就是只要警方宣佈破案,就當場把殺人嫌<br />
犯拖到警察局後面的空地就地槍決,這樣最萬無一失;否則還要羈押、起訴、一<br />
審、二審、就算三審定讞,也還要等法務部長批准死刑令才能執行;光是打官司的<br />
時間就要花上好幾年,不是讓犯人有超多逃跑的機會嗎?<br />
<br />
照JEFF的丁丁邏輯,台灣乾脆也都像這個影片這樣搞「得來速」的死刑,絕對最安<br />
全、也最不會傷害到被害人家屬啊!<br />
http://tw.youtube.com/watch?v=7_3I9Wur-f4&feature=related<br />
<br />
如果JEFF還是搞不懂我在說什麼,直接告訴你吧:就算你有死刑,從殺人犯或重罪<br />
犯被逮捕到正式處決之間,一定會有一段很長的時間,不是一樣讓犯人有逃跑的機<br />
會嗎?(除非你抓到犯人後都一律就地正法,但這就絕對會讓誤判和冤獄的比例急<br />
速比現在暴增幾十倍到幾百倍)<br />
<br />
監獄或看守所監控不嚴,那我們針對它改善,幹嘛要用死刑來亡羊補牢?<br />
<br />
這是哪門子的腦殘想法??
http://www.wretch.cc/blog/sing5207/27590884&page=4#comment286819886
1.比例原則
2.希望所有發卡妹要知道你們對好人的傷害有多嚴重
3.給所有該被判死刑卻被輕判的受害者 願你們安息
4.現在早已是一點小事報超大 殺人放火無人問了
台灣制度並不齊全
廢個屁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