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有兩個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這兩個公約都是國際人權公約,馬英九在2009年簽署這兩個公約,同年3月31日立法院通過決議。
就行政法來說,這種通過立法院的國際條約,效力等同於法律或高於法律。
但問題並不在馬英九簽署不簽署這個公約。
因為阿共問題,台灣無法加入聯合國,因此聯合國的這些人權公約其實台灣也不必然有什麼理由去簽。
但既然簽了,還經立法院通過的話,那就得確實去遵守,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走的其實是廢死刑的路線。
該公約的第六條: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
三、茲瞭解:在剝奪生命構成滅種罪時,本條中任何部分並不准許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克減它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規定下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
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在這個條文當中,雖然不強制簽署國立刻廢除死刑,但也明文提到不得用本條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廢除死刑,也就是說,簽署國應該致力於廢除死刑,而不是執行死刑。
而在這個被某些媒體認為是人權進步的
公約通過後,馬政府就接連幹掉了四個死刑犯,還是立法院通過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先簽署代表「認可廢除死刑」的公約,然後又執行了停止數
年的死刑(還是很有「安撫民心」意圖的執行法,插人柱也不必插得這麼明白),讓人很難理解這傢伙腦袋裡面裝的是什麼東西。
就好像一個人原本發誓往後都吃素,結果沒過多久就開始光明正大的吃肉,而且別人問「你不是要吃素了嗎」的時候還說「是在吃素沒錯」,這種行徑只能以睜眼說瞎話來形容吧。
而今年(2011年)也是類似的情況,去年年底積極主張廢死的歐盟對台灣開放了免簽,結果今年三月又幹掉了五個,理所當然又被歐盟罵翻,這麼做在旁人眼中看來其實和過河拆橋也沒什麼不同,反正免簽拿到手,也不需要留著那些沒有利用價值的人了(很有變態綁架撕票犯的感覺,手上拿把鎗或者舔舔藍波刀就更像了)。
有沒有想過這種沒誠信的作法,會讓國際上台灣的形象受到多大的傷害?
如果想當人權模範生,那就照著自己簽署的公約,乖乖推行廢死刑。
如果不敢冒「民意」的大不諱去廢除死刑,那就乾脆不要簽人權公約。
用個不怎麼文雅的句子來說:想當婊子又想立牌坊,不會有什麼好結果的。
您誤會了,依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該條文的一般性意見,國家並不因而負有廢除死刑的義務,只有限制其適用範圍於"最嚴重罪行"的義務。
請見:
http://www.unhchr.ch/tbs/doc.nsf/(Symbol)/84ab9690ccd81fc7c12563ed0046fae3?Opendocument
版主回覆:(03/25/2011 03:46:16 AM)
那第六項就等於白寫的。
這解釋著重的應該是第二項,但事實上這條文的真正目的應該是第六項。
否則第二項就不會寫「未廢除死刑」的國家,而會寫「有死刑的國家」。
而第六項也不會存在。
(因為僅要求適用範圍的話,根本就不牽涉死刑存廢與否)
要從第六條整體來看條文,照你這樣解釋,那第三項不就白寫?因為第三項是限制死刑只能在在「最嚴重罪行」啊。
第六項的「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並非指全部死刑的廢除,配合第三項來看,應解釋為僅對於非「最嚴重罪行」的死刑廢除,不能推遲或阻止。
更何況,中國、美國、日本都有簽這份公約,也沒廢死刑,聯合國也沒認為這些國家違反公約。
不好意思,上篇回應將「第二項」誤寫為「第三項」。特此更正。
第六項指的不是不可以用第二項為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的借口嗎?
