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長終於下台了,強烈的民意反彈讓她不得不下台,我要她下台的理由是她個人的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這讓堅持”政教分離”的我非常的不
爽,王清峰的行徑果然跟我上一篇文章一樣,菁英階級的做為就是不在乎你怎樣反正你們是白癡,我是天才我就這樣幹就對了,這些人的溝通
就是你要聽我的就是溝通,否則就是難以溝通,如同建構式數學推廣一樣,認定大家都是白癡不懂這個偉大的教育理念,逾淮為枳也是
土地的錯!!
不過,我有一個新的想法,就是,為什麼死刑跟無期徒刑不能兩案並存?
務實一點吧,這種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的信念,在台灣民間有九成以上的人支持,在這個地方要廢死刑,如同在1776年的美國推行廢除黑奴一樣
艱難,要到1964年以後才改善,而且還是由下而上的改善,不是傳統政治菁英的推廣,是阿拉巴馬州的警察痛扁了黑人的遊行群眾,當sng車向
全美發送這場抗議變成了痛打,讓美國輿論一面倒的支持金恩牧師,才獲得了一個公民平權法案,可見改變一個長久以來的信念,是需要很長
很長很長的時間與行動的
既然廢死不可得,為什麼不能兩案並存,營造一個非常合乎需求的無期徒刑條件,例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判你五百年就關你五百年(人權份子
又會出來說一案一罰不合人道),但面對罪證確鑿的殺人惡犯,也可以判除死刑以告天靈,明明可以並存的事情,卻要搞得你死我活,造成社會強
大的對立講真的,這對廢死推廣有甚麼好處?法務部長難道不願意花時間在提高假釋門檻,找尋終身監禁地點(強烈建議北韓)或者其他對於審
判公正有關的事情,卻大搞愛的抱抱這種無聊的公關行為,是因為廢死團體活在雲端太久,完全忽視現況,還是認定廢死刑者皆是鄉民白癡,
嘴巴講講坐下來談實際上根本不在乎,反正我們就跟國外人權團體一起取暖,要不然就恐嚇國民說國際有壓力,我想如果當年金恩牧師也這樣
搞,可能歐巴馬總統現在不是美國總統,也無法當參議員,他坐公車的時候還只能坐在後排吧!!!
XD說的有理~
而且台灣的法官及檢察官制度,在民眾心中仍然沒有建立起專業的形象(例如說,我們有接吻五秒為國際禮儀,不算猥褻的法官,也有忙著上電視,而忘記寫上訴狀的檢察官)
在這種環境下,要說服民眾廢除死刑後,能有效地制裁犯罪者,只怕還是沒人會相信吧。
關於那個忙著上電視的檢察官,我很好奇,根據統計台灣的檢察官,每個人手上平均都有六十到八十個案件(而律師手上通常只有四五件,有人認為這或許是在法庭上,檢察官經常處於弱勢的原因),他怎麼還有時間上電視?
對於廢除死刑,引用孔子的一句話:「以德報怨,何以報德?」
如果因為法官是人不是神,怕有誤判的話,改善查案和審判程序正是司法部長該做的事。
所謂「在其位、謀其政!」,身為司法部長該做的不做,反而公器私用,私人主見凌駕於公務職權之上,這是司法部長帶頭違法和瀆職!
版主回覆:(03/11/2010 12:31:00 PM)
子曰:「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孔子的主張是以「直道」來應對,而不是「以怨報怨」。
「直道」應對不就是公正審判,該判什麼判什麼,而不因為社會認為「該死」或「人道」而改變?
李敖有話說:以德報怨,何以報德?
孔子就問了一句話,說我們是以直報怨,直是什麼呢?直就是相當於你打我一拳,我踢你一腳,我們擺平了,你對我不起,我報復了你,合理了,理由是說,如果你以德報怨,何以報德?如果人家對你不好,你還對他好,那麼對你好的人你怎麼辦呢?你怎麼樣報答人家呢?所以對你不好的人,打你一拳的人,你要踢他一腳,對你好的人,你要擁抱他,這才是合乎人情的一種人間規則。
http://big5.ifeng.com/gate/big5/www.ifeng.com/home/zhuanti/fhxd/liaoyouhuashuo/200404/15/241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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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為貼網址沒貼完全,結果不是貼錯了…
煩請版主刪除上帖與本帖,謝謝!
