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有很多天兵只會吹「殺人者死」來支持死刑而做的清單。
要知道死刑是「刑罰」的一種,而殺人卻是「罪」的一種。有罪,自然有刑罰,但特定的刑罰卻不見得就只能指向特定的罪。
首先是台灣刑法,因為刑事法律很多,所以只取「刑法」一本來做清單:
罪名 | 條號 |
暴動內亂 | 101第一項 |
通謀開戰端 |
103第一項 |
通謀喪失領域 |
104第一項 |
直接抗敵民國 |
105第一項 |
單純助敵之加重 |
106第一項、107第一項 |
委棄守地 |
120 |
劫持交通工具 |
185-1第一項、第二項 |
危害毀損交通工具 |
185-2第三項 |
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 226-1 |
公務員強迫他人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 |
261 |
普通殺人 |
271第一項 |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 |
272第一項 |
普通強盜致人於死 |
328第三項 |
強盜結合罪 |
332 |
海盜、準海盜 |
333 |
海盜結合罪 |
334 |
擄人勒贖 |
347 |
擄人勒贖結合罪 |
348 |
如果能注意看的話,就會發現這清單裡面只有一個第十六章(妨礙性自主)的罪名,叫做「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條文內容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21是強制性交、222是加重強制性交、224-1是加重強制猥褻、225是乘機性交猥褻,本身的罪並不到死刑,但加上故意殺害被害人之後就到達死刑的程度了。
不過殺人本來就是死刑清單的一項,因此有沒有結合犯主要影響的還是「下限」的部分。
沒有226-1這個結合犯,那普通殺人的刑度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226-1這個結合犯之後,刑度就變成「死刑或無期徒刑」。(少了有期徒刑的選項)
除了這一條之外,其他十六章的罪最高也只到無期徒刑,在226條法律文字的構成要件當中有「致人於死」,這用語的意思是「不是故意,而是過失或意外」,由此也可以想見,在法庭上攻防時,「是否故意」絕對是適用226或226-1的重點項目。(也決定了是不是可能被判死刑)
而在沒有故意殺人的情況下,第十六章根本就不會被判死刑,因此,「因為廢死刑所以才一堆強姦犯」這種說辭,顯然是狗屁不通!!
不管有沒有廢死刑,「單純的」妨礙性自主就是不會被判死刑,死刑存不存在對這一章的犯罪者來說有什麼意義?
台
灣的刑法主要繼受日本法和德國法,而日本刑法則繼受自德國法和法國法,德國法之所以那麼受歡迎,或許是因為德國佬那龜毛個性完全浸透到法律裡面去,之前某
些政客鬼叫刑事訴訟法的出處是納粹德國,但何只刑事訴訟法,中華民國法當中連民刑法都是「借用」德國貨的產物,如此說來民刑法是不是該(為了阿扁的人權)
丟到水溝裡面?
(羈押在日本刑事訴訟法裡面叫做「勾留」,長度是起訴前10天、延長一次10天,內亂外患再加5天,不過日本條子有時候對於大案件會用另一個賤招押個55天。至於審判中的羈押則是原則兩個月,一次延長一個月,除89條1、3、4、6款外只能延長一次)
也因為來源相同,日本刑法的樣子和台灣刑法很像,在日本刑法二十二章「わいせつ、姦淫及び重婚の罪」當中,只有181條有到無期徒刑。
(有趣的是日本刑法在這章有好幾條都只有「女子」,也就是說從字面上來說,女姦男不算強姦)
台灣人的法律觀念認知真的挺……"懷舊"的
是因為公民課都被拿去借其他科目考試了嗎?
好一句女姦男不是犯罪(被拖走
所以"大學刑法課"才說
以前說"插入"的話,女性去強姦男性是不犯法的;現在才改成"交合"
嗯…各位行家想得沒錯,就是那個"大學刑法課"(被拖走)
配套要做實際也(多少)做了
現在重刑是25年起跳
到70都行
那個殺國中女生的徐姓少年是可以被關到死的
他不要太天真以為賠錢就好
他關到死,吃的也是我的納稅錢。死刑一顆子彈我認為比較划算。
p.s. 台灣的確是島,但有些話是小眾可以講的,而檯面上的人不能講的。例如:台灣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