所謂的「廢除死刑」或「死刑的廢除」之類的一般應該就是指「所有罪行的死刑廢除」吧=_="
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所以還是可以判死刑)
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
(因為合法,所以此條無效)
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
(真要拿來爭論在下認為是這條比較恰當)
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所以說死刑廢除與此公約無直接關係~)
結論:
公約並沒有把話說死
所以他們才敢說無違反公約
當然能拿英文版的來對照一下會比較保險
文字遊戲可是官場最拿手的
話說
台灣加入兩公約的申請被退回了吧…
因為聯合國不承認台灣
廢死這議題根本沒有兩公約差手的餘地
版主回覆:(03/19/2011 01:54:16 PM)
但是國際都知道台灣簽了啊
扣掉被大陸人自己認為「說給自己人爽」的『一國』,出了大陸誰都知道台灣和阿共根本不同國。
推= =
用個不怎麼文雅的句子來說:想當婊子又想立牌坊,不會有什麼好結果的。
給張清浩先生:
首先肯定您引用了人權事務委員會的一般性意見,但讀一般性意見也不能只是去脈絡地去理解一般性意見的字面意思,而忽略了整個聯合國所建立起來的國際人權體系的基本價值與運動。
廢除死刑作為聯合國的基本價值和運動,已經體現在聯合國大會作了三次的有關廢除死刑的決議,您提到的「最嚴重罪行」,在認知上,人類最嚴重的罪行不外乎像是納粹屠殺尤太人之類的種族屠殺,但在國際刑事法庭羅馬規約讀規定中,連這種「最嚴重罪行」都不能處以死刑,這已經顯示聯合國認為這個世界上沒有任何罪行"應該"要被處以死刑,各何況國內層級的一般刑事罪行,當然也不應該處以死刑。
您提到「中國、美國、日本都有簽這份公約,也沒廢死刑,聯合國也沒認為這些國家違反公約。」這話說得太早,建議您多讀讀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審閱這些國家報告時,所給的結論性意見,「人權高專」網站上都有,也有中文翻譯。
相信您會有不同的看法。
2013-4-27 旺報社評
以親綠學者為成員主體的「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發表了《自由人宣言》,提出「兩岸人權總路線」,聲言要以「人權」這個「現代文明世界」的準則,來釐清兩岸關係,開展良性的兩岸公民社會互動。平台提出了若干主張,其中最關鍵的是「以人權共識取代九二共識」,「沒有人權共識,一切免談」,在「中國人權狀況尚未徹底改善、政治體制尚未民主化之前,雙方不應進行任何具有政治意涵的協商。」
這份宣言是在民進黨內部對於兩岸路線「沒有辯論」、「沒有共識」、「沒有進展」的情況下提出的,顯然是希望左右民進黨的兩岸路線,進而影響2014年到2016年兩場大選。事實上,就在《自由人宣言》的討論會上,民進黨人士透露,部分該黨中生代正開始串連,打算在民進黨5月全代會上發表兩岸宣言,其中要點就是「在中國大陸民主化之前,台灣無法與中國進行政治談判」,和《自由人宣言》的核心主張相當接近。
在人權理念上兩岸之間不是毫無共識。台灣固不用說,過去大陸當局往往把人權冠以「資產階級性質」,加以排斥迴避,不過後來明顯出現變化,「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分別在2004年和2006年載入了憲法和十一五規畫,後來也載入了中共十七大修改的黨章。2010年,大陸國務院制定、批准了《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其中更表示要「遵循《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條約的基本精神」。
當然兩岸在落實人權理念與人權保障上,都還有許多需要努力的地方。守護民主平台主張兩岸應該各自努力加強人權保障,兩岸公民社會間要積極展開人權交流等等,這些都很有正當性,是值得追求的目標。可是,《宣言》中局部主張的合理與正當,並無法遮掩其本質上的重大問題。
首先,《宣言》充滿傲慢性。《宣言》開端不斷標舉「文明」、「文明化」,接著則強調「中國因素侵蝕台灣民主根基」,明顯暗示大陸是「不文明」而且「落後」的。從這樣一種「台灣民主的傲慢」出發,又怎能開展平台所自稱追求的「良性的兩岸公民社會互動」?
其次,《宣言》充滿虛偽性。《宣言》雖然主張兩岸各自要在人權保障上努力,也開列了「人權早收清單」,列出台灣應該優先改善的部分。然而,宣言不敢也不願明白對原大陸籍配偶、大陸來台留學生的各種權益問題明確表態,因此這還是一種立足於「族群」之上,而絕非「普世」的「一島人權」主張,完全違背了他們標舉的「以人權優先、普世人權標準作為解答」的精神。
第三,《宣言》充滿對立性。從標題開始,《宣言》不斷並舉「台灣」與「中國」,我們高度尊重平台學者們的政治主張,但是這樣一份不斷將「台灣」與「中國」對立起來的宣言,是很難讓廣大中國大陸「公民」們接受的。這樣的做法,等於從一開始就自我封閉、限縮了兩岸交流對話的渠道,又如何做到他們聲稱追求的建立「兩岸友誼關係」、「政治互信」呢?
第四,《宣言》充滿空談性。平台的學者說「沒有人權,免談政治」,又要「以人權共識取代九二共識」,然而,兩岸早就在以九二共識為前提的情況下進行了許多協商對話,其中許多議題都富有政治意涵,例如台灣參與某些國際組織的問題、互設辦事處的問題等等,何況人權問題本身就是個政治問題。《宣言》的主張不但自我矛盾,更脫離兩岸和平發展的實際,不具備可操作性,如果真的實現,反而會讓兩岸關係陷入動盪不安,又如何達成「東亞區域和平與兩岸和平互為基礎」的目標?
最後,《宣言》充滿工具性。其實,《宣言》之所以有上述種種問題,其根本原因就在於「人權」只是守護民主平台拒絕兩岸對話、拒絕兩岸和平發展道路的工具,也因此他們才主張「沒有人權共識,一切免談」。
如果守護民主平台的學者們真的想要「落實自由、人權、民主、社會公平正義等核心價值,提出一條可長可久的兩岸和平道路」,就應該真誠而嚴肅的思考、面對大陸當局不斷說的「只要堅持一個中國,兩岸之間什麼都可以談」這句意味深長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