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經思考、沒有智慧的正義感,頂多只能算是暴民的意氣而已。
這個症狀自古以來就存在,很多人都對於正義有某種狂熱,卻搞不清楚自己到底主張的是什麼樣的正義,中古歐洲的基督教、法國大革命之後的暴民統治時代,都是這種症狀的展現。
在這個新聞當中,那連署的十幾萬人(或許最後會有二十幾萬?)當中,有幾個是確實知道法官「為什麼如此判」、「判決有無違法」?
甚至我們可以很樂(悲)觀的預期,這些連署的人當中有絕對多數連法官用的是哪一條刑法、該用哪條刑法來判都不知道。(即使新聞有寫)
他們唯一的認知只在於「我感覺上判得太輕」,而這種主觀感覺的狗肉最後卻掛著正義的羊頭出來現世。
本blog的某共同作者認為這場猴戲很有可能是某幕後黑手的黑暗兵法,目的是減少司法院對於法官法的阻力,如果真是這樣,那這個拿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去喇蛇的幕後黑手還真是該令人鄙視。(當然就別說是哪黨了…現在執政的是哪黨,黑手九成就是那黨啦~)
當然我沒有證據證明這個事件有沒有黑手,因此這個話題也只能到此為止,就讓陰謀永遠「陰」下去吧。
如果說是法官收賄(最近也發生了),那麼收賄法官自然必須受到譴責,但如果法官依法判決還得被所謂的「民意」譴責,那是不是在鼓勵法官多多收錢、多多隨便判判?
更進一步說,如果法官判決還得看看「民意如何」,那過幾天民進黨那群阿扁們弄個十幾萬人連署阿扁無罪的活動,阿扁是不是就可以從土城放出來了?或者未來任何一個被抓到貪汙的政客也搞這一套,那我們根本就可以直接新訂刑法第一條「刑不上政客」了。畢竟政治人物要弄個幾萬以至於十幾萬份連署,根本就不是什麼困難的事情。
刑法所規定的罪,每一個都有不同的「構成要件」,在審判當中,原告、檢察官與被告(含律師)之間所進行的攻防當中,有一大部分就是針對這些構成要件。
因為無罪推定原則的關係,想讓被告得到某個罪的有罪判決,就要證明被告的行為符合這個罪的每個構成要件,比如說要讓被告被判殺人有罪,那就必須符合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殺人」--殺、人
如果被告沒有「殺」的意圖和行為,即使那個「被害人」死了,也不能判被告殺人罪成立。例如某A走在路上,在他前面的某B死了,雖然確實死了一個人,但某A並不犯殺人罪。又或者某A只是過失,那也不能判殺人罪(而是「過失致死罪」)。
另一個例子,某A確實有殺意,也進行了「殺」的動作,但某A殺的卻是一條狗、一隻貓、一隻老鼠、一隻蟑螂…因為殺的不是人,因此這自然也不能成立殺人罪,頂多只是毀損。
換到這個例子,某怪叔叔用了某種方法性侵了某小羅莉,之後怪叔叔被抓到報警處理(歹路毋通行啊)。
這時候,法官有兩個法條可以選用:
221條+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227條,與幼女性交罪。
221條條文: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外掛222條(部分):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227條條文(部分):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可以發現,與幼女性交罪的刑度和普通的強制性交是一樣的,可見立法者是把吃小羅莉(和小正太)的行為當成強制性交來看(即使沒有強制),因此這條也被視為「準強姦罪」。
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是:
1.男女(也就是「人」,象熊虎豹狗貓老鼠蟑螂都不算)
2.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也就是手段違反對方意願)
3.性交(用性器官「進入」對方性器官、肛門、口腔,或者用其他部位或「工具」進入對方性器官或肛門….因此用性器官以外的身體部位或工具進入別人口腔並不是強制性交,所以你拿榴槤塞到別人嘴裡只能算是強制罪)
