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民的上帝之眼和現實的跡證
所謂的冤獄,並不只有殺人嫌犯才會遇到,但其他的冤獄多數人不會關心,即使是殺人案件,會被注意到的冤獄也只有少數幾件具有「戲劇效果」的案件而已。
蘇建和案可說是因為它太有戲劇效果了,所以才會被提起。
鄉民一直以來認為冤獄是司法品質的問題,當然,整條刑事司法鏈上任何一個環節出問題,最後結果就是冤獄,但有時候出問題的並不是司法體系,而是被告、證人甚至被害人自己。
可以說整個程序中不會說謊的只有被害人的屍體,而那並非因為法醫是楊日松,而是因為死人不會說話,當然更不會說謊。
鄉民的認知,其實來自於媒體,而媒體的認知,來自於警方,那警方的認知呢?
來自於「拼湊」。
我們就以2004年發生在台中市的命案來看看,鄉民的認知和真正的「事實」有多少差距好了。
我引的是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上重更(一)44號裁判書,裁判書查詢的網頁不能直連,如果想用找的,關鍵字打「四平路」,案由打「殺人」,或者關鍵字打黃庭也可以。
黃庭、楊碧霞命案的兩個兇手,就是那四十四個定讞死刑犯之一,新聞是這麼說的:
http://www.nownews.com/2004/03/26/139-1607174.htm
發生在台中市北屯區四平路黃庭老夫婦慘遭割喉命案,經台中市警方2個多月偵辦,比對在現場發現的2根毛髮及杯子上殘留唾液的DNA,終於逮捕嫌犯呂文昇、吳慶陸,26日2人坦承預謀殺人後,警方宣佈破案。
根據高院的判決書,我們可以看到,除了兩個兇嫌自白之外,能「得到」的證據有:
1.凶器:黃庭家的美工剪刀
2.現場:
血跡主要分佈在由進門門口處一直延伸到主臥室。
現場客廳茶几上面的茶杯杯緣上有嫌犯之一的唾液(DNA鑑定),杯內裝有米酒。
現場馬桶上有嫌犯之一的陰毛(DNA鑑定)。
客房隔間牆通往客廳的走道上,高度大約是一百四十公分左右處有另一嫌犯的血跡(DNA鑑定)。
綑綁膠帶內側有被害人血跡。
廚房水龍頭上有混合型血跡。
主臥室書桌、電扇上有黃庭血跡(DNA鑑定)。
(床頭櫃有被翻動痕跡,並有血跡,無採樣)
被害人身上有抵抗性傷痕(法醫研究所鑑定)。
被害人黃庭可能是由兩人殺害。
3.被害人傷勢:
(法醫研究所鑑定)
凶器應有二種以上。
4.證人:
證人之兄於十二時二十分送二份便當至房東黃庭住處,此時情況正常。
證人之母於下午十五時三十分,將貢品肉粽跟雞腿要給黃庭夫妻吃,結果發現門反鎖(門前上有紗窗門未上鎖)。
之後證人再持便當前去,察覺命案。
PS:還有一些法官認為沒用的證人證詞我就懶得附了。
以上就是命案的現場證據,不過這只是部分,實際上現場應該有更多有效或無效的證據。
在不知道兇手是誰的情況下,面對這麼一堆證據,而證人的證詞也都只是片面的破片,偵查者的工作就像在拼某種拼圖一般,將這些證據拼湊起來成為可以重建現場的「劇情」,但和一般人想像的不同,這個拼圖自一開始就不是完整的,但所得到的結果卻不能是不完整的。
因此,缺少的部分只好靠人類的想像力去拼湊了。
例如上面這個例子,凶器應該有兩種以上,但實際上現場留下的只有一件,因為剪刀不能產生切割傷,所以應該有另一把能產生切割傷的凶器,到此處都是確切的物證和推理,但這凶器是什麼?是西瓜刀水果刀還是菜刀,則只能拼湊。
也因為如此,所以只要「想錯方向」,整個「劇情」就會大不同。
有時候在「破案」之後,案子還會有一些疑點,例如這個案子當中,兩個兇手在被害人家裡坐了半小時到一小時,那指紋呢?
在這個案子當中,兩把兇刀、手套外帶一件染血的外套都沒有找到,這些東西的存在靠的是兇手的自白,但即使真有手套,有人到別人家拜訪會全程戴手套的嗎??
