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吵了很久了
大家來看看到底有沒有道理
1.一年一聘
高公局表示,收費員是一年一聘之僱用人員,自民國95年起,每年收費員招考簡章、及簽約時在契約書上都有說明實施ETC計程收費後即終止僱用;實施計程收費終止勞雇關係後法律上高公局並無安置收費員之義務,高公局除依法發給員工離職儲金或資遣費外並爭取加發或補足7個月之月支報酬,此外,也盡力協助收費員進行工作轉置相關事宜,已善盡雇主之責任。
自救會則說,收費員是常態而非臨時性工作,依照《勞基法》第九條規定,符合《勞基法》保障的不定期契約工,所謂「一年一聘」只是高公局為節省人事成本,規避《勞基法》的卸責之詞。高公局先前聲稱其是根據《勞基法》第11條第4款之規定,因業務變更而解聘收費員,但若根據此條文,高公局在解僱前有先行安置勞工的義務,並不因「契約書上都有說明實施ETC計程收費後即終止僱用」而消除。
我的看法
如果契約簽訂,那勞基法的問題就可以交給法院去解決,如果高公局合法,那你自救會就沒有理由講這些義務, 自救會去法院告高公局,用不著上街
2.資遣費
高公局表示,高公局已依現行適用相關法令(包括勞基法)結算收費員年資,收費員除依法令規定結算並領取離職儲金或資遣費外,另經高公局爭取加發或補足7個月薪水,並於今(103)年1月15日前發放完畢。
收費員則說,高公局雖聲稱已依法發給員工資遣費並額外爭取加發7個月月支報酬,但實際狀況是,收費員並未拿到<勞基法>最低保障的資遣費及年資,7個月的薪資補償僅適用於特定種類的收費員,目前狀況是即使有些收費員工作十年、二十年,應得到更高月薪作為補償,最後卻都只拿到最多7個月的補償薪資
我的看法,這去勞工局調解就可以的事情,根本不用上街抗議,還是一樣,你既然認為他違法那就告高公局
3.勞保年資損失補償
高公局表示,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後,勞工離職後只要到達符合請領老年給付年齡時即可申請,而且以往參加勞保所有年資均可採計,因此收費員不會因轉換工作等因素造成勞保年資損失,並沒有補償問題。
自救會表示,自救會所提的勞保損失並非高公局聲稱的「投保年資損失」,而是「投保額度損失」。收費員配合政府ETC政策而失業,若沒受遠通適當安置,或選擇領補償金自行謀職者,會因未來工作的不穩定而產生「勞保投保急遽下降」的問題,對勞工日後請領老年給付金額將有投保額度之問題,平均每人損失70~80餘萬元。即使是接受遠通轉置者,因為僅保障5年薪資,5年期滿後將面臨同樣問題。
我的看法
自救會站不住腳,未來工作不穩定不在勞基法保障範圍之內,簡單的說自救會要永遠保障底薪35k…世界是最好有這麼好康的事情啦,我投高公局一票
4.委員會是否有處理此事
高公局表示,高公局邀請專家學者所成立之國道收費員工作轉置專案諮詢委員會,經過6次協商討論,委員會尚未提出共識之合法可行建議方案。
自救會則說,專家委員會自8月成立以來已過了3個月,其中有數位委員皆認同收費員年資、勞保有損失狀況,認為政策有問題,政府應成立專案解決,但高公局卻完全忽視前3個月的談判內容,根本是在抹黑收費員。
我的看法
很簡單,拿出會議記錄來就知道了.話說回來,如果這要專案,那全台灣舊轉新的勞工也應該比照辦理才是,如果她們不公平的對待,那應該要拿回來,但如果全台灣舊轉新都一樣,那專案解決就過份了,我認為按照勞基法處理,不爽就上法院
5. 多元轉置方案
高公局表示,正積極協調遠通公司研議提供多元就業管道方式,以協助仍有工作意願之收費員自行至遠東集團職缺面試,若錄取到職後同樣提供薪資補償等五大保障。
自救會說,國道ETC於民國95年開始試用,至今已7年時間但受安置的收費員僅占1成,而高公局都到現在才跟遠通研議多元就業方案,可見先前遠通電收提出的安置計畫完全跳票,無法依約安置。此外,立法院交委會日前已針對交通部未妥善處理收費員轉置一事,凍結明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中ETC委辦服務費預算約8.5億元,自救會痛斥遠通持續欺騙社會大眾已完成轉置
我的看法
簡單,面試全程錄影錄音,自認被刁難的就公開當日面試畫面,免得說遠通欺負你,不要?那就是你心虛了
6.自救會鬧是是否合理
這我就直接講了,不合理,按照以上五點,有四點是可以透過法院仲裁的,從頭到尾都不願意法院仲裁,只想鬧事要糖吃,然後說方法都用盡了,問題是最簡單的上法院都沒有,鬼才相信你方法用盡
六票裡面 四票廢票 兩票我投高公局,雖然高公局是包庇遠通的混蛋,但就事論事,高公局並沒有太多站不住腳的地方,我認為高公局自認沒理虧,那就去法院申請仲裁以上三點,這樣最公平公開,不然自救會自已提告也行,而且這可以要求附帶高公局求償,比你整天上街有用多了,最快的方式不做,選擇鬧事,根本莫名其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