4.對象未滿十四歲(當然也包括六歲)
與幼女性交罪的構成要件是:
1.男女
2.未滿十四歲
3.性交
由此可以發現,其實227第一項和221加重兩者之間,構成要件唯一的差別就在於「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因此法官在這個案子裡面能適用哪一條,就要看檢察官能不能證明有「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事實是沒有,包括證人在內都沒指出被害者有什麼反抗,這裡的反抗並不只是提起拳頭開扁一種,包括哭、叫、掙扎等其實都可以算是展現出反抗的意思。
在這部份,鄉民使用了兩手策略,一邊宣稱小孩子「不知道反抗」,一邊宣稱小孩子「不敢反抗」。
不知道反抗這一項,其實還是無法成立違反意願這一個要件,因為除了同意和不同意之外,還有一種意願型態是「無差別」。
不敢反抗這一項,首先自然是對方有某種強制作為,這樣一來被害者身上會有傷,而實際上沒證據,即使這位犯人練過七傷拳和催心掌,有本事讓被害者不敢掙扎出聲,眼淚總還是控制不了的。
被害人確實只有六歲,但只是不明世事,而非不省人事。
猥褻先不論,像「性交」這種侵入行為,別說是六歲小孩,就算只是嬰兒,你拿手指捅他鼻孔,他照樣哭給你看。
事實上之前也有類似案例,比如說這個。
一樣是六歲開始,二年內能證明的有二十七次(罪),加上刑法修改之前的連續犯罪行為共二十八罪,判刑八十八年,執行八年。
同樣的,判決依據條文是是227條「與幼女性交罪」,而不是「加重強制性交罪」。
雖然八十八年看起來很長,但因為一罪一罰,如果除一除,其實每一罪的平均刑度也還是只有三年一月左右而已。
有不少人鬼叫法律太輕,但就立法原則來說,與幼女性交罪是非強制性的性侵害,如果把與幼女性交罪的刑度提升到和加重強制性交罪一樣重,那就代表不管是以強姦的手法還是用棒棒糖引誘幼女為性交,所受的刑罰都是相同的,那麼又何必浪費一根棒棒糖?
對法益侵害較大的有較重的刑責,法益侵害較小的有較輕的刑責,若法益侵害小而刑責與侵害大者相同,那犯罪者又何必替被害人著想選用侵害比較小的犯罪手法?(有那種佛心來著,就不會犯罪啦~~~)
PS:強制性交,舊稱「強姦」。在舊刑法時期,對男人強制性交是無法可管的。
我覺得用棒棒糖誘惑跟強制性交罪裡的催眠術有點像,對於一個小孩來說
非常感謝筆者精闢及深入淺出的剖析 鄉民的正義 只是鄉民的正義 或許對於台灣人民來說 需要的不是相關的法律常識 而僅僅是人云亦云的盲從憤慨矣
好文。
從第一天開始,小弟就見到自己網路的朋友開始串連,而且愈滾愈熱。只是臭老九的腐味提醒我,無論讀到多麼令人義憤填膺的故事,若沒有另一方的說詞並列,就絕對不能輕信。
多謝版主的分析,解決我心頭的疑惑。
版主回覆:(09/01/2010 08:41:43 AM)
TG…..教授?
FB連署十五萬人講得多厲害
還不是跟網路上詛咒轉寄信一樣按幾個按鍵而已
版主回覆:(09/01/2010 08:18:31 AM)
我也不知道是怎麼「連署」的…
「幹…..太瞎了。。」是誰太瞎啦…王八蛋。。
我不懂為什麼同樣是受過公民教育的,卻連點思考都沒有???
說回來,這篇寫得真好,又再度扯破了鄉民的嘴臉。
(現在真的有二十幾萬溜~)
花一根棒棒糖就可以少判三年, 蠻划算的.
現在只希望他的痔瘡可以早日康復
版主回覆:(09/01/2010 08:17:44 AM)
就像多花一束花的錢就可以不被告強制性交抓去關一樣…XD
那二十幾萬的人就是不懂,判輕判重不是由一般民眾來決定。法官按程序來又不違法,誰理你覺得判的輕還是重?
現在事實就是,法官告訴你,只要符合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罪」,
那麼你侵犯一個女童的代價就是三年到十年以下徒刑。
bbs上還很熱絡討論
有些看來是理解法律的
結論卻還是跟鄉民一樣
版主有要去開示嗎?
版主回覆:(09/01/2010 08:20:31 AM)
法律一般都有通說和非通說
如果是用「法律」來討論的,那沒什麼必要踢爆
不過絕大部分鄉民都是看心情就是了……
的確夠腦殘…. 去修法吧!