精英做事皆是如此
五嶽劍派要合併本可從長計議
偏生左盟主要搞暗殺
有太多廢死之前能做的事不做
妄想終南捷徑
這種人只是想成就自己頂上光環罷了
法律規定法務部長可以不執行死刑,所以就職務來說王部長並沒有做錯,只是沒有滿足人民期待所以下台了,可以說雖然沒有做錯,但也沒有做對。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要保障國家的安全與發展,而人民是國家組成中極為重要的部份,如果說為了正義、為了道理而要忽視民意,那麼顯然這個正義與道理並不完整。
為了促進廢除死刑,身為法務部長卻只能用不簽死刑的消極方法,而不是積極的影響民意,這是王部長的不對之處。
至於死刑與真正意義上的無期徒刑並存一案,現在反對廢死的主要勢力並不是想看到死刑徒存其名,而是想看到凶惡罪犯被處死,故此案恐怕無法解決爭議。
版主回覆:(03/12/2010 04:07:13 AM)
很多真實都和民意不相關
例如演化論在美國,民調中的支持者不到兩成。
但拿那句伽利略的話來說:
「地球還是在轉」
真實不會因為民意而改變,就像太陽不會因為我不爽就不升起。
PS:法律,不是讓鄉民爽或者拿來報仇的東西。
自然科學有標準答案,社會科學沒有真理可以這樣搞阿…
版主回覆:(03/12/2010 01:01:56 PM)
統計也是一種真實
如果從reconciliation的角度來看的話
兩案並存的可行性相當高
不過廢黑奴跟平權是兩件事
這樣舉例似乎有點不當
說得好像民意不屬於一種真實似的。現在要是急劇廢死,會有人帶頭暴動,然後會有許多人響應暴動,這點可也是真實。
法律,是為了維持秩序。而想維持秩序,必須合情、合理,然後用合法的框框明確定義出來。
版主回覆:(03/12/2010 02:27:08 PM)
這樣說來台灣人本性就是比包含菲律賓在內的外國窮凶極惡就是了…
別的國家廢死刑沒人暴動,台灣廢死刑就暴動了?
昨天某紐西蘭人士提供了一個消息,紐西蘭沒有死刑,也沒有無期徒刑,殺人判15年而已,那些個窮凶極惡的台灣人快去紐西蘭大殺四方吧。
民意是相當具有流動性的,如果今天不小心把一個100%的好人幹掉了(展昭來不及「刀下留人」),那民意馬上會偏向廢死一方。
不過大概很少人知道,我們陳青天也不小心把盧正幹掉了,所以他老兄是上天堂還是下地獄還是個未知數哪~~
(如果我當法務部長我也不敢簽啊~~嘴砲的是別人,下地獄的是自己~~XD)
只能說 雖然是精英 但在廢死議題上的表現 其實也是很鄉民化的…
也許因為菲律賓曾經有廢除死刑的經驗。而且據我查到的情況,菲律賓當年恢復死刑的原因就是社會動盪、犯罪率提高,這是沒有配套好就急劇廢死刑的前車之鑑。
版主回覆:(03/12/2010 11:51:15 PM)
這裡的犯罪率如果不是「會被判死刑的罪」的犯罪率,其實沒有意義。
以台灣為例子,緩執行死刑之後台灣繁殖得最快的是竊盜和強制性交這兩個和死刑一點關係也沒有的罪。
版主的回應就是我所謂的不完整的道理。
其1.致死有一定的難度,也有可能意圖致死卻只造成輕傷,因此僅調查死亡案件數是不足以反映廢除死刑對犯罪心理的影響。
其2.因為鄉民不見得有讀法律條文,多半誤以為重大犯罪就會判死刑,因此死刑對於罪不及死的犯罪仍然可能有嚇阻力。
其3.必須考慮私刑被吃案,或私刑受害者不願報案的可能性。且被認定該判死刑的例子不多,所以私刑不會大量增加,而是增加一個比例比較有可能。
其4.必須考慮因為社會期待沒有滿足,造成鄉民心理壓力,引發社會動盪而發生的犯罪。
當技術問題或學理問題發展成政治問題的時候,就不能只考慮對犯人的最小侵害,而應該考慮對全體人民的最小侵害,我們都知道不惜動搖國本不過是場面話。
其5.以上4點都可以透過教育引導民意而獲得解決,先進國家之所以廢死刑沒有造成犯罪率提高應該主要是道德教育做得好。因此我認為死刑應該保留到民意不再認為死刑具有必要性的時候(並不需要等到民意認為死刑該廢),在那之前談廢死而不設法搞教育引導民意都是無能。
版主回覆:(03/13/2010 03:10:36 AM)
我查的數據當中並沒有分別既遂和未遂,所以那是總合的結果。
我要回應#10樓主的話, 據小弟粗淺法律認識, 法律賦予法務部長的權利不是執行死刑與否, 而是程序審查執行死刑該具備的文件與判決是否齊全, 若齊全就應該要盡快簽屬. 部長沒有權力翻案! 先前可以技術性拖延是因為民眾沒有關注, 但現在民情激憤, 這樣不簽屬就等於是懈怠職務, 若是蓄意的, 那就是瀆職啦! 若要講法就照法律來走, 定讞該執行就盡速執行, 有疑慮的就請按體制來走救濟 經過多年努力我想台灣救濟的管道並沒有堵死, 被告的權利是可以申張的!
