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新聞是陽光法案的制定,因為不溯及既往而被民進黨的人稱為「假陽光」,因此有人委託寫一篇簡單的法不溯及既往文章。
陽光法案在台灣最早的推行者應該是王建煊,他當年認為「官員的財產要攤在陽光底下」,當然官員財產有沒有攤在陽光底下很難說,他老兄倒是被冰到南極去了,如果這次不是老馬把他挖出來擺到監察院退冰,只怕這輩子就真的只能在冰箱裡面等國民黨斷電了。
雖然一直被鬼叫,但這個不溯及既往的立法並沒有問題。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法治國原則」底下的子原則之一(另兩個是「信賴保護原則」、「法安定性原則」),主要的內容是「法律不可以往法律還沒有生效之前產生效果」。
例如有某人在1990年蓋了一棟房子,但1995年的時候立法院制定了一個新法律,將包括那棟房子在內的區域畫為禁建區,違建者就要拆屋兼罰鍰。
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不可以用1995年的法律去罰1990年蓋房子的人。
這個原則是為了保護人民對法律的信賴,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讓人民得以信賴自己的行為不會在某個可能的未來違法而遭到公權力的處罰,如果沒有這個原則的話,人民根本就無法信賴國家不會挑哪時候惡整自己,法治云云自然更加無可能。
雖然有這種原則,但比較有問題的是,傳統理論對於溯及既往的限制開了一個奇怪的漏洞(不是大法官~XD),就是認為這原則「僅用法原則而非立法原則」,也就是說立法院還是可以制定溯及的法律。
但在法治國的前提之下,現在的實務、大法官和學者比較傾向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拘束行政、立法、司法等各機關,包含行政命令的制定在內,而不僅只是拘束行政權的「執行法律」而已。
(EX:釋字605號曾有田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最高行政法院81年976號判例)
因此,這個陽光法案不溯及既往,在法學理論上,是正確的立法選擇。
比起未來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至少這樣專業多了。
話是這麼說沒錯啦<br />
只是整不到國民黨,有些人就是不爽咩
這就是那個「以前有(是),現在沒有(不是)」的問題。<br />
以前是政府官員,現在不是,這陽光法案自然不能要他把財產攤出來看啊!<br />
如果做了,那就表示目標不合法,不但失敗,嚴重的還會被裁判DQ呢!<br />
<br />
莫大所說的違憲是指哪個部份呢?不溯及既往還是檢視財產?
版主回覆:(01/01/2012 07:46:45 AM)
溯及既往會違憲
這個wiki都有寫。<br />
<br />
http://0rz.tw/O5Iy4<br />
<br />
<br />
可是我想那群只會玩人肉搜索的猴群應該沒興趣看這種XD
版主回覆:(04/07/2009 01:55:59 PM)
忘記擺上~XD
好笑的是,溯及既往還是KMT立委先提出來的,<br />
現在不出聲的又是誰?<br />
<br />
說真的,台灣貪腐夠久了,法律是死的,<br />
任何法案應該以考慮民情為重要。
哈!「民情為重」咧!<br />
<br />
「民情」還很支持把陳水扁拖出去槍斃呢!是不是要恢復給貪污犯使用死刑呢?說到這種時候呢~某些綠<br />
營就會很矯捷的開始不談「民情」改談「法治」囉!說白了,話都是綠營在講,只要政治正確,「法治」<br />
「民情」之重要性在綠營生花妙筆下是可以任意轉變的
笑死人了,民情為重。<br />
<br />
所以因為民情為重就縱容國民黨立委違反憲法囉?<br />
我國目前民情要想把貪污犯槍斃,難道我們就可以因為民情所欲就把陳水扁直接槍斃嘛?<br />
你看光是收押民進黨那票猴群連收押前總統違憲這種爛藉口都講得出口。<br />
<br />
任何法案應該以考慮民情為重要,那國家不用玩了。<br />
反正民意最大嘛,那不要繳稅服兵役受教育好不好?
那不叫民情,叫民粹
一點想法<br />
<br />
溯及既往,應該都是用來清算前朝的<br />
就如同戰後清算戰犯一般<br />
並非真的犯了該法所訂的罪<br />
通常只是因為打輸了所以該死而已
何謂朔及既往?<br />
就是當你做了一件還沒被定義為犯罪的事後,該行為才被定義為犯罪<br />
結果你卻因此被判刑<br />
<br />
真實案例:<br />
在強暴罪還沒改為強制性交罪的時代,有一個男的強暴一個女的,該女以月<br />
經為由哀求男的放過她,結果那男的就改成肛交,事後被逮到後卻因強暴罪<br />
對強暴之定義為陰莖強制插入陰道所以無法起訴<br />
就因為這件事所以才將強暴罪修正為強制性交罪,不過還是無法起訴該男<br />
有人會喊不朔及既往是違反民情,但若有天你在一條限速50km的路上開<br />
49km,之後該路的速限調整為40km<br />
然後條杯杯就送你一張超速單~<br />
<br />
這樣就能知道為何法律不朔及既往了吧?
