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姑狗還是會帶來一些樂趣的。
在姑狗上發現有人對「 漏洞不補反挖大」這篇很有意見,不過~其實對本BLOG文章有「意見」的人並不會少,只差在會不會被我們看到而已。尤其是政治性的文章,只要對方是某陣營死忠,你就算拿憲法出來白紙黑字對方也一樣當放屁論。
(因此某網友說,政論是最沒營養的東西,真金玉良言也)
回到主題,姑狗來的這個意見是說:法官沒有權力補足法律的漏洞,因為制定(含修改)法律是立法院的權力,不是司法院的法官。
不過這種說法,當然是很有問題的。(沒有問題就不會開篇啦)
因為世界上存在著一種叫做「法官造法」的行為。
法 官造法是一種「用」法方式。法官的工作很簡單,就是把「行為」與「法律」放在一起,如果行為符合法律(的構成要件),那就可以確定該行為是違法的。但問題 是世界上大部分現象都比法律早發生,法官在適用法律的時候,就會遇到這個行為明明很有問題,但是法律卻因為有漏洞所以無法可管,這時法官可以用判決將該行 為納入(或排除於)法律。
同樣的,對於立法者用不確定法律概念造就的法律,法官在長久判決之下也會產生一種非屬法律的標準,例如要多裸露才叫猥褻、摸胸部該用刑法還是性騷擾防治法、非法方式包括哪些行為等等皆屬之。
因此最簡單的一句話,法官造法就是為了補足法律的漏洞。
(例如最近出現的網路人格權判決即是將刑法沒有規定的虛擬人格也納入人格權保護傘下)
在不少國家,尤其是英美法系(當然大陸法系也會有)的國家,法官在判決的時候,除了法律以外,還會兼用「判例」。因為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國家,法院中的攻防和法官的判決之中充斥著大量既往判例,英國更是連憲法都存在於判例、歷史文件、法律甚至慣例之中(所以英國是不成文憲法國家),判例的威能由此可見。
這點台灣也是一樣的,最高法院每年都會出判例集,將一整年有代表性的「判決」以判例的形式保留,而法官在判決的時候就可以參考這些判例,大部分情況下,判例的拘束力和法律是幾乎相等的。
除了判例以外,另一種法官造法就是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對憲法、法律、命令做出解釋,其解釋效力等同所解釋之法(解釋憲法等於憲法、解釋法律等於法律…),甚至有權廢止法律條文(釋字499號甚至宣告憲法違憲),其「造法」之色彩更為濃厚。例如憲法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大法官就解釋說該「人民」,指的是男人而不是所有人。
由上面這一片可以知道,法官造法就是法官對法律的「解釋」,普通人如你我解釋法律,沒有任何效果,但行使司法權的法官解釋法律(和行政權、立法權解釋法律一樣),就會有類同法律的效力,因此謂之「造法」,實至名歸。
法官當然不能違反法律做判決,但是補充法律之不足,是法官的權限,別再說什麼法官沒資格補漏洞了~
法律的規定本來就不可能包山包海,<br />
由法官依其被賦予的職權加以補充本就天經地義,<br />
只是做出來的補丁不見得人人滿意,<br />
再加上制度上的確也是監督不足吧,<br />
所以大家對這種判生判死的職務難免有所疑慮,<br />
唉~如果連法官都不可靠~社會會崩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