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推薦文應視同薦證,需負起薦證人責任”
這是什麼鬼?
消基會憑甚麼認定推薦文視同薦證?
那這樣所有寫電影文的人都要小心了,因為推薦的電影需要負起推薦人的責任,電影有人覺得難看就可以告你,因為消基會說“網路推薦文應視同薦證,需負起薦證人責任”!!
甚至是心得文都會有被列入責任的風險性,真是荒謬到了極點,根本是另一個型態的文字獄,部落格的又不同於電視廣告與代言廣告,必須要舉證其對價關係才有辦法證明是廣告文
這完全不等同於傳統媒體的東西,就乾脆懶散的從寬認定所有的推薦文都視同薦證,完全否定個人推薦與部落格的分享特質,根本是一種因噎廢食
FTC至少還有一個對價關係的考量,消基會連這個都不要,就直接統統打死,這種作法,如同所有的衛道人士(EX. 網路分級制度)如出一轍,完全罔顧部落格生態的一種作法,根本是開台灣網路的倒車
我一定要寫信到公平會表達抗議,因為我已經對消基會不爽很久了
附上全文連結
http://www.nownews.com/2010/06/30/327-2621016.htm
撰文推薦產品 消基會呼籲部落客需負連帶責
電影好不好看或東西好不好吃往往見仁見智,就算有人因你的推薦文看了部他覺得不好看的電影,充其量不過浪費2小時和2~300元,更何況他認為無聊的電影不能證明你看得不開心;
但一個產品合不合格、有沒功效或副作用可沒有什麼見仁見智。
如果你推薦的是啥不合格的減肥產品之類,那可是事關人命的。
完全不知它合不合格、對人體有沒有害就胡亂推薦,為什麼不需負責?
如明知它不合格、對人體有害還是昧著良心推薦,為什麼不需負責?
但問題的關鍵在"所有的推薦文都負責"
再來,吃什麼喝什麼,也不是人家強迫你的,為什麼要為自己的反智要別人負責?
>昧著良心推薦
請問要怎麼判斷?
今天法律要處罰,必須要有一個判斷的依據,不是像消基會一樣無差別處罰,問題是依據在哪?
美國人提出了對價關係的判斷模式,消基會有嗎?沒有 他們認定就是所有的推薦都要負責 不管你有沒有收錢
你說昧著良心推薦,那你要怎麼判斷他是昧著良心推薦的?難道dpper是昧著良心推薦阿扁是個不貪污的好總統嗎?
然後現在要dpper負責,問題是他們到現在都認為阿扁沒貪汙,然後能怎樣?
如果消基會今天說我們學美國,拿錢的要負責,那大家都不會有太多意見,問題是他現在要的是全部的人都要負責
管你拿錢沒拿錢,也沒有限定範圍,這種無差別無範圍的負責,現在不反對未來那些官員列入法律要怎麼辦?
消基會的前科就是"無差別無範圍",以前死的是網商,大家覺得無所謂,現在你去看電影分享心得按照他們的標準都要負責
你能不出聲反對嗎?
你說昧著良心推薦,那你要怎麼判斷他是昧著良心推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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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有很難嗎?
我已經說過像電影之類好不好看可能見仁見智;
但其他產品有沒有昧著良心捏造事實難不難查證?
如果你推薦的內容都不是自己親自使用的經驗而來自虛構、或使用過但描述內容誇大到失真,不就是昧著良心?
如果你自問對產品的描述都保持客觀求實的精神,不虛構、不誇大,又何懼之有?
版主回覆:(07/08/2010 08:52:07 AM)
其他產品又是什麼產品?
啤酒,有的人覺得德國黑啤苦得夠味,有些人覺得德國黑啤苦到靠北。
食物,有些人覺得某某有名雞肉飯難吃,有些人覺得名符其實。
使用心得原本就是主觀的。
to pp兔
假設有個人吃海鮮會過敏,甚至可能有生命危險
當他某天看到有個部落格推薦某家海鮮很美味,然後就跑去吃並且很不幸的掛掉
那麼,你覺得推薦的人要負責嗎?
腦殘幫著製造腦殘, 亂凹就能贏, 像話嗎? 台灣的未來就葬送在他們這種吱吱同路人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