法案還不是根據民情所制定的<br />
民情有變,法案也不會一直死梆梆的<br />
除非是共產獨裁國家另當別論
>民情有變,法案也不會一直死梆梆的<br />
所以你認為民情=法律?<br />
法律會依據民情做修正,但是這和依據民情而無視法律是完全不同的層次<br />
或許對你的大腦而言有點複雜,但是只有獨裁國家可以依據"法條以外的概<br />
念"來行使公權力
9樓 還是有其他法條可以起訴的<br />
要先說這點
當年紅衫軍及馬囧逼陳水扁從總統職位下台<br />
馬囧說什麼扁不下台會死的非常難看<br />
這就是利用民情凌駕法律的一個標準範例<br />
罷免不了就非法利用民粹的力量直接逼人下台<br />
一旦陳水扁真的下台,就成了一個惡例<br />
以後國民兩黨就可以這樣報復來報復去達成願望<br />
將嚴重損害民主秩序且永無寧日<br />
不要跟我說民進黨一樣也有人在逼馬冏下台<br />
這是在比爛,不是在談法治
版主回覆:(04/09/2009 08:03:08 AM)
在阿扁的情況下,他沒有下台,也沒有受到法律或超法律(軍事、暴動、天譴?)力量的制裁。
老馬的話,可以算是給阿扁的警告,也可以當成嘴炮。
因為實際上這對阿扁並沒有造成影響,就算紅衫軍炮到死,阿扁不下台,沒經過罷免程序也沒人動得了他。
這就是法治。
如果老馬一句話或者紅衫軍大吼大叫就可以無法無天的把阿扁轟下臺(不經法定程序),這才叫做非法。
民情?最近泰國人不正在向全世界表現他們熱情的「民情」嗎?管它誰執<br />
政,紅衫黃衫輪流上街,真是一個「重視民情」的絕佳範例啊!如果大家<br />
只在乎民情而不管法制,那麼我還真慶幸自己並未生活在重民情的泰國,<br />
而是住在這個三不五時出現「所謂的警察濫權」的台灣哩。
民情等於民悴?<br />
民情等於暴動?<br />
你要這麼劃上等號隨便你,<br />
任何國家的法律都是人民對國家「要求」出來的,<br />
所以法律才會一而再、再而三的修改,<br />
人民都不希望政治人物貪污,<br />
甚至希望將不法所得吐出來還給人民,<br />
溯及既往是可對例外案件開罰的,<br />
有些國家早有案例,尤其是政治人物,<br />
「政治人物該享有跟人民同等的法律標準?」<br />
那叫放縱
版主回覆:(04/09/2009 08:07:33 AM)
請問是哪個國家有溯及既往的法律?
PS:請舉出民主國家。
阿不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br />
<br />
<br />
通常會因為「民情所需」對官員下重手的,要不就是獨裁國家,要不就是共慘黨國。<br />
因為這些國家的法律取決於人,所要溯籍既往只是取決於層峰要不要幹而已。<br />
<br />
看來這些猴群口喊法治民主人權,骨子裏卻是想的那套共產國家的「法治」XD
>通常會因為「民情所需」對官員下重手的,要不就是獨裁國家,要不就是共慘黨國。<br />
<br />
閣下何謂「下重手」?是指刑度加重還是犯罪認定條件從寬?<br />
犯罪認定條件變更會有執法不公疑慮,讓人無從守法<br />
義務、責任與權力要平衡,一般人只有繳稅守法的義務跟責任,官員還要在加上執法跟法律認定(立法及法條解釋)的責任<br />
一般人犯法時是侵害到少數人的權利(恐怖攻擊除外),依層級不同官員犯法會侵害到數百人甚至全國的權利<br />
依據平衡來看,對官員在有罪判決確定時沒理由刑度不加重<br />
<br />
>看來這些猴群口喊法治民主人權,骨子裏卻是想的那套共產國家的「法治」XD<br />
<br />
不要把老共的法律跟共產黨法律搞在一起<br />
共產黨法律雖然很嚴苛,但是是絕對的法治<br />
說是法治,其實比較像軍法<br />
因為共產制度是全面壓抑人的慾望,有任何一邊放鬆就容易全面爆發<br />
所以才需要全面嚴苛的法律壓制<br />
老共法律是獨裁久了,底下的人鑽漏洞鑽成現在這副德行
版主回覆:(04/09/2009 08:08:20 AM)
原則上阿共仍然算是人治,法治差遠了。
還有他說的「民情」講的是一時的民意,例如野百合紅衫軍之類的,會因為這種東西而對某特定人加重或減低罪刑的(在這邊指的是逾越法所規定,而不是更改法律),不配當法治國家。
轉貼文:美國<br />
貪污枉法不值保護 <br />
部分的困難來自對於這個做為「舶來品」的法律觀念及辭彙的翻譯及理解的錯誤。<br />
