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新聞才會想到寫文,真是糟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10/11/17f7b.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928/78/16p0c.html
這個標題的靈感出自於該號釋字裡面許玉秀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原文是「本席因為不曉得在四處緊急調度使用的文句組合之下,多數意見知不知道自己在想什麼、寫什麼和做什麼,所以不敢附和;因為懷疑多數意見不是新性文化價值觀對舊禮教的安撫,而是所謂男女常態性價值秩序霸權對所謂少數性文化族群的施捨,所以不敢贊同。」
其實在該篇文章裡面,許玉秀大法官只差沒有直接譙這些多數意見腦袋灌水泥,批判得十分夠力,例如這段:
多 數意見排除其他對類似行為已因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修正相關法律規定的立法例,例如法國、丹麥、澳洲等,以及以天主教為國教的國家,如西班牙、義大利、墨 西哥與哥斯大黎加等國,而主張以這兩個表面上管制範圍寬嚴相反,其實沒有或幾乎少有適用的立法例,為系爭規定的目的正當性背書,動機令人難以索解。究竟是 認為日本和美國在社會風化上是台灣的祖國?還是反正弄不清楚各國法制現狀,隨便挑兩個國家應付應付?
就是在說,多數意見引的日美猥褻法條,實際上在這兩個國家中都是擺設,幾乎沒有人被這條法律定罪過(日本前幾年松文館負責人因為「蜜室」被那條起訴妨害風化,事情就鬧得很大,最後當然也是不了了之)。
台灣大法官引這兩國的擺設法律來說「看!其他國家也有」,卻似乎不了解235條在台灣並不是擺設而已。
我們可以說,因為人家家中正堂擺了一把上好的武士刀作擺設,所以我們自家也可以擺幾隻武士刀來砍路人的頭嗎?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在發現我們自家擺武士刀只會變成千人斬凶器時,就不該擺、甚至該拿去丟掉,而不是繼續鬼叫因為別人家有擺所以我們家也要擺。
釋字617號解釋的背景就是晶晶書店被條子以臨檢名義(無搜索票)扣押了有封膜有標示18禁的書籍,同時還被起訴判刑。
釋字535號原本就限制了條子臨檢的範圍,但台灣的條子卻不見得吃大法官那套,原本應該先提出的身分證明,到底有幾個人(尤其是便衣)是一進門就掏出來的?有些甚至以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最後還要「被害人」同意搜索(因為刑事訴訟法131-1條有受搜索人同意搜索就不須搜索票)。
或許有人會說被搜索人也可以不配合、甚至檢舉其非法搜索,但是實際上又有幾家(沒有黑道靠山的)店真的敢和條子來個不配合?
例如上面那新聞中,賣H漫的倒楣仁兄明明限制網頁18歲以上才可以進入,顯然已「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但是還是被抓去了。
在這種可悲的情況下,明文限制條子的搜索與臨檢方式,顯有必要。
除了釋字617號以外,釋字623號解釋文則是針對兒少條例29條,但結果仍然是合憲──即使該條會產生「一個八十九歲、一個九十八歲,兩人聊天室相約去開房間,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的笑話一般現實。
就像許玉秀大法官所說的,這些大法官解釋雖然表面上說什麼「性言論自由、成人性自主權仍須保障」,但實際上只是一群灌水泥的所謂主流多數在對所有性權力下獨裁般的判斷,我認為我還可以接受的就是該保障的自由,我認為我不能接受的就不是該保障的自由。所以男女可以、男男免談,路上把妹開房間可以、網路上把妹開房間不行…
而為了讓這些不論學理上(例如比例原則)、證據上(例如丹麥試驗)、執行上(當然就是那些缺業績的條子)都有瑕疵的法律繼續成為「主流價值」對社會邊緣價值的屠刀,搞出一堆莫名其妙的解釋…
大法官該是「法政捍衛者」而不是「傳統道德捍衛者」,但台灣的大法官是否沒這種自覺?
(如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這麼搞,演化論早就被信徒踢出學校了…)
推這篇~寫得好
開板大大是不是連法緒都沒碰過啊<br />
法律本身就是維持最低的道德標準<br />
誰說法律與道德無關<br />
<br />
開板大大只是會大罵道德的人嗎?<br />
你們在生活中,卻會要求別人行為要有道德是吧
版主回覆:(04/15/2010 11:49:11 PM)
你自己都說是「最低」道德標準了
請問你的最低道德標準有這麼高嗎?
道德會隨人的不同而改變標準<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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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很少會以道德要求別人<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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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對方自己認為自己很有道德感
>>呵呵男<br />
嗚呵!只會像老衲一樣做低級嘴砲<br />
我們掏出玉棒來~肛肛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