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謂胡說八道不用本錢,連大腦都不用,只要會語不豪洨死不休就夠了。
謠言本文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0829318.A.4B1.html
在大家關注12/27要不要放假、跨年活動、阿扁能不能保外就醫的同時,陸委會正在積極賣台,103年12月11日公告的院臺法字第1030155687號令內容讓人看了實在覺得可怕,其中第21條第三項第一款[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稅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指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金額,無須另行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課稅。]是基於”一地不二稅”的理由,等於間接承認兩岸的”國內”關係,此修正更直接鼓勵台灣企業多加至中國地區投資,反正投資的獲利所得稅不用繳回台灣,根本就是掏空台灣!
真的嗎?當然是…真的,不然就不會寫這篇了。
其實這真的是真的,不過嘛,正所謂豪洨不一定要是假的,真的假話才是最能騙人的假話。
先附上別人寫的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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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在批踢踢瘋傳一則謠言說在陸台商不用繳稅給台灣的,請別以訛傳訛,要是真這麼爽,哪有公司留在台灣?
破解文呈上
原po所謂的
「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稅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係指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金額,無須另行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課稅。」
……根本沒有變動!跟92年12月29日頒布的一模一樣,該年是誰執政?是個最沒有賣台嫌疑的,所以這條款應該不是賣台的條款
回到主題,所以變動的是甚麼?
簡而言之,是當台商要扣抵已繳納之所得稅時,所要提出的證明
92年的條文中,第三地區公司的財務報表規定需由第三地區的會計師簽證,
新條文則增列亦可由台灣地區的會計師簽證,也就是原本台商必須找大陸的會計師簽證,現在則允許由台灣地區的會計師簽證
這條文變動得不好嗎? 還是大陸的會計師比台灣的會計師更值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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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去維基文庫查,就能看見92年版本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這法律的全稱有夠長),其中被宣稱會在103年版本被修改賣台的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原版是這樣:
「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稅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係指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金額,無須另行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課稅。」
103年版本是這樣:
「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稅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指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金額,無須另行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課稅。」
有差嗎?有!差了一個「係」!!!!!!!!!!
但是對文義毫無影響。
既然如此,那根據原文,就是92年的陸委會積極賣台,92年的陸委會主委是……蔡英文(2000年5月20日~2004年5月19日),恭喜恭喜。
打臉打到自己老大身上,這到底有多瞎…
其實我寫到最後,在去維基查當時陸委會主委之前,都還不知道當時陸委會到底是誰在做~XD