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個新聞連結: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j100920081022194244&dd=2008/10/23%20%E4%B8%8A%E5%8D%88%2007:31:12
台北一名謝同學,將表弟的生活照放在網路上,但其中2張表弟2個多月大,洗澡拍的裸露照,卻被警方懷疑是意圖散步色情圖片,遭到約談,還要她期中考請假來警局報到;警方表示,是因為無法辨識照片中的幼童和張貼人的關係,有必要約談,但當事人抱怨實在是小題大作,太擾民。
這謝同學在網路張貼當時才2個多月大的表弟,洗澡裸露第三點的照片,竟被警方認為公然提供他人下載,涉嫌違反未成年性交易防治法,遭到約談。
這就讓人想到這個圖(為了不讓條子輕鬆拼治安,我把點遮起來了~):
這圖是日本人畫來諷刺兒童性圖片的漫畫,描述一對祖父母看到年幼的孫子孫女玩水,想說很可愛就拍下來,然後…這對祖父母就被抓去關了。
同樣的事情也發生在這個案例中,不過那個新聞寫錯一部分,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而不是「未成年性交易防制法」,其「違法」部份是27條和28條--
第27條第一項: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8條: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這裡的一個問題在於27條的猥褻,兩個月大的小孩洗澡,是性交或猥褻行為嗎?
如果是,那是不是代表說,每個小孩的父母,每天都在對自己兒子女兒行性交或猥褻之事?(好大的罪名!)
在這兩個名詞中,「性交」的定義很明確,但「猥褻」卻不是,並不是只要是裸圖就猥褻,但台灣的條子不知道是哪個天兵要求業績的(該說「幸好」還沒要求消防隊的業績?),因此「坐辦公室吹冷氣,上網輕鬆拼治安」的事情層出不窮,大家只能看運氣,畢竟沒有人知道會不會有條子看到大衛像也覺得是猥褻物的。
就算要保護兒童,也該先確定一下自己的認知標準,是不是和正常人類的有所差異。
前陣子拼業績拼到要到便利商店給工讀生上手銬帶回警局呢…不去抓賊<br />
卻抓些無關警要的事…
壹周刊也掛了 有看到新聞嗎?<br />
真是 ….
版主回覆:(10/24/2008 08:26:06 AM)
封面還一個特大號的50PIN咧…- –
看到這新聞的第一個反應是大笑(TDK小丑那樣)
http://www.nownews.com/2008/09/12/11490-2333965.htm<br />
這..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119/4/19oxg.html<br />
<br />
馬上又一件蠢案例<br />
「被害人」還被起訴…
版主回覆:(10/24/2008 04:17:10 PM)
沒有起訴啦
是不起訴。
但是被條子移送也有夠倒楣的了…= =
http://1-apple.com.tw/index.cfm?<br />
Fuseaction=Article&Sec_ID=2&ShowDate=20090106&IssueID=20090106&art_id=<br />
31293142&NewsType=1&SubSec=69<br />
<br />
有碼也抓到底要怎樣<br />
成年人還要被這些法條綁多久
http://mainichi.jp/select/seiji/news/20091121k0000m010061000c.html
再度證明腦殘光只是選輸一次是治不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