版主回覆:(03/13/2010 10:10:05 AM)
刑事訴訟法461條: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
就文義看,是在說死刑必須經過法務部(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下死刑執行令才能執行。
這是法律給予法務部長的權力。
如果法務部長只是蓋印章的角色,那這條應該寫成「死刑,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應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
這樣的法條當中,法務部長沒有不簽的權力(但還是有「什麼時候簽」的權力),因為這時裁量已限縮至零。
但現行的法條並不是這麼寫。
還有,某些案件中,救濟的程序有時候不被政府接受,或者根本就來不及救濟,例如陳定南時代的盧正案,這位倒楣鬼來不及救濟就被陳青天幹掉了。
死刑這件事是先有人犯罪才有死刑的吧
那麼是否該先去思考如何防範犯罪再去考慮廢死的議題?
深深感觸國人瀰漫著一種做事情不負責的態度與思維
成天想的都是全民買單
而不是在其職謀其政
讓人深感…
不是廢死與否
也不是人權與否
而是一種無視於良知的社會風氣
如果說國際推什麼我們都得照單全收那麼請問更多的法治不周全之處怎麼都不去關注並向國際跟進呢?
為何老要善良的人去擔心受怕呢?
民眾為何無法接受廢死?
還不是照慣例…到最後總又是漏洞百出的疏失
那叫人民如何很安心的去相信任何高調式的作為?
沒看到務實只看到口號而已啦 常常是這樣的
這是司其政者應該要好好反省的
只是…
老百姓常常都要照單全收的忍受著一些莫名罷了
受害的永遠都是手無寸鐵的善良人
而那些凶神惡煞還有人權做屏障勒
這不禁令人毛骨…
竟是這樣的世間?
版主回覆:(03/13/2010 10:07:09 AM)
法律是事後的懲罰
不能對事件發生之前做裁罰。
還有,潮流從不是我支持廢死的理由。
善良人一樣有人權做屏障,不然有可能走在路上都會被以「擋了某大官的路」之類狗屁理由被抓去槍斃。
雖然我很佩服王清峰非常有guts (他一看就是佛心來的)
但她把個人信仰跟專業行政混在一起讓我很傻眼
每個人都要為自己負責 輪不到他下地獄 就算他想下不可能 罪哪能替別人承擔的 真天真可愛
我並不特別支持到底要不要廢死
但我覺得中間應該有灰色地帶
就像某個黑道把某個賭客的手砍斷 ,法官决不會判那個賭客也可以把那個黑道的手砍斷
我覺得判死刑太便宜那些犯人了(如果他們真的有罪而不是誤判)
死了之後就什麼痛苦都沒了 砰的一聲
痛苦的是被害者家屬跟加害者家屬
有些人就是反骨
就算父母用血用淚用愛還是沒辦法矯正
當然父母故意寵壞的加害者家屬不在此限
應該想個可以慢慢折磨那些大壞蛋的方法才對…我好邪惡
路西法與陳善安難道沒有兩人並存的空間嗎?
路西法應該是支持廢死刑的
因為路西法給了陳善安一條生路 ~ 沒把陳善安判死刑 …
不然陳善安怎能在網路上活跳跳的呢 ?
緩執行死刑之後台灣繁殖得最快的是竊盜和強制性交這兩個和死刑一點關係也沒有的罪。
那執行後如果會讓這兩個罪名犯罪下降的話 要不要不廢除死刑呢@@
提高假釋門檻?已經修法提高過了。研究終身監禁的地方?沒有必要,因為監獄本來就有分類了。王清峰並並非像你所言,取寵於媒體。當然,她沒有依法行政,這是面對惡法亦法時的兩難。
如果兩案並存,真是全世界的法政笑話了。如何並存法?加害人自行丟銅板?還是依被害家決定?這可不是到冰果室選配料,像拘役和罰金互換一樣。
#2
接吻五秒為國際禮儀,不算猥褻的法官那個案子
http://blog.yam.com/raymond4u/article/8527440
法官只是針對接吻發表看法,實際上那個男子仍因強制罪被判四個月有期徒刑。
#23
或許可以考慮看看終身"獨立隔離"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