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來三個錄影片段:(有統煤有獨煤,夠中立嗎?)
中天:
http://www.youtube.com/watch?v=Rl268wwxaSY
三立:
http://www.wretch.cc/blog/hg350909&article_id=10057958
三立:
http://www.wretch.cc/video/Kenneth12100&func=single&vid=4496755&o=time_d&p=0
另一位政黑網友整理的全紀錄:(含民進黨的指控)
http://tw.youtube.com/watch?v=Gkue-8ZvSgk (綠營事後指控) <–!!驚人血淚控訴!!
http://tw.youtube.com/watch?v=ek7CaT4sIYE (現場完整過程) <–13樓全程互動紀實
http://tw.youtube.com/watch?v=2Pq_nICbdpw (先前質詢畫面) <–導火線–事件起因
http://tw.youtube.com/watch?v=Rl268wwxaSY (中天新聞整理) =費鴻泰312事件懶人包=
http://tw.youtube.com/watch?v=GArO6v09F4E (文茜小妹整理) <–過激!!動作場面!!
http://tw.youtube.com/watch?v=4rPAKNDSSXw (東森還原現場) <–記者角度漏網鏡頭
如果懶得看的話,費鴻泰事件的整個懶人包就是他只有犯了一個錯:「明知山有猴偏向猴山行」。(虎單體太猛,而且數量不夠多,用猴比較貼切,有倒是猛虎不敵猴群,猴多比虎猛唷。不然也可以說是LV1初心者闖進波利堆,或者等級不夠就考卡瑞屠龍劍的菜騎士)
首先,從上面這些可以知道,費鴻泰沒有搞啥踹門撞門,沒進去當然也沒得偷什麼機密文件(機密文件不會貼在大門玻璃上吧~),所以這些指控都是芭樂一個。
接著來到「擅闖民宅」的部分,這裡根據PTT另一個網友的說法,費鴻泰似乎從去年就已經在盯13樓,只是沒被媒體重視,不過不管怎樣,費鴻泰在財政委員會質詢的時候聽到「四樓以上都空的」,就要求財長和一銀跟過去。
雖然是費鴻泰主動要求,不過這是個正確的做法,雖然大樓是一銀的國有產業,但和謝總部(啥公司的)訂的是租賃契約,如果沒有「所有權人」陪同,費鴻泰直衝大樓就會有問題(一般會在1樓就被擋下來)。
但有一銀和財長陪同的情況就不一樣,費鴻泰等人這時就如同「房東的客人」,除非整棟大樓都被謝總部租下來,不然在有空樓層或者其他租賃者存在的情況下,財長和一銀是可以進去晃的,可以走動的範圍包括共同區域(EX:門廳、電梯)與未租借之專有區域(因為只有所有權人,EX:住宅),不能貿然進入的是專有區域,也就是門內的部分。
因為費鴻泰等人(含財長)沒有進入13樓總部的「門內」,只是在電梯與門之間晃,這時有人就宣稱這塊區域是專有區域,不過這個其實很容易踢爆:
電梯廳如果是專有區域,那代表住大樓的人要去找別的住戶時,要站在電梯裡面,用一陽指、六脈神劍、參合指、無相劫指、生死符、破空劍氣、天晶劍訣或者丟石頭敲門,因為他們一走出電梯就是私闖民宅。(糟!被LUCIFEROUS搶先了!)
另一部分,也有人宣稱立委沒有調查權,還拿出釋字585號出來(這號釋字就是真調會調查權違憲的釋字),但釋字585號其實不是在說立法院「沒有」調查權,而是在解釋立法院的調查權有什麼限界,因此釋字585號開宗明義這麼說: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但是….
