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寫這篇其實是因為看到某人宣稱收購「既成道路」的預算是錢坑法案。
「錢坑法案」這個名詞似乎已經越來越濫用了,要知道政府預算的歲出部分本來就是在大筆花錢(歲入當然就是大筆收錢),如果只要是花錢的預算案(屬措施性法律)就當錢坑,並且必須杯葛的話,那整個預算就沒有地方可以通過了。
要看某法案是否錢坑,得從這筆錢是否該花,以及有沒有花在該花的地方上。例如最近新聞上什麼讓村里長出國考察,表面上是增進啥村里長知能,實際上這種事情與其出國還不如辦個社會教育營,何況出國真的是考察嗎?還不是變成遊玩之旅…因此這種法案要說錢坑還情有可原。
收購既成道路為什麼不是錢坑?原則上它和眷村改建案不同,眷村改建有利可圖,但收購既成道路對政府而言沒有任何利益,也就是說它是單純的收購而已,不收購,既成道路依舊能通行,那為何要收購?
這個問題的答案必須回到大法官釋字400號中,在這號釋字裡面,大法官明文寫到「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但是大法官也講到「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因此大法官的想法是既成道路必須徵收,但是因為政府窮,所以要慢慢徵收或者以其他方式補償。
既成道路是一種人民給予他人的方便,產生的可能原因有多種,例如為了節省時間而長時間走出來的小路,或者透天厝社區內部的巷道,這些土地屬於私人所有,但是卻因為公用地役關係而使所有權人無法使用,這些所有權人有些當然會很不爽,土地既然是我的,何解全世界只有我不能拿這土地來用?
這也是為什麼新聞裡面會出現~某個地主用東西把看起來是道路的地方圍起來不給人使用,並且宣稱該土地是私人所有,圍之有理。
不管所有權人高不高興,當公用地役關係形成,既成道路就無法再被所有權人使用(所以上面例子的地主打官司之後可能還是輸),這個情況很類似土地被設定「地役權」的模式,而設定地役權地主可是能收大把銀子的,公用地役關係卻一毛也收不到,大法官對此損己利人的行為給了一個形容:
在現行民法中,有一些情況是可以為了公益而減損不動產所有權的,例如有名的「袋地通行權」就是其中一種,減損所有權自然可以要求補償,既成道路如果反而沒有,那所有權人要去哪哭?
人家為了全體國人做了特別犧牲,結果你一邊享受人家犧牲的結果,一邊吹他們是吃國家預算的米蟲,這時候是不是可以拿以前軍教片的一句話來形容此等行為:
當然,這句之後還有下一句…
那個議員有點像巴普洛夫的的盧[語出某同人大手]…<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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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反對,受到誇獎,就隨便找個理由再來第二次<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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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不是臉皮問題,而是智力問題<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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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很多立委都是靠家裡有錢而不是靠有腦袋當選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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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經費,捐獻給政黨要求提名]
錢坑法案,是藍軍立委發起的吧!<br />
村里長出國的事,也是他們提的 XD
顯然你沒有看這裡的相關文章,建議看完再說話
喔咿——喔咿——(救護車)<br />
還期待小綠人搞清楚狀況再發言?你一定是瘋了!
大家都這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