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字號是99年矚上易字第2號,有興趣的人可以去裁判書網站看全文。
前面一大串公訴意旨(就是「檢察官說」)和辯護人辯稱(就是「被告律師說」通通跳過,直接看法院的理由書。
關於證據方面:
1.檢察官提出的三個證人證詞有證據能力。
2.98年1月28日專號USA952號駐美國代表處電報及外交部98年2月4日外條二字第09824007460號函有證據能力。
3.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有證據能力。(理由就不附了)
接著是對於李慶安的美國籍做出「確實存在」的說明。
不管是舊法還是新法,擁有雙重國籍者都不能當議員和行政首長,但是可以選,只是選上後一年之內必須書面放棄外國國籍。
檢
察官認為李慶安的公職(立委和議員)都是自始無效,而法官這邊則引用法務部97年8月給中選會的解釋公文,內容是說根據學理(引用學者吳庚、陳敏的說法)
「選舉公告」是一種確認處分,是對於「當選結果」的確認,法律上規定的當選無效就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當選結果和當選公告都無效」,另一種是「當選結
果無效」(當選公告則因為缺乏事實基礎而變成違法行政處分,應撤銷)
兩個情況中,前一種的效果是「自始無效」,後一種則是「應撤銷」(向後無效)。
接下來法官就是在解釋這裡的「當選無效」是哪種情況。
法官提出早就廢止的國籍法施行條例、內政部函、舊選罷法以及修正後的國籍法,雖然舊選罷法條文、施行條例和解釋現在都已經沒有用處(因為該法律沒了),但即使是國籍法,也還是規定了「立法委員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對李慶安而言,因為她的公職生涯當時這些法律還在,因此法官還是要去找這些古文物…)
也就是說,不管是新法還是舊法,對於雙重國籍而沒有放棄的人,處理方法都是需要『某上司』來撤銷該人的公職。
於是法官得到了個結論,就是法律上所謂的當選無效,指的是「當選結果無效」,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後一種狀況。
又因為李慶安好幾個『某上司』根本就沒有撤銷她的公職,因此法官認為李慶安這段時間內的公職身分還是存在。
接下來就是提到詐欺取財罪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就是貪汙啦),這兩個罪有各自的構成要件(每個罪都有各自的構成要件),詐欺取財是指把法律上不屬於自己的錢財騙到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則是利用自己的公職身分得到自己不該得的錢財。
法官依照前述的結論認定李慶安的公職還存在,而這公職的薪水自然也就是「該得」的了,當然也就沒有詐欺取財和職務上詐取的問題。
而且類推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撤銷任用的人,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效力,已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接下來其實沒什麼意義,主要就在於李慶安在那些文件的雙重國籍欄裡面填「無」到底算不算詐術,而因為這些文件就算不填也還是議員(只要有報到和宣示就職即可),因此這些文件和領的薪水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在這段提到民進黨前立委劉寬平,這位老兄是光明正大的在文件上面寫個「美」字,但還是沒放棄美國籍,當然他的立委薪水也還是領了。)
至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方面,法官引用法條「由該管長官『查明』撤銷其公職」,認為該管機關對於有實質審查義務,毛病是出在議會和立法院頭上。
(這部份在一審的時候就已經是無罪了)
又
論到告知義務,這裡法官認為告知義務是要在有法律上義務的時候才該被法律限制,而檢察官所主張的議員告知義務理由是就職誓詞,但是依照最高法院判例,這誓
詞是很模糊的道德說詞,要是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也只能當嘴砲看而已。(那…以後可以加列「若有違犯,天打雷劈」嗎?至少我們還可以指望神來處理一下
嘛!)
而就是沒有法律條文規定想任公職的人需要有誠實告知義務。(好大一個漏洞!)
總括整個判決書,問題就出在法律規定上雙重國籍的公職必須要撤銷才算沒有,換句話說,假使有個人擺明了多重國籍,還選上了立委,就算他拿著一百國身分證在立法院晃來晃去,只要立法院沒開除他(撤銷公職),那他就還是立委……
我不喜歡李慶安--該說是討厭吧,但是也不得不說這個判決書寫得四平八穩,如果法律就這麼規定(需要撤銷才算沒有)的話,那結果會是如此就不令人意外了。(雖然我很想看她把錢吐回來)
但這是法律面的,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對一個照三餐衛道的立委而言,自己的行為只勉強跨過最低底線,真可說是諷刺到了極點。
當她自己知道自己有雙重國籍、而雙重國籍者不能任公職,卻還繼續當議員的時候,這種行為就已經沒有什麼道德高地可以站了。而且當年還連署譴責阿扁當時的台北市副市長陳師孟雙重國籍,自己雙重國籍說別人雙重國籍,如果說世界上有什麼東西真的會對小孩子有不良影響,這種行徑顯然也是其中之一吧。
(突然想到,就像是明明有錢,卻跑去慈善街友辦桌場合裡面裝遊民的人……)
不管,反正法院kmt開的!(食根蕉)
嗯? 法律就這樣定, 版主兩手一攤, 沒轍? 明顯做錯事的人, 本國法律千萬條竟然一條都沒法拿它來治罪, 全怪法律這樣定? 還是解釋法律的方法有問題? 扯到藍綠政治砲火怎麼會弱成這樣? 怎不見版主對死刑看法也那麼乾脆? 全怪法律這樣定, 雖然死刑有問題, 不如就讓他去吧~不用管他.
版主回覆:(09/11/2011 10:30:58 AM)
只要有學過「一丁點」法律的人就該知道,法律有問題,該去訴求「修改法律」,而不是對著個案豪洨。
(方法也很簡單,「上級撤銷」改成「自始無效」即可)
當然這種法學常識對於某些腦袋裡面只剩下藍綠的貨色而言大概是天書,我也就攋得強求了。
補充,只要法條沒改,不管是什麼顏色的政客雙重國籍進了法院都可以無罪脫身,真要對此有意見,就該訴求修改法律,而不是照三餐靠北法院哪一黨開的。
請問要如何下載判決主文,依版主方法打入相關字詞,仍出現no results,法院是高等法院沒錯吧?試了多種關鍵字,一直都找不到,麻煩版本回答一下,感謝
版主回覆:(11/11/2011 02:40:44 AM)
去裁判書網站
法院名稱選台灣高等法院
類別是刑事
全文檢索語詞打「李慶安」即可。(第二個就是)
之前為了掩飾某立委幹譙而慘遭封印的人名,最近的裁判書又解封了(但是舊的還是封印…)
找到了,謝啦…因為要考國籍法,這件案子可能會出,所以要瞭解一下
http://blog.udn.com/vchen123/5571185
這是「他說」
(這種東西哪來的「通說」啊~XD)
這篇文章走的主要是體系解釋,也就是從法律其他部分來說明這種情況只能撤銷,而且並不是溯及既往無效。
(其中一個重點在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23條和公務人員任用法28條,前者講的是法院宣告無效不影響已經進行過的職務上行為,一個是說明有雙重國籍者是「撤銷任用」,而且已經給的給付不收回)
那篇還順便吐槽這個高院判決書,不過結論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