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一張公文。
這張公文是經濟部發給立委的函,回答立委對向受益產業收回餽金以及損害對象補償法律案的要求。
也許會有人問,那立委自己怎麼不自己定,要經濟部來定呢?
其實我們有不少法律案都不是立法院自己提出制定的,而是讓別人寫好之後交給立法院,由立法院議決是否通過或修改。
這張公文被某些人拿來宣稱「經濟部發公文證明馬政府說利大於弊是個謊言」,不過事實上呢…
只讓人覺得要不是台灣人國文能力低落到已經看不懂文章,就是立場居然可以扭曲一群人出生至今的語言基模,總而言之都不是什麼好事。
這張公文說明的二之一,受益對象認定困難,其意思底下有解釋,為什麼就是不看呢?紅線以外也有字,為什麼就是不讀呢?
第一,說明項目的第二條是在說明對於特定產業進行課特別稅不可行,而不是該產業不會獲利。
第二,其困難點在於即使該產業是受益產業,也不能保證整個產業的所有人都去中國獲益,所以對整個產業課稅,對沒過去的人不公平。
第三,即使該企業去中國獲利,這利益之中「因為協議而增加」的部份有多少之類的地方是很難認定的。
之所以需要這個認定,是因為立委要弄的是多收一筆「所得稅之外」的稅金,所以當然要把「原本的所得」(已經收所得稅部分)扣掉才是協議回饋金的課徵標準。
經濟上也許可以估計整個產業的獲利程度,但那並不代表個案也可以這麼做,甚至用「估計」來課稅金,要是我們的所得稅是由政府機關「估計」你的財產增加幅度來課稅的,只怕經濟部早就被燒光了。
而最重要的是,經濟部認為已經有所得稅了,即使因為協議獲利增加,所得稅也會跟著多課,不需要一隻雞剝兩層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