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只要出現判無期徒刑,就會有人開始靠北「關X年就出來了!」(X值從半年~十年),這種發言一看就知道不讀書,偏偏照三餐出現……
政黑有某人的簽名檔是「不要再為香蕉出賣你的靈魂」,這~好歹還有為了香蕉啊!
沒事展現自己的不讀書底細算哪國的出賣大腦法?
中華民國刑法對於無期徒刑的假釋下限有三種:
最舊版(民國23年制定):10年
舊版(民國86年11月制定):15年(累犯20年)
現行版(民國94年制定):25年
之所以有這種變化,除了讓無期徒刑的刑責加重作為嚇阻之外,另一個理由是國人壽命的延長,在最初制定的民國23年,國人平均壽命也不過就四五十,扣掉前二十年的未成年時段,十年就相當於接近一半的餘生,等放出來也差不多可以死了…
但是現在國人壽命到達七八十,十年也不過就是餘生的兩三成而已,所以延長是很正常的(同樣的理由,追訴時效、行刑時效、有期徒刑累計上限也都有延長)。
2010年有個報導,說無期徒刑假釋的年份是12.8年,然後又有一大批人跳出來靠北無期徒刑果然只要關十年,但是用點腦想一下,即使不看「民國93年至98年」這幾個字,2010年距離民國86年(1997年)也只有13年而已,很明顯的,能在2010被假釋的無期徒刑犯人一定都是適用最舊版(十年)的刑法。
也就是說,這群人反而是比下限多關了2.8年,也就是下限的28%,相當於超過了四分之一以上!
至於適用15年和25年的人呢?至今還在關。
第一個適用15年假釋的無期徒刑犯人要等到今年(2012)十一月二十八日才「終於」到達法定下限。(這還得假設他犯罪日就是28號,而且當天馬上被一直羈押下去)
第一個適用25年假釋的無期徒刑犯人則要等到2030年!!
就算不想知道那麼多,好歹也該記一下,現在你在新聞裡面看到的新鮮犯罪者,無期徒刑適用的全都是25年!不是七八年更不是兩三年!
話說,如果是有期徒刑呢?
刑法第77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無期徒刑的意思應該是 "關到死" 才符合 "無期",不然像吳敏誠案新聞說:
"可憐之人必有可惡之處,還是判他無期,讓他在牢裡面對犯錯的折磨吧。 "
這就完成不成立了。
像美國那種有判個100年的,讓你刑期一半可假釋,真有那本事撐那麼久我也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