講的真幫棒阿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53007533
光就去年零到六歲遭受性侵的通報案例就有兩百七十件,六歲到十二歲則有六百五十八件,較五年前增加將近一倍。
所以依照你的看法台灣都有這麼多小孩被性侵 可惜很難有「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強烈證據 萬一有法官忽視刑法的大原則是(罪疑唯輕)的話 不就多判了4年給性侵害犯了… …這麼說台灣法官的水準可能也有些問題~~~如果法官都問題了 老百姓怎麼會沒問題~~~
版主回覆:(09/01/2010 08:22:45 AM)
各類刑案被害人數─年齡別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Attachment/f1271656426430.xls
拿2009和2004的強制性交案件分布來比
2004:281、1148
2009:284、995
增加一倍?
很高興發現有人的廢死、宗教、偽科學意見和自己相似,並且寫出來。最近法現本人的紅十字會捐款,竟然用在推著名的偽科學上,由川震以至八八風災,不斷用在長期心理重建計劃。附著兩紅十字會文件,那國際醫學科學研究基金會是只推花精療法—引入台灣的著名偽科學。共享:
http://3.ly/YGGP
http://3.ly/kXcQ
版主回覆:(09/01/2010 08:31:44 AM)
這就是命~XD
今天的頭版不知版主有沒看到?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50204457×132010090300851,00.html
美國有個潔西卡法案
請問版主看法
比例原則? 法益侵害?
版主回覆:(09/03/2010 11:03:40 PM)
鄉民爆氣-->政客跟著爆氣-->官僚無奈-->隨便立個法-->反正法律出事倒楣的還是鄉民
在將和誘性交和強制性交畫上法律性等號的同時,也順便促請犯罪者「要上!就直接強姦!」,這就是這類法條偉大的目的。
鄉民大概是有強姦癖好吧~~
>鄉民大概是有強姦癖好吧~~
從小到大都被長輩強姦思想,腦子當然只剩強姦阿…
台灣真的很可悲…不強姦回去上面的就當你耍猴戲…也導致整個社會一直姦來姦去…
站在法律角度考量的是和姦問題,可站在鄉民角度考量到的是小孩!
雙方的癥結點在於"這小孩想不想發生性行為"起衝突
於情,我不能接受這宣判給被害孩童帶來多大傷害…
於理,法官的判決是法官依現有法規省判 鄉民不應把矛頭針對"法官不公正"而是朝台灣司法是否完善著手!
版主回覆:(09/03/2010 11:07:45 PM)
林山田對227的解釋:「不需受害幼童的同意」
227裡面不承認14歲以下幼童有「同意」發生性行為的可能性,和221+222相比,唯一差別只在於「加害人有沒有使用強制手段」
無法證明加害人有強制行為-->227
能證明加害人有強制行為-->222
構成要件不完備,只因為222比較重就要法官用222判,這東西要是叫做司法正義,狗屎都能吃。
跟持續上升的海平面相反,台灣人民的法律素養倒是持續下降呢
審判結果要符合社會期待?
那審判時就開放CALL IN跟電話投票決定罪名成立與否啦
會後再抽個獎送汽車(被告出錢)
這樣鄉民們大家覺得好不好啊?(叭~
在下瞭解法益侵害的解釋,但如果也同樣拉高法益侵害大的刑責呢?這樣應該就比較沒問題了吧?
另外您前面提到的判刑88年,執行8年的新聞,其判刑邏輯為何,在下一直想不透,為何88年會變成8年呢?這樣一罪一罰有何意義?不會有法益侵害的問題嗎?不管犯案次數多寡,結果刑期卻差不了太多,次數越多折扣越大,不等於是鼓勵人要犯就犯多一點,這樣才夠本嗎?
版主回覆:(09/04/2010 04:52:26 AM)
那會有比例原則的問題。
判88年執行8年,主要理由還是輕罪輕罰、重罪重罰,某些連續犯罪實際上造成的總和損害並不高,如果這樣比單一重罪執行得更重,那就會讓犯罪者產生「幹一票大的比偷很多水溝蓋划算」的想法。
請問版主:
今天蘋果頭條 最高院
一體適用的判刑標準 無違審判獨立嗎?