早在1798年美國最高法院法官蔡斯(Chase)就明白指出:美國憲法禁止事後羅織<br />
(ex post facto)罪狀,但是,憲法不禁止所有法律溯及既往。他說:「事後羅<br />
織罪狀(雖然)都是溯及既往(retroactive);但不是所有溯及既往都是(憲法<br />
禁止的)事後羅織罪名。」我們要是一股腦兒將溯及既往一概視為故入人罪,「誓<br />
死捍衛」這種想當然耳的「鐵則」,焉能不「熱血沸騰」,兩眼昏(洪英)花? <br />
當法律造成了某種合理的期待,以新的法律溯及過去,改變既成的現狀,如果造成<br />
因遵循法律而產生的困難,法律溯及既往當然不公。可是,貪污枉法並沒有任何法<br />
律引起的合理期待值得保護。反之,貪瀆從來就是犯法,貪瀆的罪犯從來就不可能<br />
有對貪瀆合法的合理期待。所以美國最高法院很早 (1865) 就說過:「從來沒有犯<br />
罪的信賴利益。」 隱匿財產罪沒有創造前所未有的貪污罪,如果立法謹慎,也不會<br />
改變定罪標準或被告的權益,最多只是面對貪污方法的漏洞,標示認定貪污的型<br />
態。 <br />
當國會順應民眾期待,保衛公共利益,將法律做為溯及的適用,那才真正是「立法<br />
形成的空間」,與民主法治恰好吻合。至於多數濫用法律事後入人於罪的可能,自<br />
有憲法審查機制把關,勿把法律正當的溯及既往與羅織罪名等量齊觀。 <br />
學習法律最怕一知半解,更怕不能確實把握法律的真正目的。「既往原則」有其重<br />
大的功能,但就以隱匿財產罪對付貪瀆而言,不能將之視為違反絕對不能溯及既往<br />
的「鐵」律。如果不是如此正確理解運用這種「鐵」則,不但大眾要圈銬惡棍,使<br />
其鋃鐺入獄的合法權益鐵定泡湯,恐怕反而倒過來成了打昏自己腦袋的「鐵」棒。
版主回覆:(04/09/2009 08:02:35 AM)
兩百年前的陪審法官…O_____O
貪瀆從來是犯法,但說不出自己財產從哪冒出來的可從來不犯法。
財產來源說不明白和有沒有A錢更沒有關係,絕大多數的人很難解釋甚至舉證自己所有財產的來源,這難道代表大家都有A錢?
在如此宣稱之前,請先證明這篇文章的前提:財產來源不清必然與貪污同等為罪。
這樣大家最好開始收集所有發票和存根,免得哪天被檢察官抓去問財產哪來的花哪去,說不出什麼鳥蛋就抓去關。
還有,刑法第一條就是「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因此法院判決以法律適用到已發生的事實,甚至是久遠以前的事件,只是將該時點的行為適用到該時點的法律,而不是把現在的法律條文栽到過去的行為上。
不然也就不會出現「從舊」原則了。
至於刑法第二條的從輕原則,是因為「有利於犯人」。
ps:這文也沒提出哪個國家有溯及既往的法律啊
中選會秘書長鄧天佑說:『李慶安從1991年到2005年之間具有雙重國籍,所以後來<br />
委員會決議撤銷李慶安女士從第7屆台北市議員,以及第4、5、6屆立法委員的當選<br />
名單公告,以及註銷她的當選證書。』<br />
<br />
後面的判決還沒有結果,但中選會的公告算不算溯及既往?<br />
<br />
肅貪真的不要做半套,也不要用這來分藍綠,僅管貪污的方法百百款,但只要立意<br />
正確,從政的人就愈不敢亂來。
版主回覆:(04/10/2009 02:49:11 PM)
這是因為她一開始本來就是以詐欺方式令行政機關做成不正確的處分,因此這種「撤銷」是從一開始就無效。
這是因為該人「行為時」違反了「行為時的法律(國籍法)」,而不是這傢伙行為時沒有這個法律,現在才「用後來的法律」栽到她頭上去。
然後<br />
能夠入罪給自己不支持的人叫做立意正確<br />
無法入罪給自己不支持的人叫做只做半套
版主回覆:(04/10/2009 01:41:31 PM)
不管哪種,最後都會婊到自己。
這就是政客的興趣。
不管是國民黨「吱」持者想婊阿扁還是民進黨「吱」持者想婊郭冠英都一樣。
然後<br />
能夠入罪給自己不支持的人叫做立意正確<br />
無法入罪給自己不支持的人叫做只做半套<br />
————<br />
這種嘴炮文還真多
版主回覆:(04/10/2009 01:43:03 PM)
20樓頗中肯
謝謝你的這篇文章<br />
希望大家能夠多看一些<br />
多想一些 多了解一些法治的精神<br />
別隨隨便便的被抬上的人左右了
版主回覆:(04/10/2009 01:43:28 PM)
這就難說了……..- -6
