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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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13/today-o2.htm
……這種空了一格的「鈞長」,絕對是機關裡的最高首長,無人敢於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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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沒出現的警語:本blog不保證你打開上述連結之後的任何身體、財產、精神上的損害)
因為在ptt政治版踢爆了,所以順便移過來。
根據公文規範,「鈞」是用於有上下隸屬關係中的下屬對上級。
所以「鈞長」的意思就是「直屬長官」。
還有,用鈞的情況下,是要空格的(不管是對機關還是長官)。
(空格是尊敬用法,當然也有些公文是不空格的)
http://www.motc.gov.tw/motchypage/dept/876/1701_970515.ppt
第28張
http://www.cles.mlc.edu.tw/~affair/document/pdf_file/Study_20100308.pdf
第14頁
更狠一點的是不管鈞、大、貴通通空格(除了前面是標點符號的情況以外)。
見17頁。
有個簡單的分辨方法:
直接稱謂使用「鈞」、「大」、「鈞長」等用語時,應空一格示敬;使用「貴」、「台端」時不空格。間接稱謂均不空格。
表格:
有隸屬 | 無隸屬 | |
下級對上級 | (空格)鈞 | (空格)大 |
上級對下級 | 貴 | 貴 |
平行 | X | 貴 |
自稱 | 本 | |
機關對人民團體 | 貴 | |
機關對人民、首長對屬員 | 台端 |
間接用語:機關團體全銜、簡銜、該、先生、女士、君。
根本就沒有什麼「空一格所以一定是郝龍斌」的。
自由時報這種愛台灣的媒體,對於所謂"支那文"的用法不熟悉也是應該的(笑)
鈞長在行政實務上多半是指首長,第一個的檔案鈞用於長官,但是實務上如果只是科長主秘幾乎不會用鈞長,承辦人擬稿可能會寫鈞長,但重點還是誰決行這個公文,比方講擬:xxxxx
當否,請 鈞長核示。
可能主秘就決行了,所以問題在於誰決行了公文,不過這種金額,一般大概只有第一層敢決行,第一層通常是市長或副市長看那個章是甲乙丙就知道了,說一定是郝龍斌是不正確的,但依規定也差不多是那個層級,不過有些特定事項公文就算是第一層也要有機關首長書面授權,至於那個層級決行的人是自把自為或是有人授意就有待查證了,如果北市府這樣的文真的是科長主秘決行的那還真不得了,大概主計財政政風跟採購單位都該死了
"所以「鈞長」的意思就是「直屬長官」。"這一句跟行政實務也不太相符 ,如果這樣業務單位的科長也是鈞長了,但是在機關中幾乎沒有看過這種用法,第一個檔案也只說到對長官用鈞,問題是機關內部公文鈞長幾乎都是指首長層級,當然可能研考會出的文書處理手冊會說明比較清楚,行政實務內部公文提及特定人多半以職稱及姓名稱之,如王科長小明
王主秘小華,很少人有對直屬長官稱鈞長,文書處理手冊中提及對機關首長間下級對上級稱鈞長,下級對上級稱鈞 鈞長 大,要解釋鈞長等於直屬長官,以行政實務較少見,不過實務上對用語也沒那麼嚴謹,有時候上行文沒用到鈞或大,對方也不至於打官腔退文
版主回覆:(10/18/2010 08:12:49 AM)
所以你認為公路局唬爛新人?
不過台北市政府可不是只有一層, 寫公文的可是"新工處"的科長, 科長公文中稱呼處長用 鈞長也沒不對勁吧(連徐議員都認為那是指處長, 不是指市長呦~)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12/today-fo9.htm
遭羈押的新工處前科長陳智盛在二○○八年四月十一日簽辦新生高第七次招標案修正預算公文,直指本案是「依鈞長指示」,文末則指明是敬呈「處長」,徐佳青說,這顯示陳智盛是直接受前新工處長黃錫薰的「政策指示」提高新生高第七次招標案預算。
版主回覆:(10/07/2010 08:18:11 AM)
封橋封了那麼久,前五次發包連個鬼都沒來,要繼續弄那種連鬼都不想接的價錢,我看台北人就可以準備叫孫子燒通車照片給他們了。
您看來一向實事求是,怎麼這麼快認為交通部唬爛呢,檔案中說鈞對長官,問題是實務上要怎麼用,鈞 科長,鈞 主秘,比承辦高的都叫鈞長?長官跟直屬長官不一樣,對新工處的承辦來講新工處的科長跟所屬局處的長官是直屬,但非所屬局處就不是直屬了,我講的是實務上用法,有興趣您可以去看看研考會出的文書處理手冊,但行政上作業是這樣,我問了其他單位的同仁,真的很少有人像交通部的檔案這樣用,至於BK是誤會了我是指第一層,公文會有好幾個決行層次,而不是指只有一層,連公所都不只一層了,有些東西像法律學說會有甲乙丙丁說,但司法實務怎麼解釋是另一回事,學者可已有自己的意見,但不代表實務是這樣
版主回覆:(10/07/2010 08:20:08 AM)
1.「所以你認為」
2.第二個網頁是「苗栗縣教育局」,不是交通部,很少是少在哪?
還有,對「無隸屬關係」的上級要用「 大」,苗栗縣教育局那篇第15頁。
還有,那篇簽是新工處科長給新工處處長的簽,「有」隸屬關係。
to JC:
這邊不是有照片嗎?
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32212473
簽, 一層決行, 敬陳 處長
1.第二個網頁第14頁,跟文書處理手冊的說明,我請教過研考人員,他們表示,是機關間的稱呼,像大院或鈞院,而非指所有部屬均對長官用鈞長,另外機關首長對上級首長可以用鈞長,如台北市長對行政院長。
2.我沒有認為交通部唬爛,是你說我認為交通部唬爛,是你的質疑,我只是提出實務見解。
3.最高法院沒有照王澤鑑的見解判決,是王澤鑑唬爛學生?還是最高法院違法判決?我只是指出實務見解,可沒說王澤鑑唬爛學生,這兩者並不互斥。但是有人說王澤鑑怎樣寫,最高法院就一定這樣判,正確嗎?。
4.另外敬陳處長不代表簽呈內容不可以提到鈞長,因為一開始局處長就不是鈞長
5.我只能說mocear你很用心查資料,但是對於結論不合己意的意見,顯然你不太願意接受,或者你可以找個機關的研考來討論看看。或是直接跟研考會請教。
版主回覆:(10/13/2010 01:18:37 AM)
我擅長查資料,也擅長把資料拿出來當證據,所以請你提出研考會的證據來。
然後記得叫研考會發公文給全台灣的機關,叫他們告訴各機關文書處理手冊是錯的,不可以這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