另
http://www.plurk.com/p/7fosns
"mocear 說 等到強姦幼童案件出現之後再來幹譙例了個屁法律? "
這句不懂
版主回覆:(09/17/2010 11:25:11 AM)
最高院確實可以產生一體適用的判例,但是這個決議的問題在於對七歲以下幼童性交都當成強制性交這點
這等於是在說,就算構成要件不足,我司法體系也能無中生有搞出一個來…
這和某些小說戲劇裡面捕快朝著「窮書生」的床鋪底下丟血刀根本就是同一件事:
就算不犯罪,我安個罪給你。
當誘姦的刑度和強姦一樣的時候,犯人就會傾向於強姦,因為強姦花費的時間和技術等「成本」比較少,更可以用某些方式讓被害人無法指認(例如蒙眼),如此一來,真的想犯罪的人就會傾向強姦,而不是誘姦…
大推!今日法官肯遵守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就該偷笑了!一堆王八蛋司法官沒明確罪證就自己心證判有罪,要定被告強制罪名,請證明強制行為,否則比率原則蕩然無存!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出來了,令人昏厥。
版主回覆:(09/17/2010 10:56:55 AM)
司法體系首創,構成要件沒有可以自己生一個….
「八十八年,執行八年」 這是哪招? 如果要廢死 最好所有重大犯罪的刑期和定義(?)都修一修. 不然很可能搞出個殺人罪刑期比性侵幼女還低的怪現象。
也希望版主理解同情,七年級生以降,每年上的法學教育課大概不出10個小時;當年還是學校的三民主義老師佛心來了,喜歡叉題聊法律,才又多了幾個小時的法學課……
不懂法律的人會暴怒 差可比擬很多有家暴傾向的人童年未能有幸被培養出健全的品格、生活 進而導致習慣以暴力訴諸一切?
版主回覆:(09/17/2010 10:51:49 AM)
強制性交除非搞死人,不然是沒有死刑的,所以這和死刑存廢無關。
以台灣鄉民的爆氣程度、立委和最高院的軟骨程度…
遲早有哪天會搞出姦殺比較划算的法律出來…= =
到時候只能對那些被害人說:要報仇,找那些人去。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1/ArtID/81193/IssueID/20100914懼人肉搜索 索賞金學姊急還錢
立法委員立的法 立法委員出來開記者會 依照法律原來是錯的???????
版主回覆:(09/17/2010 10:51:18 AM)
立委的品質…有人期待嗎?
立委有品質嗎?
他們的腦袋搞不好還可以用新品的價格來賣…
給20樓
以前就有了
在刑法95年修正前
共同強制性交就比強制性交制重傷重
所以當你共同強制性交時請切忌衣錠要把被害人致重傷呀
法部擬修法 利用宗教騙色 最重判10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12/today-t3.htm
"尤美女說,立法時不能站在苛責被害人立場,應從被害人角度思索問題"
想到金光黨….. 嗯 不能苛責被害人
版主回覆:(09/17/2010 10:48:29 AM)
正所謂「蠢」不犯罪
我的意思是真是好法律
dell那個不知廠商能不能說自己也是受害????
to mocear:
立個蠢法卻非好事呀
建議再來個 跑車騙色罪之類的
又近年來宗教犯罪哪個沒被辦的?
怎麼都沒人替在名車上哭泣的受害者想想?
感謝版主的這篇文,這寫的太棒了:D
「構成要件不完備,只因為222比較重就要法官用222判,這東西要是叫做司法正義,狗屎都能吃。」這個就是本案的核心了,檢察官起訴法條的問題。
http://www.plurk.com/p/cdm25r 朱學恆犯了"我代表民眾"的毛病,真可笑,而且法律必須務實,哪能照蠢民的意氣去改
版主回覆:(10/13/2010 01:19:30 AM)
台灣政治上有個超級壞毛病,就是執政者會為了平息鄉民怒氣搞出一些符合鄉民喜好的決策,而不理會這些決策會不會帶來更大的毛病,總之就是到時候爆了再說。
比如說性侵犯矯正,在這些案子之前某新聞才提到政府想指定某處醫院為性侵犯矯正機構,結果附近鄉民馬上出來反對說會處於危險當中,但要是沒有這類矯正機構,性侵犯是要拿去哪裡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