有時候自白也會矛盾,例如對凶器的供詞就有「鈍菜刀、V型小剪刀、現場的剪刀」和「西瓜刀、V型小剪刀、現場的剪刀」兩種,到底是西瓜刀(15-20公分算哪國西瓜刀?比較像水果刀吧。)還是鈍菜刀?
偵查人員就是要找到可用的證據,排除大批沒有用的證據(例如顯然不是犯人之人的毛髮),試圖釐清疑點,最後才能構成一個犯罪的「事件」,但是這個事實當中有不少部分是用想像補足的,而這些部分也正是冤獄會出現的地方--即使司法人員並沒有這種意圖。
偵查人員所查到的事件,就像一幅東缺西少的拼圖,然後他們得從這拼圖裡看出「這像什麼」,但鄉民總會誤以為這個由事實與想像構成的拼圖,是由「完全的事實」所構成的,因此才會認定「罪證確鑿」。
當然,這是刑事偵查的共通處,不是只有故意殺人案件才是這樣,也因此冤獄的存在絕不會只有殺人案件,只是殺人案件冤獄的下場最慘就是了。
附註:這篇並不是要說這個案子是冤獄。
http://tw.myblog.yahoo.com/isaac-life/article?mid=1719&sc=1#1722
送你一篇死刑無關犯罪率的有力文章。
這邊可能要補充一下,死刑的冤獄之所以嚴重,是因為失去的時間、心靈創傷都可以賠償,但失去的生命就連賠償對象都不在了。由於司法無法完全避免冤案發生,死刑有造成難以賠償的缺點。
國賠確實有賠償死亡事件的例子,但賠償對象就無法包含實際上損害最嚴重的亡者,以至於民眾常會覺得生命的代價很低,那是因為命根本沒辦法賠償,國家賠償的是遺族失去依靠的損失。
先暫停這些吧
能否來談談3%吃丙 今天看新聞有立委把三年連續吃餅的機率用 3%連乘3次 得出10萬分之27
應該是算錯了 每年都是獨立事件那再多年機率也還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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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 只看判決書 或新聞都不可能得到完整的資訊 一般人沒有權力去閱卷
得到資訊的都很片面 版主這篇最多只能當舉例
這些還是交給專家去談吧 他們才有足夠的能力 相對的政府也才會把足夠的資訊給他們
所以鄉民把王部長推倒很可惜 因為她已經在成立相關小組作研討了
也許最後專家的結論是保留死刑 沒討論過是不可能知道結果的
與會專家不是非聽從部長或人權團體不可
版主回覆:(03/10/2013 04:12:40 AM)
連續三年才要走路,所以是炒魷魚的機率。
這種常模參照的做法嘛…
就像
某公司每年固定FIRE3%員工
某警察每天固定開3%的車輛紅單
某國家每年固定幹掉3%犯人…
應該還是3%吧 友機率不錯的人說明一下嗎? 不能連乘才對 每年應該都是獨立事件
所以也不會小到10萬分之幾去 公務員是穩定國家的重要一環 現在專門被鬥
另外剛剛才看蘋果日報(不太看這報 方向很對鄉民胃口 旦報的都是必要的嗎?)
南部脫褲抗議 學校又讓歩了 近年來獅生爭議 都是老師讓歩學生越來越難管了
實則是師生校三方 校方永遠不挺老師 只想無災無難到公卿 版主是否也闢文談談
在機率上來說,每年一定要有3%,那連續三年的機率確實是3%的3次方=百萬分之27。問題是考績又不是用抽籤的,比較正確的模型應該是:落在最後3%的人若是不能在之後兩年內改善就要走路,與其說是機率問題,不如說是範圍與時限問題。
立委的意思是…
誰會吃大丙
完全是籤運差~
版主回覆:(03/19/2010 07:46:34 AM)
不,是年資淺和馬屁功力差
怪怪的機率應該不是這樣的
好像去抽金馬獎 早抽晚抽機率都是一樣的
看樣子法官與法醫也不是那麼好當的,因為看來既使司法品質非常好,還是很容易會有冤獄,看來除非像包青天裡講的那樣,死人還能來投訴,不然再怎麼辦案永遠都有一定的冤獄機率?=_="
>mocear對K的回應
人性的悲哀啊!=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