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天兵論調出自某內政部長的「表態」,不過我對他的印象大部分還停留在緋聞時期…
但是這種說法是很有問題的,因為它直接婊到刑法中對於「故意」和「過失」的定義。
關於故意和過失的法律、哲學論述多得莫名其妙,如果只看最簡單的分法,那麼故意到過失可以分成以下幾層:
1.有目的性故意(老美用的)
簡單說就是「預謀性犯案」,例如金田一或柯南裡面設計N種機關詭計密室來殺害想殺害的人就是。這東西在老美被歸類為一級謀殺。
2.直接故意
台灣的刑法只有2~5,至於1其實包含於2當中。
老美還會分有沒有先計畫,而台灣則不管有沒有先計畫,通通算是直接故意。
刑法上的定義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簡單說就是「知道會犯罪但還是去實行」。
3.間接故意
又稱為未必故意、不確定故意。
刑法上的定義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舉個例子來說,就像從三樓往下吐口水,雖然不知道會不會吐到人,但如果吐到人的話會很爽……
(2012.06.10增:這裡的吐口水指的是某些白目學生「故意趴在欄杆上對著底下吐」的那種惡作劇)
4.有認識的過失
刑法上的定義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也就是說雖然知道可能犯罪,但卻確信不會出事。
比如說我們開車或騎車上路,當然有『可能』出車禍,但是有誰會相信自己今天一定會撞死人的?
因此普通的車禍肇事就被歸類為這種過失。
2012.06.10修:
其實我還是覺得車禍肇事應該屬於這種,事實上某些肇事也是如此,例如發現路旁有小孩子還沒減速結果撞到之類的。
因為這個過失的屬性是兩個個人主觀,所以有不少時候是可以凹的。
(比如說上面這個就凹「恍神沒看到小孩…」)
法律毛病的地方就在這裡…當然在台灣兩個都是過失,差別只在判的刑輕或重而已。
5.無認識的過失
刑法上定義是「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比如說你拿著一壺熱開水在路上走,結果不小心跌倒,整壺熱水直接淋到另一個人頭上造成對方燙傷,這就是無認識的過失。
因為你無法預知你會跌倒,但你應該注意路面卻沒有注意以至於跌倒,故為過失。
從這五個層面來看,酒駕者應該屬於哪個?
顯然是有認識的過失。
酒駕者當然知道酒後駕車有(比較大)可能出車禍,但有哪個喝了酒的達爾文獎預備軍在握上方向盤的時候是打定主意要出車禍的?
因此就人性來說,酒駕仍舊只是(有認識的)「過失」致死,而不能以「故意」殺人來看,這也就是為什麼我會說這位內政部長的說詞天兵的緣故了。
要加重酒駕的罰則與刑責,沒有問題(當然不能高過故意殺人,這是罪刑相當原則的應用),但把酒駕納入故意殺人,只能說這根本就是在亂搞刑法體系。
題外話,如果把「有認識過失致死」變成「故意殺人」,那麼不少出車禍撞死人的案子就「都是」故意殺人了……
車禍撞死人一般是無認識過失,認識過失是指飛刀射蘋果反而射死人這種,知道有射死人的風險卻確信不會發生。
間皆故意也有點出入,是要知道情況會發生才算,比如說向群眾丟石塊,肯定丟到人,而丟到某人並不是我特地要去丟"他",但丟到人是我想要的結果(不違背本意),不能主張對群眾丟石塊沒有想要丟到人的意思(騙鬼嘛),這樣才是間皆故意。從樓上丟東西下去丟到人算過失,就算抱持丟到人很爽去丟也是,除非是對著人丟想要丟中才算故意,或是下面一群人肯定會丟到人,那就是間皆故意。
一點心得分享。
版主回覆:(06/19/2012 11:17:20 PM)
就吐口水的例子來說,一般會這麼幹的都是學生,本來的盤算就是想吐到人…
描述得不夠清楚就是了~XD
修改一下。
說真的
在肇事車禍上的認定還蠻怪的
那些違反交通規則而導致發生的車禍
應該要歸於「直接故意」了吧
因為光是違反交通規則這點
就符合「知道會犯罪但還是去實行」這條件
還有酒駕的問題
其實不是出在〝喝完酒後還能不能知道酒駕不對或是打定要出事〞
而是在明知〝喝完酒開車就是違法〞時
還要開車去喝酒
先不管喝完酒後還能不能記得不許開車這事
不要開車去不就連產生酒駕的機會都沒了嗎?
這種給製造自己違法的機會
不管是被法律歸類在故意或是過失上
老實說都是很蠢的行徑
http://www.shouselaw.com/watson-murder.html
這個在加州實施的 "Watson Murder" 不知道版主有什麼看法…
我覺得裏頭所說的 "惡意不顧他人生命安全" 要解釋成直接故意也可以…
版主回覆:(06/10/2012 01:46:20 AM)
一般說來老美的二級謀殺其實也包含有認識過失。
4.有認識的過失
刑法上的定義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也就是說雖然知道可能犯罪,但卻確信不會出事。
版主舉的例子其實不太恰當的,所以才會有硬凹的成分,那是屬於行為人(表意人)內心主觀犯意的有無,若是有就變成故意,無則為過失,所以會刑事訴訟蒐證上的問題產生。看到小孩子來不及煞車而撞到要看車速有無超速?沒有超速才會有過失認定的問題,若是超速就不會構成過失反而是故意公共危險駕駛!
我補習班上課老師舉的有認識過失案例『貨車司機載貨,有意識到貨物不綁可能會掉落砸傷人,因此預先綁好並認為不會掉ok的啦,但結果是沒有綁牢或繩子強度不夠或路況顛簸真的不佳,導致上路後仍鬆脫掉落。』這種案例實務上很多。
版主回覆:(06/12/2012 11:09:13 PM)
呃…我說的是減速
酒駕肇事致死改列故意殺人對行為人來說確實是太過嚴苛,可能被說是『刑事政策學』以及『立法刑成自由』的範疇,但畢竟酒後駕車的人絕大多數真的不具有主觀意識要撞死人,除非是自醉行為的故意殺人。因此把酒駕肇事致死的人都列為殺人故意不僅混淆了殺人罪的意涵,也對酒駕的行為人有欠公允。
我來用最淺白的回答好了,不知與您的觀念是否一致
1.有目的性故意(老美用的)
我就是要……
2.直接故意
我想要…;我確定的知道…而想要讓它發生
3.間接故意
我能預知某個結果的發生,而且就算真的發生了,也無所謂
4.有認識的過失
我能預知某個結果的發生,但我相信不會發生這樣的結果
5.無認識的過失
我不能預知某個結果的發生,但我應該注意、能夠注意,卻疏忽不注意
舉例:
1.有目的性故意(老美用的)
我就是要讓XXX如何如何
2.直接故意
我想要將XXX如何…;我知道開車衝向人群極易釀成重大傷亡,但還是真的這樣做,想造成重大傷亡
3.間接故意
我知道這個人可能未滿十六歲,與之性交係犯法行為,但即使其果真未滿十六歲,照X不誤,無所謂
4.有認識的過失
我知道單獨讓小孩在溪邊玩水容易出事,但是我相信小孩的安全,而沒有去注意小孩,到後來還是發生溺水
5.無認識的過失
我不知道前方是否有人,但我應該注意路前的狀況、且能夠注意,卻疏忽不注意,結果撞到讓人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