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包括底下的司法專屬權,立法院不能調查(應予尊重)的是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事項、首長認為會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運作的資訊(例如駐大陸情報工作者的機密名冊),立法院的調查權並不及於此。
而「國產的使用情況」既非獨立行使職權,也不是什麼會影響財政部運作的資訊,國產的使用情況本來就是國會監督的重點之一(例如某政客有沒有賤賣國產、有沒有用國家的錢開私人公司掛羊頭賣豬頭…),所以財政委員會的委員對此有調查權。
除了這個之外,羅明才的「我好怕喔」,你可以說他挑釁,但是他這個行為完全沒有公然侮辱(犯罪)的問題,當然也不違任何法。
另一方面我們來看看綠營的違法事項:
13樓那位出來「欺人太甚」的老兄沒有違法。(不過如果一直說對方偷文件踹門又沒證據,就有誹謗的問題)
一堆人把立委卡在三樓,人多的喊「傷害」,這不違法,但是把要走的人擠在電梯內,有妨礙自由的問題。(刑法304條,告起來有點硬就是了)
叫警察來之後,叫人把警車堵住,是妨礙公務。(刑法136條)
打傷警察,也是妨礙公務。(刑法136條)
弄破警車玻璃,是毀損公物。(刑法138條)
辱罵立委,是公然侮辱。(刑法309條)
如果辱罵警察,那是侮辱公務員。(刑法140條,這個我沒注意看有沒有人這麼幹)
打傷立委,是普通傷害。(刑法277條)
PS:謝某人那個腿傷,除非費鴻泰他們練成天殘腳之類的神功,不然要打得到還真困難咧。
一增:
2003(?)年,段宜康國民黨部踢館,路人爆氣實錄(6分多鐘那邊):
http://tw.youtube.com/watch?v=-_1qeF3H20M
這件事要解套其實很簡單:<br />
<br />
說信仰邪教的謝氏在用生人作活祭就可以了xd[以下惡搞,但有一<br />
點點真實]<br />
<br />
人命第一,為了拯救台灣人民,4位英勇的男子漢決定去<br />
<br />
1.觀禮以便以後選舉模仿 28.04%<br />
<br />
2.當邪神出現時學七龍珠的烏龍搶在比克大魔王前許願 20.6%<br />
<br />
3.清理屍體,吃乾抹淨剝皮 50.7%<br />
<br />
4.以身相許…錯了,自願當活祭品 0.12%<br />
<br />
5.其他 0.54%
看那鏡頭我只想講……<br />
「費鴻泰!你要坦住啊!後面補好!法師快放AE!」
請問你對於費委員說的因為我是外省人和不排除結束生命有何看法?
版主回覆:(03/16/2008 04:06:04 PM)
看法:那是他家的事。
"我是外省人" 這句有比砸車和公然說謊嚴重?<br />
這句有什麼不正確可以踢爆的地方嗎?
見了兩位版主的解釋,小弟要為上週五在此的錯誤留言致歉。照「法律」<br />
的層級說來,藍委還真的是「無辜」的哩!(我們就不用去牽扯動機或道<br />
德等問題,因為那沒有標準可言……)由於當天小弟在幫中華隊加油,所以<br />
第一時間也沒留意這個事件。<br />
不過選情過熱好像對綠營也沒太大好處,因此這兩天總覺得他們不再追打<br />
此事,相信這事件只需要達到「歸隊」的效果就夠了。小弟某同事的老婆<br />
為綠營支持者,由於近幾年來對民進黨執政的失望,原不想去投票;但上<br />
週新聞一鬧,她的小宇宙就燃燒起來了。網友常講政客的腦殘云云,不過<br />
對於精算選票這回事,他們還真是達到了神的領域了。
寫得超棒的,加油。。。
寫這麼多!<br />
我只知道,去人家地盤撒野就不對!<br />
要去之前也帶些藍教人去!(1200左右)
請問<br />
西藏是件事陳水扁主使的嗎?<br />
我合理懷疑是!<br />
因為陳水扁能讓天空下雨<br />
所以 西藏事件對他來說 太輕而易舉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719/4/13ihe.html<br />
檢方認定,警方在衝突爆發後,欲以警備車搭載費鴻泰等四名立委離開現<br />
場時,遭維新館幹部李應元、李俊毅、謝欣霓、林國慶、莊瑞雄、洪健益<br />
等六人率眾阻擋、包圍警車,已涉嫌妨害公務及妨害自由,於是起訴李應<br />
元六人。<br />
<br />
本BLOG猜題命中率極高!
marco52521 ﹐你那種叫法是火拼吧 = =<br />
<br />
已經不叫踢館了 = =
人一籃就丁丁,<br />
睜眼說瞎話到極致.
版主回覆:(03/16/2008 03:55:00 PM)
你lag真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