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在噗浪上面看到「八八水災外交公文弊案」的說法而出現的一篇文。
連公文怎麼寫都會被形容成「弊案」,因此確實很有必要解釋一下「弊案」的運用時機,也可以說~這篇是「上國語課」文章。
所謂的弊案,指的是一定會有一部分違反「刑事法律」的事件,不過一般都侷限在貪污罪、圖利罪這類有政治屬性的刑事罪名。如果是毒品、強制性交這類有道德屬性的罪名,一般會以「醜聞」稱之,如果是殺人案件,那就只有「案」了。
比如說阿扁的「國務機要費案」,違反的是貪污罪,老馬的特別費案也是如此,因此可以稱為弊案。
當然,如果司法系統(檢察官、法院)做出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判決確定,那刑事責任隨之免除,弊案也就不成為弊案了。所以老馬的特別費案,在現在就只是個「事件」,而不是「弊案」,如果以後阿扁機要費案也判無罪確定,那也不叫做弊案。
從這個標準來看,八八水災拒絕外援的公文,不是弊案,因為中華民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典)規定遭遇天災時一定要接受外國援助。
那麼除了弊案之外,八八水災這張公文要怎麼評價?
首先,這可能是決策的錯誤,決策錯誤的責任在決策者身上,如果是政務官(這個例子裡面是外交部長、外交部政務次長或外交官),那麼他們必須負起的叫做「政治責任」。政治責任是一種很接近道德責任的東西,某方面來說,臉皮只要夠厚,就可以無視政治責任。
最常見政治責任的負責方式是下台,當然就黑暗的政界來說,下台的有時候不見得就是該負責的那個。
當然也可能是執行面上的問題(例如寫錯字、會錯意甚至傳錯張),執行是事務官的工作,這時事務官所要負的責任叫做「行政責任」,也就是「行政懲處」(行政上最終決定機關是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項目有申誡、記過、記大過、免職,行政懲處對政務官不適用。
附帶一說,同樣是行政責任,違反公法上義務事件,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做出來的決定,叫做「司法懲戒」(因為公懲會在司法院)。項目有撤職、休職、降職、減俸、記過、申誡,其中政務官只適用撤職和申誡兩種。
用老馬的貓空纜車作例子:
假設老馬或底下的官員和蓋纜車的建商之間有地下金錢往來,那就有圖利和貪污的刑事責任,此時貓空纜車就是有「刑事責任」的「弊案」。
假設老馬決策錯誤,在鳥不生蛋的地方蓋了貓空纜車,結果十年內只有老鼠兩隻去坐,這時候老馬有「政治責任」。(浪費公帑)
假設貓空纜車應進行環評而老馬規避環評,因為老馬是政務官,所以他有「政治責任」,也可能有司法懲戒的「行政責任」。
假設事務官隨便讓沒蓋好的貓空纜車通車(但沒有收錢賄賂之類的事情),那這個事務官就有「行政責任」(可能是懲處或懲戒)。
那如果政務官事務官都依法做事,結果建商自己偷工減料,這時候建商就有「民事責任」(物之瑕疵擔保)。如果因此害死人,還有「刑事責任」,但因為不是政府官員搞出來的花樣,所以不能叫做「弊案」。
(就像你去便利商店買了個便當結果發現是臭酸的,你不會宣稱這是「便利商店便當弊案」一樣)
鄉民想要砲的時候
下台也叫做不負責任
民進黨弊案太多,長時間下來把猴群都約制成政府不合他們的意=「弊案」
例如新生高架橋,明明出問題的是西卡3號型,我們用的是4號型,
也通過土木公會的鑑定和實驗室測試。猴群們還是可以宣稱是「新生高架橋弊案」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