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大新聞,一個女的(後來怎麼變成三個?)和十八個男的(後來變成二十幾個,因為男女共處一「廂」所以會繁殖?)包台鐵車廂鎖門開電車癡漢趴,相當令人羨慕(?),也因為他們,廣大人民終於不用再看那麼多鳳飛飛和林書豪了,功在家國啊!!
台灣法律是如此規定的:(光論性交部分,不列款)
先解說一下,未滿是不包含本數,所以未滿十四歲指的是「出生~14歲生日之前一天」,以上以下包含本數,所以十四歲以上指的是「十四歲生日~死亡時」。
年齡 | 合意性交 | 強制性交 | 合意性交易 |
未滿14歲 | 刑法227對幼性交罪(3~10年有期徒刑) | 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 刑法227對幼性交罪(3~10年有期徒刑) |
14~未滿16歲 | 刑法227對幼性交罪(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221強制性交罪 | 刑法227對幼性交罪(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民法規定合法結婚年齡:男18歲以上、女16歲以上 | |||
16~未滿18歲 | 無罪 | 刑法221強制性交罪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2(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18歲以上 | 無罪 | 刑法221強制性交罪 | X |
18歲以上的合意性交易的花樣太多所以跳過。(主要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至於拉皮條的罪也是建立在性交易上,這裡就不附了,免得變得太複雜。
其實性交易本身就很複雜,尤其是在中央政府弄出專區這種東西、而地方政府「群起」大耍智障和偽善之後。
從上面的表格可以知道,以合意性交來說,雙方16歲以上就無罪了,不管對方是男是女,也不管有幾個人參與,那都是個人自由。
因此這次事件,因為女方年齡17,如果只是單純性交的話,根本就不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2條。
一開始警方的法律標的是刑法235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的一個構成要件是「意圖供人觀覽」,也就是說如果故意演給不特定多數人看(法律上公然的意思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那就有這條的適用,當然人家車廂窗簾有沒有拉上得警察和檢察官自己去舉證。
因為有鎖上門,所以如果無法舉證窗簾有沒有拉,那麼這個車廂能不能符合公然的要件還很拼咧。
(曾經有案例是KTV包廂,法官認為雖然包廂屬於公共空間,但因為可以上鎖成為密閉空間,故在裡面「車拼」不算公然。)
後來突然說每人收八百,於是案情乾坤大挪移,改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簡稱兒少條例,不是兒少法)22條,但這條也是有構成要件的: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和底下拉皮條的法條一樣,這裡最重要的構成要件是「性交易」,也就是「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如果這八百全用在租車廂等地方,而不是落入主辦者或該女口袋,那麼就很難成立性交易。
根據台鐵的說法,當天二十幾人花7580元租了車廂,光是車廂錢就是22男出資總額的43%,就號稱一打十八的性交易來說未免太便宜了點…
因此這案子是否成案,關鍵在於「公然」和「性交易」上(至於還有一個自願與否問題,該女本人已經表示是自願,故沒有算入)。
會寫這篇的一個原因是因為看到中時的報導,裡面寫到「與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這句話讓我起了疑心,因為民法規定的(女性)結婚年齡是十六,結婚之後總是要做點「家裡的事情」好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如果和十八歲以下性交就犯罪,那還結個屁婚!
結果查了一下法條才知道,這記者要不是故意的就是眼鏡該換了~~
記者說:兒少法第廿三條:「媒介、協助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者…」
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3條(節錄):「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
記者說:與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2條(節錄):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位記者仁兄,性交和性交易差很多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