給18樓:<br />
你還是沒提出〝哪個國家有溯及既往的法律〞啊<br />
注意!是明白寫出來的〝法律〞,而不是誰說了什麼
溯及既往-1<br />
<br />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br />
第 2 條 (從舊從輕)<br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br />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br />
<br />
溯及既往-2<br />
<br />
裝防撞桿將罰9千元 溯及既往! <br />
【TVBS新聞 】<br />
交通部將修法強制禁止車輛加裝或改裝防撞桿,預定7月1日起上路實施,<br />
而且在新規定上路前,即使是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而加裝防撞桿車主,<br />
也必須在1年內拆除,否則將面臨最高9000元罰款。 <br />
<br />
溯及既往-3<br />
<br />
2008-04-22╱聯合晚報╱第01版╱要聞╱記者吳志雲/特稿 <br />
看問題 幾家歡樂幾家愁 後果難料<br />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擴大對成年人的「強制限制繼承」,<br />
並溯及既往,此法修正後,必定是「幾家歡樂幾家愁」,受惠者當然可以不必再躲債,<br />
享受新法寬赦,無債一身輕了;但債權人及因此受害的共同債務人恐怕只有仰天長嘯,<br />
無語問蒼天了。
版主回覆:(04/10/2009 01:43:42 PM)
第一個,前半段本身就是不溯及既往原則。後半段則是「從輕」,不溯及既往原則說到底就是為了保障人民對法的信賴,但人民不會信賴原本比較重的刑罰,更不會認為罰自己的時候罰得太輕是國家失職。
所以從輕並不牴觸從舊。
2.這個「擬」到最後,變成已經裝的只要去監理所檢驗。
何況「開加裝防撞桿的車在路上跑」這個行為可是在法律訂定之後才發生。
3.這個如果被拿去釋憲的話還有得吵。
而且後兩個都不是刑法。
這個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在刑法中再加設一個貪污罪,既不是有利於行為人,更不是民法或行政法,如果你老兄認為這可以的話,要不要解釋一下這法律可不可以對所有人通通來搞溯及既往?
〉溯及既往-1<br />
這個可不是溯及既往<br />
請多看幾次,把解釋搞懂吧<br />
<br />
〉溯及既往-2<br />
這個舉例還是錯<br />
因為是〝禁止〞了,所以在該法實行後當然沒人可以裝<br />
但可沒有說實行後,要去罰之前有加裝的人<br />
﹝如果有罰,才叫做溯及既往﹞<br />
<br />
〉溯及既往-3<br />
這應該也不算是吧<br />
不過,因為不太會解釋,還是請比較了解的人還說明吧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R-091-010.htm<br />
憲政法制組特約研究員 呂丁旺<br />
刑法之所以採從輕主義,在法國,認新刑法的規定輕於舊刑法的規定時,<br />
新法具有「溯及既往」之效力,這一規則是一項屬於憲法性質的規則。<br />
在日本則以犯罪實行後遇有刑罰減輕等法律向有利於被告方向變更,<br />
作為不溯及既往原則之例外
版主回覆:(04/11/2009 03:40:31 AM)
如我所言
沒有人會去信賴比較重的刑罰。
別人早就說過的東西可不可以不要讓人再說一次?
所以<br />
<br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br />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br />
<br />
都是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br />
<br />
沒錯吧!
版主回覆:(04/11/2009 04:33:16 AM)
不溯及既往的目的是為了維持人民對法律的信賴
國家有義務保障這種信賴才會有不溯及既往原則
你到底什麼時候才會發現沒人會信賴比較重的罪刑?
