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來一篇。
最近許多縣市拼命想升格直轄市,但現在在升格之後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選舉,2009年年底就要選縣市長,但直轄市長卻還要往後一段時間,因此若改制的話,就會遇到縣市長任期與直轄市長任期不重疊的情況。
當然我們不能讓這些改制後的「直轄市」沒有首長,因此要不是現任縣市長延長任期,就是年底選出一個縣市長,等到直轄市長選舉時再選舉。
不過這兩個都會遇到問題,首先是仍舊選縣長,等直轄市長選舉時再選一個直轄市長,這個方案的問題除了比較花錢之外,還有一個問題在於「名份」上。
若在選舉之前就已經改制為直轄市,那該縣市在縣市長選舉當時就已經是直轄市,直轄市又怎可以選縣市長?
如果隨著改制而延長現任任期,又會牴觸大法官釋字499號的解釋文,也就是以下這段:
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本院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係基於此一意旨。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本件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之調整,並無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理由,逕以修改上開增修條文方式延長其任期,與首開原則不符。
雖然499號講的是民意代表,但縣市長也是人民選舉產生,一樣有國民主權原則的適用,除了有無法選舉的正當情況之外還是應該有固定的任期。而且廖了以的什麼「有時限就沒關係」說辭通不過499號的限制,因為499號處理的事件當中,國大代表和立委的任期延長也是「有時限」的。
這樣說來兩條路都是死路一條,不過立法院的修法結果是第八十七之一條: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應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 )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不辦理改選。
顯然走的是第二種方式,但若拿去釋憲,只怕結果還是頗有疑問。
這時候我想到,地方制度法中的代理制度或許可以當成解決的方法。
地方制度法第82條提到: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
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就此條來說,或許可以在現任縣市長任期屆滿,而直轄市長選舉未到的這段時間,由行政院派人代理「直轄市長」,如此即可避免違憲之爭議。
(當然政治上可能還是大有爭議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