基本上我還沒有仔細研究過法條,<br />
不過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我的認知裡基本上是不懲罰過去未犯法的行為,<br />
而不是新法一定不能對過去的事例產生效果。<br />
wiki的資料也註明「不溯及既往原則,亦稱為刑法無溯及力」,<br />
問題是陽光法案應該不屬於刑法。<br />
舉例來說,香港廉政公署成立於1972年,<br />
但1972年前發生的貪瀆事件廉政公署還是有調查權,<br />
而懲罰瀆職官員的是貪污治罪條例,而非廉政公署成立條例。<br />
陽光法案對於不公開財產官員的懲罰為何我不清楚,<br />
最多大概就是辭職下台。<br />
問題是憲法保障人民的隱私,現職官員如果不同意公開財產資訊還可以請他下台,<br />
已經下台的官員如果不同意公開該怎麼處理?<br />
與其說是考慮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如說是考慮到執行可能性的問題。
洪英花免兼庭長
2010/12/28 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
http://blog.roodo.com/weichen/archives/14807477.html
洪英花免兼庭長,純粹是他個人問題,不會是什麼政治迫害。
庭長是行政職,不是年資也不是官等。要我來看,洪英花這麼奇怪的人,繼續讓他當庭長才怪吧。
如果這也要扯啥政治迫害,那黃瑞華的院長不是當得好好的?
——
2010/12/29 版主說得對
完全贊同。在去年法官協會辦的法定法官原則討論會裡,洪英花被留德的學者批評到臭頭,不單單是他的學理不通,更是他寫的法定法官原則東西毫無深度可言、亂抄一通,根本與歐陸德國法的現狀差得很遠。洪英花其實在士林地院真的是個比較奇怪的法官,他免兼庭長跟他的法官職務根本無關。不要忘記了,當年腳尾飯議員王育誠的父親王振興就是高院裡面的萬年庭長,王振興也是到處申訴表達不滿。兩相對比,這種「不幹庭長就是政治迫害」,根本是狗屁不通的理由。如果本質上有問題,當然需要檢驗。法官不能幹庭長又沒差,這樣的案子根本不能和周占春相比。大家應該想清楚,不是所有的事情都是政治迫害。版主所言,我十分贊同。
洪英花代表司改?
2011/2/6 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
http://blog.roodo.com/weichen/archives/15125103.html
接連看到某個知名部落客連發兩篇文章討論民進黨該如何贏得立委過半席次,就會發現:有些只會紙上談兵的人根本對政治毫無所悉。在區域立委的選舉,單純到只拿地方首長的得票去推算,認為蔡英文、蘇貞昌、謝長廷、蔡嘉揚、江昭儀等「重砲」上場就可以贏得艱困選區,這不愧是曾經提出鐵票理論的笑話部落客。被他提到的人,很多都是過氣政客了,哪算得上重砲?選選議員就算了,要靠他們選贏國民黨?會不會太好笑?
另一篇提到提名方式,也是什麼都不懂。他所謂的對比式民調,民進黨已經弄很多年了,他居然毫無所悉。另外講到不分區,又更好笑了:他提出一份夢幻名單,陳師孟代表財經、鄭同僚代表媒體改革、洪英花代表司法改革、文魯彬代表綠黨、金恆煒代表轉型正義。這真是太好笑了。會有這樣的認真,證明這個人完全不懂政治。洪英花算哪門子的司改代表?金恆煒、陳師孟代表的是貪腐正義吧?
這年頭,不但當政客需要譁眾取寵,連當部落客也要靠一堆不切實際的唬爛來欺騙外行人、博取點閱率,也真是可悲到極點。所謂台派如果只有這點能耐,也只能互相取暖了。
還有一個非常好笑的事:曾琮愷居然去未來事件交易所報名參選不分區立委,還在臉書成立粉絲專頁。曾琮愷是什麼咖啊?如果民進黨最後真把此人或他周圍那群當年在青年部活動的小紅衛兵們列入不分區,那我在未來五年絕對不會把任何一張選票投給民進黨。
請問最近要修的會計法和之前特別費除罪沒有違反此原則嗎?會計法99-1提案修法:「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以前各民意機關支用之研究費、公費助理費及加班費、業務費、出國之考察費;各鄉(鎮、市、區)公所支用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物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版主回覆:(04/11/2009 12:33:39 PM)
因為釋字54號(舊到靠北)
所以台灣走的是「法律不溯及既往是用法原則而非立法原則」…..
也就是說立委可以定溯及的法律,實在是有點白爛的實務觀點。
對照某些強烈主張大法官絕對是對的人,就超級諷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